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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工作总结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

时间:2024-01-14 作者:工作汇报网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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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篇1)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省、市局20xx年消费者权益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监管,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3.15纪念活动,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意识,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积极推进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监管执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xx〕xx号)的通知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的专项整治的专项执法检查。

1、突出对全县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大检查。要求各分局对管辖范围的家用电器店进行分片排查。切实提升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质量和消费环境。

2、我局以服装鞋帽、儿童服装、儿童用品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对儿童用品标识不合格、玩具存在有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等问题上着手检查,并进一步强化措施,解决了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保护儿童消费安全。

3、对装饰装修材料类商品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市局文件精神,对全县经营装饰装修材料市场进行检查,确保装饰装修材料的消费安全。

4、突出对交通工具类商品大检查。对道路交通安全和消费者人身安全存在隐患的突出问题。使用质量合格的交通工具,是消费者安全出行的重要保证。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燃油助力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到目前为止,我局共检查电子电器店286户,服装鞋帽商家235户,装饰装修材料门市102户,交通工具类销售点15家,出动执法车辆170人车次。今年以来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约80余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67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11件,案值35780元,罚没款45500元。

二、积极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流通领域儿童用品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儿童用品市场秩序,促进儿童用品质量提升,我局自接到通知起,开展了以分局为单位,在各自辖区内集中组织开展儿童用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以儿童服装、儿童玩具、童车、儿童安全座椅等为重点品种,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为重点场所,对辖区内儿童用品经营者开展全面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xx4人次,车辆50车次,检查经营主体154户(玩具经营户、儿童服装经营户、儿童安全座椅经营户等),到目前为止,暂未发现不合格儿童用品,接到因购买儿童玩具出现问题的投诉1件,并得到了消费者满意的答复,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有效的规范了儿童用品市场经营秩序。

三、积极推进消费维权宣传教育活动

(一)开展新《消法》学习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消法》知识,我局认真开展在线网络培训、印制新《消法》资料每人一本学习,加强执法人员对新《消法》的学习,熟练掌握运用新《消法》,并针对新法修改内容以及基层执法难点,给予相应的指导,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对《消法》新适用领域的认知程度,推动干部在今后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增大维权半径。

(二)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3.15纪念活动

为隆重纪念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新《消法》实施。3月15日,在第3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协牵头,在农业局、物价局、烟草局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下,紧紧围绕“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主题,举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一是3月3日起,制定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系列活动方案,并制作新《消法》和警示提示音频资料,利用宣传车到街道开展宣传活动。二是县委常委副县长胡世燕发表电视讲话。三是活动会场共设立宣传台5处,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消费者的相关咨询。宣传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向消费者传授识假辨假知识。现场向消费者耐心讲解了10余种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提高了消费者鉴别真假商品的能力;现场接受咨询投诉。设立了投诉点,接受群众现场投诉咨询,为消费者答疑释惑。现场发放宣传生活常识及法律法规知识等资料500余份,受理咨询达100余人次。四是对“3.15”晚会期间“12315”热线作了具体安排。3月14、15日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直接通过网络接收、处理、反馈“3.15”晚会现场申诉举报,做到转办快、处理快、反馈快。

四、认真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利益

20xx年,按照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12315受理和处理工作程序,进一步畅通受理消费者诉求渠道,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民彭女士反映自己于20xx年4月6日在xx金鹏通讯购买了一款华为G521的4G黑色手机,购买价格为550元。使用2、3天后,手机就出现了电池不够用的现象,待机时间短。于是消费者彭女士到了金鹏通讯手机店要求换新,但是商家通过检查手机发现防水标红了,可能是彭女士把手机进了水,所以不予更换新机,只能去维修,并开具了维修工单。彭女士不同意,刚购的手机就拆修,心中很不悦。于是投诉到xx县消协,要求换新机。接到投诉后,消保工作人员立即受理进行调查了解,多次与彭女士和商家进行沟通、联系、询问并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工作人员依据新《消法》之规定进行了调解,说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最后,由该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另一个型号的手机。截止到今年11月10号为止,我局“12315”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7件,处理65件,挽回经济损失5.681万元;“12315”信息平台转办23件,处理23件,处理率100%,真正做到了把消费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维权,构建了xx和谐的消费环境。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今年以来,县工商、食药监、质监三局合一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了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程统一监管。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强;二是12315的投诉管辖范围广,特别是增加了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投诉,解决问题难度大、工作成本高;三是分局消保维权工作人员素质与能力有待提高;四是投诉商品检测鉴定难,检测鉴定成本高;五是网购投诉日渐增多,处理起来难度加大;六是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购买相关物品不索要购物发票,出现问题出现维权困难的难题。

