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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调研报告

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

时间:2023-05-02 作者:工作汇报网

【热】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精选。

简单来说,成功的背后总要有探索的过程,当我们的任务完成后,我们经常都会撰写报告。我们写报告时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关于“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小编精心准备了一份详细的介绍下面请看,相信你参阅以后一定会有所收获!

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篇1】

老百姓对今年的收入信心如何?打算怎样消费?广东省城市经济调查队最近对全省18个市、县的820户城镇居民家庭进行了一次收入预期和消费意向的跟踪调查,问卷回收率为100%。

一、逾三成城镇居民对收入充满信心

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今年家庭收入将比增加的仅占31.1%,但比去年提高4.5个百分点;认为收入持平的占45.3%,下降5.2个百分点;认为收入减少的占23.6%。

这表明,四成半的居民对收入预期持谨慎态度,而且有23.6%的居民缺乏信心。

本次调查中,“加薪”是收入预期增加的首要原因,认为由于“加薪”而增加收入的占69.8%,比上次调查增加了11.8个百分点。

调查结果还显示,受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居民对今年收入的预期存在较大差异:

1.工作稳定、技术性较强者对收入预期乐观,而生产运输工人、服务业和商业从业人员由于技能单一、行业竞争激烈,对收入预期缺乏信心

2.年龄越轻对收入增加的信心越足。

调查显示,29岁以下年龄组收入预期增加的占44.4%,比上次调查提高3.8个百分点,其余依次为30到39岁年龄组占37.2%,40到49岁年龄组占27.6%,50到59岁年龄组占29.7%,60到69岁年龄组占17.2%,70岁以上年龄组占20.1%。

3.文化程度愈高对收入预期的信心愈足。

随着经济的转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文化程度低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处于劣势,限制了择业的范围,对工作前景存在危机感,对收入的信心明显不足。

而具有较高文化程度者,在择业中具有双向选择的相对优势,对增加收入充满信心。

4.低收入者对收入预期看淡。

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来看,低收入者对今年收入预期比中、高收入者明显看淡。

调查显示,家庭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认为收入增加的占19.8%,而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的则占31%。

二、超过五成城镇居民准备增加消费

调查结果显示,54%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年将增加消费,46%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增加消费。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按问卷中所列消费项目显示出的消费选择,以先后排序(比重均在两位数以上),依次为:教育―旅游―电脑―家用电器―住房―保险―通讯。

1.增加教育投入成为所有家庭的共识。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增加教育投入占55%,比去年调查提高6.1个百分点。

而且,不同职业、年龄、收入水平的被调查者,表示增加教育投资的'比重都居前列。

2.旅游消费经久不衰。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家庭中,表示增加旅游消费的家庭占32.2%,排第二位,比去年调查提高3.6个百分点。

这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居民走出家门的空间不断扩大。

同时,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居民消费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向享受、休闲发展变化的物质基础。

3.电脑受青睐,家用电器购买欲下降。

调查显示,25.2%的居民家庭计划购买电脑,比去年调查提高1.5个百分点。

此外,各类家用电器作为居民家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已基本饱和,居民购买欲有所下降。

调查显示,18.3%的居民家庭计划购买家用电器,比去年调查大幅下降13.1个百分点。

4.居民买屋为享受。

目前拥有两处住房的居民家庭不断增多。

调查资料显示,17.5%的居民家庭表示准备在今年增加住房投资,比去年调查提高1个百分点,排名由去年的第7位上升至第4位。

5.参加保险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

调查显示,在表示增加消费的居民中,准备增加投资保险的占12.4%。

此外,受股市行情低迷,投资风险大的影响,投资股票的占7.3%,比去年下降9.7个百分点。

6.汽车消费有望升温,通讯消费依旧看好。

调查结果显示,4.1%的居民家庭表示要购买汽车,比去年调查提高了2.8个百分点,这无疑是汽车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可喜信号。

同时,通讯工具的消费前景依旧看好,尤其是移动通讯,随着移动电话款式的推陈出新和价格下调,部分居民手机的更新频率加快,促进了通讯消费。资料显示,在表示增加消费的居民中,11.5%的居民表示要增加通讯消费。

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篇2】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篇3】

【内容提要】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关键词】反垄断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

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三、探究:反垄断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启示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结束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出台较晚,但该规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事实上弥补了在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粗浅的讨论,提出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制度的创设,还未形成系统,这也是笔者未来的努力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定会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护。

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篇4】

调查背景

构建节约型社会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构建节约型的消费模式是解读节约型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在全社会树立节俭、文明、适度、合理的消费理念,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当代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栋梁,是开创21世纪大业和进一步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引导大学生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念,反对奢侈浪费、盲目攀比、过高消费等不良消费风气,加强大学生健康的消费观念的培养与塑造,在当前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大环境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性质的消费群体,消费方式极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形成不良的消费习惯。因此,关注大学生消费状况,把握大学生生活消费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导向,提高大学生生活质量,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在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调查目的

为了了解长沙大学生的消费状况、结构及消费观念,呈现大学生的消费文化现状,我们特作此调查,旨在引导大学生树立节俭、文明、适度、合理的消费观念,以便于大学生更好的消费理财,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