下一步打算:一是完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二是做好商品质量监管,督促经营者商品质量进销台账;认真开展商品质量抽样调查。三是加强消保和“两站”人员培训;四是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录入12315平台;五是加大宣传,告知消费者购买物品保存好购物发票,有利于以后自身的维权。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篇2)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共创xxx消费和谐xxx做好20xx年消费维权工作,xx区商务局结合xxx3·15xxx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开展酒类普法宣传咨询工作,现就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序,推动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开展

为确保我局的普法宣传活动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我局党组领导高质重视,及时成立了“普法宣传月”领导小组。根据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把宣传活动作为加强商务局酒类普法宣传、执法的重要内容,形成了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领导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由于我局领导重视、组织有序、保障有力、有力地促进了对酒类普法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保普法宣传活动全面落实

学习商务法和《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是全局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也是“3·15”普法的.内容之一。商务局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领导,取得了实效,做到宣传人员、宣传内容、宣传时间、宣传效果四落实。

三、学用结合,整体推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坚持普法宣传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商务局普法宣传活动的落脚点。一是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坚决执行商务工作各项法律法规,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职尽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作风建设;三是从严执法,继续加大对酒类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进行整治;四是高度重视维护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坚决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把贯彻各项法律法规放在第一位,坚持依法、按程序、便民等各项措施,坚决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努力实现企业和群众满意的机关;五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坚决纠正工作中不良行为,以便为下次更好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参加了“20xx年3·15消费维权”、“20xx食品安全宣传周”“20xx节能环保宣传周”、“20xx信访宣传周”等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共计接待群众咨询1000余人次,发放传单及宣传资料3000余份,利用布置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宣传。

全年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了酒类流通市场集中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8台(次),执法人员20余人次,主要检查了超市、商行、散酒坊等28家。进行行政罚款处理1家;没有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13家,已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走访酒类经营商超及餐饮店247家,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对随附单管理不规范的经营者进行了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每次进货必须索要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建立台账,将随附单按日期装订保存。通过检查宣传,提高了酒类经营者规范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净化了酒类经营市场,依法经营。

我局在消费维权工作中能够联系工作实际,做到“六个结合”,做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相结合;同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相结合;同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全局法治化管理水平相结合;同继续以深化商务工作相结合;同增强全局干部职工法制观念相结合;同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相结合。我局将进一步做好各类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充分认识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把为人民群众做好普法宣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篇3)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消费维权工作在我国得到了充分发展。消费维权工作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系列工作。本文将综合分析我国消费维权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展望。

一、消费维权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消费维权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次,政府和相关机构也积极推动消费维权工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热线电话,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和求助。此外,我国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消费维权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一些企业存在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其次,消费者维权渠道不够畅通,投诉效果不佳,使得一些消费者的维权意愿降低。再次,一些地区和行业的消费维权工作还较为薄弱,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和监管。

二、改进消费维权工作的措施

为了改进我国的消费维权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其次,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构,提高其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维权渠道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此外,加强地方和行业消费维权工作的力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形成合力。

三、未来发展的展望

展望未来,我国的消费维权工作将继续取得更大的成就。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要求将更高。这将促使政府和相关机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和措施。其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加强,他们将更加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技术的发展也将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如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将使得维权信息更加透明和便捷。

总之,消费维权工作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消费维权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改进消费维权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并展望未来的发展。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消费维权工作将会不断进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服务。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篇4)

xx年,孝泉工商所在区消协的帮助指导和区局的直接领导下,以规范维权与服务为主线,以创新工作方法为抓手,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为重点,以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为宗旨,进一步完善了消费维权体系,在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创新维权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成绩,为化解消费矛盾,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工作。

工作成效

一、组织能力提升,进一步提升了履职能力的建设。一是加强了业务学习培训,并使工商所新同志尽快熟悉情况,进入角色,发挥作用;二是研究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了新问题,提高了各项能力建设,并适应了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三是提高了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消费维权及依法维权的能力;四是提高了协调、服务和调解消费纠纷的能力;五是进一步提高了消协维权创新的`能力。