二、调查对象

长沙各高校的在校大学生,主要以湖南商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涉外经济学院、湖南财专为主。

三、调查项目及问卷

此次调查内容主要有长沙大学生消费经济来源、消费支出情况、消费方式选择、平均消费水平、消费目的等。

调查项目采用问卷形式(见附一),100份。

四、调查方式及方法

以问卷调查为主,辅之以访谈法。问卷调查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

(1)简单随机抽样。

网上问卷调查(主要在问道和问卷星两个网络调查平台发放)数据主要用于做修正值。

(2)分层抽样。

首先在长沙高校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高校、普通高校及民办高校若干所,对选中的高校再按学院或年级进行分层抽样。

五、调查数据处理

本次调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在组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本小组成员分类统计,最后统一汇总。

六、调查进度安排

本次调查从20xx年4月25 日开始,历时四周,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4月28日—5月2日,进行小组讨论,落实调查经费,设计调查方案,问卷设计及打印等。

第二、调查、数据处理阶段。5月3日—5月10日,主要任务是调查问卷发放,调查问卷收回,数据处理,数据质量评估,得出调查结果。

第三、资料整理和总结阶段。5月10 日—5月23日,主要是整理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编印调查资料,制作PPT,全面总结调查工作,完成调查报告。

七、调查的组织分工

调查小组共5人,根据个人专长分工,制定分工明细表(见附二)。

八、调查经费预算

本着节约、合理、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经费预算情况如下:

1、问卷样本制作、修订、打印:5元;

2、复印调查问卷100份:10元;

3、其它费用(交通、通讯):10元。总计25元。

九、调查效果预测

经过以上工作安排及全体调查人员的集体智慧和努力,应能达到预订的调查目的。

备注:由于调查条件及水平有限,调查比例相对较小,且在项目设计、人数分配、总数量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敬请见谅。

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篇5】

调查时间:20xx年4月21日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商场经营状况、商品结构、商品放置方式、商场布局,了解商场的发展前景及应对措施

调查地点:学校附近商店和四明三江超市

调查方法:通过实地走访、询问、观察等方法

调查人员:xxx

调查报告整理人:xx

一.前言

本组以调查三江超市和附近小商店为主,小组共有3名成员,在经过多次交流后,定出了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获得:1.通过实地走访,观察,得到商场消费群体及消费者流动情况2.以采访同学等方式了解这些商场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等.

对组内每个人分发工作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柯金金和裘壮娟同学负责实地走访调查商场;陈丹负责整理调查内容,做出报告。大家在收集完资料后相互交流,使资料更加详细完整,并最终做出结论。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三江超市情况

三江超市主要以食品价格便宜为亮点,它的会员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有明显

差距这也是吸引大家购买的优点。拿小王子饼干来说吧,三江巧克力味的2.45元,牛奶味的为2.75元。学校后门小超市小王子饼干两种味的都买3元。学校里超市小王子饼干买3.5元,其中通过调查对比学校超市大多食品都比校外超市贵至少0.5元,然而学校小食品店则比超市便宜所以很多同学会选着学校小食品店,但它有时关门较早周末有时不开门。

三江超市和学校超市优缺点

三江超市价格便宜但要会员卡每张会员卡办理30元钱,距离较远以及服

务态度不太好。学校超市价格较贵但方便同学们,学校小商店价格虽然合理但营业时间不太合理。

对三江建议:

1.提高服务态度,加强商品质量

2.增加商场内部的灯光照明,提高明亮度

3.增加特色商品,赢得竞争力

4.扩大货架间间距,合理安排货架布局

5.进行各种促销活动,增加消费人群的流量

6.优化商品结构,增加自己的商品样式,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对学校超市的建议:

1商品价格再合理点。

2.充分发挥自己的地理位置优势,服务态度在好点。

3.合理规划商场货架布局,做到宽敞,简洁,明亮

4.优化商品结构,做到商品种类齐全,丰富,满足广大学生群体的消费要求

三.调查总结:

在此次调查活动中,总的来说是成功的,调查组的所有成员都积极参与,达到预期目标,对校内外商店都有所了解。最重要的收获是,组员们在调查过程中学会了合作,学会了如何与别人交流,如何有系统的进行调查工作。同时,我们也体会到只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通过实地走访才能了解的真相。在这次活动中也暴露出一些我们的不足,如:组员对调查方式了解不足,对许多调查的技巧运用不熟,导致对某些问题了解不够。失败是成功之母,只有经历了,就会有收获。我们相信,我们会进步,下次做得更好。

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篇6】

互联网形态下的外部大的市场环境日趋成熟,对传统产业的影响不可忽视。目前我国的大中城市,电脑和网络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所以展开了有关大学生网上购物的调查。

一、调查目的

对于许多消费者来说,网上购物已经慢慢地从一个新鲜的事物逐渐变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其特殊的优势而逐渐深入人心。

其次,网络正在冲击着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和思维、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渐习惯于到网上查找信息,购买商品。