二、组织并开展好了xxx3·15xxx消费权益日纪念活动。一是围绕年主题,认真做好了今年的xxx3·15xxx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街头宣传咨询活动。二是积极主动地向镇政府汇报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争取政府支持并转发我所活动方案,使xxx3·15xxx活动成为政府组织,部门行动,全社会参与的有益维权活动;三是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xxx消费与民生xxx年主题,组织好xxx3·15xxx期间的系列宣传和执法活动,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四、自我加压,提升了消费维权调解率。今年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成功率上下了功夫,加大了xxx消费警示xxx、案件披露、宣传报道等工作力度,在支持消费者诉讼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努力营造出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篇5)

日常生活离不开消费,消费纠纷也就不可避免。有些人遭遇消费纠纷通常采取“一吵二闹三砸打”等过激行为强行解决。结果有时不仅维权不能,甚至还违法犯罪。其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遭遇消费纠纷,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以互谅互让、交换意见,共同协商解决争议。这种方式对一般性的纠纷尤为可行。只要双方有诚意平等协商,纠纷可以尽快得到解决,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也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调解,调解结果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消费者协会的服务一般是免费的,消费者不仅不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不会增加额外的负担。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可以按照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分别向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请求处理。由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相应领域里拥有执法权,并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因而通过申诉的方式,消费者可以较快地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一般也可以得到满意的补偿。

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这种情况一般是以大批量商品的买卖为前提的,购买方与经销方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受理了

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别是消费者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受到侵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妥善保存发票及相关的购物凭证,以便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有据可依。

消费者“维权难”:“难”在何处?

每年的几个主要节日一过,一些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就忙不迭地向社会公布:今年X节期间,消费者投诉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XX……这样一来,好像市场经济行为越来越规范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少了。其实不然。之所以出现"消费者投诉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XX……"的现象,一是许许多多的消费者在投诉时,被几个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以"这事不归我们管"为由推来推去,而不是主动承担责任出面认真受理。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就让一些不负责任的执法部门"扼杀"了;二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是严重侵害时,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驱使下,往往站在强势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一边,想尽办法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开脱。而作为弱势的消费者,在执法部门肆无忌惮地为生产者或经营者 "说话"的情况下,不得不忍气吞声撤回投诉或接受不平等"调解",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投诉"这个词已经麻木,对到某些执法部门解决问题不抱任何希望。

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的三大要害是: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

举证难:设在消费者面前的"挡道石"

不少执法部门在接受消费者投诉后,有些证据要求消费者提供,实属为难消费者。这是因为,相当多的大型商场(专业市场、连锁店、专卖店、厂家直销店)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消费者交款后大多数不给出具标准含税发票,消费者拿到手的基本都是手工开具的"收据"或"白票"(内部小票),上面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还有一些特殊行业、垄断行业,将其格式会同、霸王条款印在自制的票据上,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所谓的"规矩",这种市场环境,消费者受害后如何举证?还有,不少大型商场(专业市场、连锁店、专卖店、厂家直销店),动不动就被有关执法部门或社会团体授予 "放心"、"诚信"、"信得过"牌匾,这些生产者或经营者同有关执法部门或社会团体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在"放心"、"诚信"、"信得过"等"大旗"的掩护下,这些有恃无恐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实施价格欺诈、消费欺诈,甚至是设"陷阱"坑害消费者,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该管时不管,该查时不查,却让消费者去投诉、举证,消费者如何举证?鉴定难:设在消费者面前的"拦路虎"

说到"鉴定难",消费者更是苦不堪言。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得由消费者先出钱去有关检验机构去检验。有一年在 "3〃15"投诉现场,有一位消费者拿着800多元的"问题药"让执法部门处理,执法部门要求消费者先到检验机构去检验,而检验这800多元的"问题药",消费者就得先掏上千元的检验费用,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一家所谓"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推拉门,安装到消费者家中后发出刺鼻的呛味,呛得消费者不能居住。消费者以涉嫌使用劣质材料为由到市质监局"96315"投诉,市质监部门称无法检测而不予受理;消费者到省质监部门去投诉,省质监部门也称找不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而无法处理。如此"鉴定难",消费者投诉有什么用?

索赔难:设在消费者面前的"火焰山"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时,实行"经营者先行负责制",即"谁销售谁负责,有问题不能往厂家推";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标准来实行。这也就是说,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除讨回应有的公道外,依法还应该得到双倍的赔偿。但广大消费者反映:说时容易做时难,难就难在如何"索赔"。消费者在大型家电卖场或专卖店,买上正牌手机,使用不久却频频出现故障,连修几次不能"治愈",确属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为此大伤脑筋并付出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理应得到双倍赔偿,但"谁给做主"?"赔偿多少"?却难以得到解决。一些消费者在某些大型装饰建材城或家电商场,被大品牌厂家或代理商欺诈,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得到双倍赔偿,但实际上根本办不到。这是因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之"欺诈"性质,执法部门一般不给认定,即便是经营者以样品冒充新品、以翻修机冒充正品机、以贴牌货冒充原装货……甚至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引发消费事故,把消费者骗得 "哭都哭不出来",但由于执法部门不给定性"欺诈",消费者除打官司外,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

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耗上时间生上气,再加上投诉程序多、投诉成本高,几次三番,就把消费者折腾得"没脾气了",消费者也就不去较真、不去投诉了。所以,"消费者投诉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XX……"的现象,就成为某些负有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推卸责任的理由。 (记者 温玉星)消费者出游别忘维权

在出游前,旅游者首先应该辩清自己的所选择的旅行社是否正规。

一家正规的旅行社应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没有上述三份文件的,即为非法经营,旅游者万万不可跟他们走。另外,参加出境游的旅游者还应该看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游经营资格。

其次,旅游者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行程时间、交通工具的档次、住宿条件、餐馆标准、游览项目、付费方

式等,一旦出现问题,有关部门将据此作出处理决定。所以旅游者应注意审查协议书各项条款,如对一些条款有异议,可与旅行社协商修改。

第三,旅游者交费后,应向旅行社索要正式发票。旅游者还应要求旅行社为自己办理境外旅游保险。在出游前,旅游者如对旅行社的资格、服务质量、信誉等把握不清,可打该所电话号码65157490咨询。

在游玩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旅游者应注意保全证据,以便返回后投诉。如问题严重,譬如旅行社"甩团",旅游者可以及时找不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旅游归来后,旅游者如要投诉,须写好投诉书,亲自到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填写投诉登记表。投诉电话65130828.投诉有效期为从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起三个月内。

旅游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应保持理智,不可冲动。以前曾发生旅行社承诺让旅游者乘坐卧铺,但因交通运力紧张,结果只买到硬座票。理智的旅游者回来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获得了赔偿。但有的旅游者却干脆滞留不归,自己住进宾馆,并要求旅行社承担一切费用。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早有规定: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损,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些旅游者的行为,完全是无理的。

消费者协会有哪些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篇6)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相继制定或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在此方面也起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并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

新闻媒体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舆论监督,因为“新闻天生具有监督的功能”。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日渐宽松,随着媒体业的迅速发展,作为新闻媒体主要功能之一的舆论监督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日益凸现出其强大的影响力。

所谓舆论监督?概括讲,新闻舆论就是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抑恶扬善抨击时弊,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

舆论监督有何作用?“不怕你通报,就怕你见报”,就是人们对舆论监督作用的一种形容。具体说,舆论监督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1)震慑不法分子。因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造假售假,以劣充优等违法行为,大多具有隐蔽性、欺骗性,违法者最怕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新闻媒体一旦曝光,很有可能使这些阴暗的行为者被绳之以法。

(2)促使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没有强制力,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却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递,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等特性和优势,由此在社会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它能够迅速地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促使市场执法机关秉公办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或个人及时依法严惩。2004年3月份,新闻媒体集中曝光了安徽阜阳劣质,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有关部门迅速介入,遏制了劣质奶粉在农村市场扩散势头,进一步净化了奶业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新闻监督成本较低,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往往依靠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到有关机构,如到消协投诉;二是依靠法律手段;三是依靠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而言,对消费者来说,舆论监督的成本比较低。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场买了一双劣质皮鞋,他到有关机构投诉,但可能面临“门难进,脸难看”的情况,也可能面临工作人员推诿的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耗时耗力。如果他在有关机构能解决问题不力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但是从起诉立案到出庭。对于一个普通消费者而言,需要的成本可能远远超过一双皮鞋的成本。相比之下,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提醒其它消费者,在该商场购物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传播导向功能——引导、影响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帮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知情权,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环境。