二、调查方法和调查范围

基于上述目的,我们在有关网站上放置了一个调查问卷,得到我们的调查数据。

这次的调查,我们主要是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在校大学生受教育程度较高,对网络的使用驾轻就熟,对适合在网上销售的满足精神需要的产品具有更多需求,其预期收入也相对较高,因此他们主宰未来网络消费的可能性较大。

三、调查结果

1、大学生网上购物潜力巨大。通过本次调查显示,有网上购物经历的大学生占五成。

2、在网上消费与传统消费并存的今天,大多数大学生选择网上购物的原因是方便、价格便宜,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商品齐全,当然还有少部分是出于好奇、时尚。

3、在大学生心目中,拍卖网站如xx、易趣,网上零售的b2c网站如卓越、当当成为学生的首选。

4、有购物的人中购物需求以满足精神需要的产品为主。

四、简要研究分析

网上购物市场的基础环境越来越稳定,xx网上购物网已成为广大网民网上购物的场所。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电信网络规模的壮大,电脑的普及率的提高、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政府多层次多角度推动,网上购物市场越来越火暴,会逐渐发展及形成人们购物的主要形式。

最新消费者调研报告【篇7】

一、调查目的

当今的大学生是新新人类,对新鲜事物比较好奇,加上大学生青春阳光、追求时尚的心理特点,而网络购物的时尚性和快捷性正符合大学生的心理。为了了解当今青年大学生的网上消费的情况,更好的发展大学生良好健康的消费观念,以及了解大学生网购行为以及他们对网购的看法,对在校大一到大三的大学生进行了网购情况调查。

二、调查结果分析

1、本次调查共发出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0份。其中女生26人,男生xx人。相关数据显示:其中大一学生中有9人进行网购,比例为22.5%;大二的有15人,占37.5%;大三的有11人,占27.5%。只有5人从没有过网购经历,占12.5%。

2、本次调查中,同学们的网购消费水平数据显示,每月一次的有9个,占总数的25.7%,有19个的同学每季网购一次,占54.3%,每年一次的同学有5个,占xx.3%。还有2个,5.7%的网购达人平均每周一次。每次购物的平均交易金额在100以下和100~500之间的人数都占总数的45%,其他金额范围分布较少。

3、经调查,大学生网购商品中,服装产品位居榜首,占到总消费的37.5%,其次是数码产品27.5%,在网上买书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占到总数的19.5%。相比之下,由于食品的特殊性(保鲜等问题),却几乎无人在网上购买食品。

4、在没有在网上购物的同学中,有近60%的同学认为网购不安全,而在有过网购行为的同学中,所有同学都觉得网购值得信任。另外,在前者中有80%的人以后会尝试网购。

6、在网购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其中主要困难是商品描述不清楚,达到45%,其次是商品数目繁多和网站太多,网上市场太杂乱,有些商品质量较差,占30%。

7、同学们网购为了安全性考虑,付款方式一般都采用xx,占比例的60%,货到付款占22.9%,网上支付占17.1%。

三、大学生选择网购的原因:

1、大学生的追求时尚性,他们跟随时代趋势。而且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网上购物使大学生寻求更便捷的生活方式。

2、大学生一般没有过多的闲置资金,所以总想在网上淘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而且网购的价格一般比市场上亲自买要便宜;

3、网上卖家更多,选择余地更大,能够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高的商品;

4、大学生大多熟练使用计算机,对网购容易接受,而且引导潮流,如今网购就是时尚的潮流;

5、网购方便,不去自己花太多时间逛商场,很容易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四、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

1、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网上购物平台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就使得同学们在网上购物时容易被欺骗,有时候会买到假货,得不偿失。

2、大学生的金钱大部分都来自于父母,由于网上购物的便捷性和时尚性,使有的同学花更多的钱更频繁去网上购物,甚至形成“网购瘾”,造成生活费的高度开销。

3、网络上的商品有可能描述不清楚,当事人不能够亲身了解商品的质量,当买到的商品与自己期望的不一致时,较容易形成心理落差。

五、对策分析

1、大学生要学会理性购物,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里面的信息不一定是真实的,当在网上购物平台购物时要细心谨慎,注意对商品的真假鉴定,防止被骗。

2、在网上购物时,要货比三家,了解每一个细节,购买性价比最高的网络商品;当购买比较贵重的数码产品时,应当去实体店购买。

3、网上购物平台管理方也应该加强对网络购物环境的整理,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让广大买家更能安心xx。

六、调查结果总结

通过上述的调查报告,说明大学生在网上购物已经形成一种流行趋势。只有一小部分的大学生不选择网上购物。阻碍他们开始网购的主要是安全因素,只要他们认为网购值得信任了,网购的方便、省时、商品齐群等优点一定会吸引大多数的人开始网购。青年大学生具有追求时尚和容易从众的心理特点,而网上购物的快捷性、时尚性,又与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相适应,这就使得大部分的在校大学生选择在网上购物。但是由于网络本身存在的弊端,网上购物存在安全隐患是不可忽视的,若操作不当或遇到非法分子,就会受到欺骗,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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