新闻媒体具有传播迅速,影响广泛,导向强等特点,并对人们的衣食住行和行为可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在这一方面,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有所了解并增强自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新闻媒体可能通过消费者知识的宣传,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新闻媒体还可以发布商品信息,让消费者增加选择余地,如此等等。简言之,就是通过新闻媒体的传播,让更多的消费者对自己的知情权有更多的了解,从而尽量避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三、谨防新闻媒体功能的“异化”。

在这里,新闻媒体角色功能的“异化”,是指舆论监督被“乱用滥用”及导向不正确。

在我们国家,舆论监督真正发挥作用,时间较短。如果说19xx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成功开播,标志着舆论监督的真正起步,算下来只有十年功夫。十年时间,弹指一挥间。舆论监督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折射出整个社会的舆论监督环境的宽松及公民心理的逐渐成熟。但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尚无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因而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界定、保护或制约尚处在初始阶段。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篇7)

20x年,**************区**********************公司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在***************领导下,按照国家、*************标准,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改善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我司全年无重大、无重复、无重复、无重复和重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好的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20x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形象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中心,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一是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消费理念;二是组织员工开展“节约一张纸,从身边做起”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司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宣传途径,向广大消费者和消费者宣传节约用纸、节约用电和爱护公物的理念。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企业文化,营造了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公司良好的社会信誉。三是加大了对节能的宣传力度,组织员工深入社区居民、学校、企业、学校等进行现场消费咨询活动,并发放节能宣传单、标语等宣传品,向广大群众宣传节能知识。

2、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各项活动

存在问题

3、由于我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在节能降耗、科学管理方面的工作做的还不够到位。

4、在节约用水方面,有许多员工对用水节电和节料节约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浪费现象。

20x年工作计划

5、进一步加强日常节能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以节约为主,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做到人走灯灭。

6、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使大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以节约为宗旨,以节约为荣,以浪费为耻,以节约为耻,以提高全员节约意识,增强我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7、继续加强节水节电和节水节电管理,加强对水龙头、水表的管理,减少水能的浪费现象。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篇8)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消费意识的觉醒和消费市场的扩大,消费维权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消费维权工作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将从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消费维权工作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消费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只有给予消费者充分的保障和信任,才能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维权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很多消费者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其次,消费维权机构的运行不够完善。一些机构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效率低下,导致消费者的维权需求得不到及时解决。此外,一些商家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对消费者维权造成困扰。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未来的消费维权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政府可以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其次,加强消费维权机构的建设。政府可以投入更多资源,提高机构的设施和人员配备,培养更多专业化的维权人员,提高机构的办事效率。最后,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政府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商家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促使商家合法经营,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之,消费维权工作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完善维权机构建设,加强对商家的监管。相信在各方共同的努力下,我国的消费维权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广大消费者创造更加安全和可靠的消费环境。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篇9)

消费维权工作总结

引言:

消费维权工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积极推进消费维权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本文将总结我们过去一年的消费维权工作,包括工作重点、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一、工作重点

1.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宣传

我们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渠道等方式,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加强对商家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建立健全维权渠道和机制

为了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我们建立了全天候的消费维权咨询电话和在线投诉平台,并加大了对消费维权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他们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规和技巧,高效处理纠纷。

3. 加强对商家守信经营的监管

我们通过制定和实施“信用优先”的政策,推动建立商家信用体系,加大对商家守信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商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诚信意识。

二、取得的成果

1. 消费者维权意识大幅提升

通过我们的宣传和教育,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幅提升,他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商家守信经营水平提高

通过我们的监管和指导,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注重守信经营,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了良好的信誉。

3. 纠纷解决率明显提高

我们的努力使得纠纷解决率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纠纷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存在的问题

1. 维权渠道不畅通

尽管我们建立了消费维权咨询电话和在线投诉平台,但由于人力和技术等原因,维权渠道仍然存在一定的堵塞情况,需要进一步扩大投诉受理能力,提高维权效率。

2. 商家守信意识不够

尽管我们加大了对商家的培训和指导力度,但仍然有一部分商家存在守信意识不够强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

四、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1. 完善维权机制

进一步完善维权渠道和机制,提高维权效率,以便更好地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2. 加大对商家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大对商家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引导商家守信经营,同时对违法商家严肃查处,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3. 提高维权宣传力度

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依法维权。

结语:

在过去一年的消费维权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加大对商家的监管力度,提高维权宣传力度,持续推进消费维权工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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