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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课件

环保法课件(分享十二篇)

时间:2020-12-11 作者:工作汇报网

环保法课件(分享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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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目前是环境保护的最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获优先适用,当新环保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统领作用,这决定了新环保法必然有很多基本制度的构建,或是原则性、准则性的宏观规定,例如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这意味着这些立足较高的新制度、新理念要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细则才能完成。“若是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将新制度、新理念予以细化、量化规定的一个困境是,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不够凸显。新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上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立法位阶而言,新环保法并未脱颖而出占据明显的统领地位,但从新环保法的内容来看,又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新环保法不能有效助推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环保基本法与单行法相契合的进程。再者,涉及环境保护的立法较为宽泛,若拟完全通过修改各领域的环保单行法来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不能达到高效落地之效果。

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新环保法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集中地进行细化规定。新环保法中除了原则性的宏观规定外,本身也不乏细致规定,例如按口连续处罚、违法排污设备拆除权、环评机构和环监机构责任连带等。因此,涉及到属于水、空气、上地等与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纳入新环保法司法解释中一并完成,形成以原则为主、细则为辅的新环保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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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倾倒区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海洋倾倒区(包括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使用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倾倒区的状况确定倾倒作业的方式、倾倒的数量和规模,定期开展倾倒区使用的可行性和容量评价,监视倾倒区的倾倒活动,监督维护倾倒区标志,查处危害倾倒区使用功能的行为。

二、倾倒区的环境监测是在倾倒活动期间和倾倒之后一定时期内在倾倒区及其邻近海域进行的对倾倒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状况的'调查和评价。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应当定期进行,监测活动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包括制定监测方案、委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监督实施监测活动、审查监测报告等。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环境监测由该倾倒区的使用者负担,其监测方案应编制在该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选划报告之中,并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测任务应当由该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使用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如果监测结果认为,海洋倾倒区已不能再容纳废弃物的倾倒,或者所要倾倒的废弃物将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则应当将该倾倒区视为不宜继续使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和确认。在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关闭,并事先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发布公告,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关闭海洋倾倒区后,应向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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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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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五种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排污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这六种行为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对于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新环保法出台之前,环保部门无权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业,只能报请地方政府批准。《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依照《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以往媒体所报道的排污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行为,都会被环保部门实施限产停产处罚。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兼中国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调查活动办公室主任成亚威对本报记者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该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否则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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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反复的新环保法,终于表决通过。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

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要正式施行。我们期待第一张罚单的依法出炉,以儆效尤。当然,最好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严守法律,让环保罚单不必开出。

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种按日计罚制度是体现新法“严”的特征之一,目的是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尤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实践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当被查处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办案机关不需按另一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可根据前一案件实施按日罚款的处罚。但将来在实际办案中执行按日计罚的制度可能遭遇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从立法意图上看,新环保法引入按日计罚的目的,是彻底解决违法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执行力问题,容易引人混淆按日计罚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罚。在此讨论按日计罚的属性的意义,是为了澄清行政机关实施按日计罚的行政行为将来由《行政处罚法》规范还是由《行政强制法》规范的问题。同时回答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罚款”,还是《行政强制法》中所指的“加处罚款”的问题。如果是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按日罚款如属较大数额必须举行听证;如果是强制执行,就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纵观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按日计罚是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环保法直接规定的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中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二是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三是拒不改正。除此之外,新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而《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那么,新环保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如不受前述限制,意味着所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可以不局限于上述三要素。这个问题需要立法解释。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是否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两次罚款的处罚?否。按日连续处罚和原罚款处罚虽然都是以罚款形式出现,而且都是基于当事人具有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作出,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原罚款处罚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而按日连续处罚是针对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因此,两者的违法行为种类是完全不同的。但两者却是密切关联的: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相同的;二是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每天罚款)与原罚款数额是相等的;三是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未发生变化。

上述条款规定按日罚款“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起始日似乎非常明确。但是,在实际办案当中,责令改正与罚款处罚的日期并不一定相同。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则是行政处罚。有一些环保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立案后结案前)采取先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再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因此,责令改正先于罚款处罚。这样在同一个案件中会出现两份文书,日期也有先后。在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当事人时,之前责令改正有可能被执行,也有可能未被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条所指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指的是“同时”?这关系到前述环保部门在实际办案中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实施罚款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责令改正是在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书上同时载明,按日连续处罚的起始日期就是做出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但是,办案机关在发现并查处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时,不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就会有放任之嫌。因此,笔者主张责令改正应当在案发后尽早实施。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一部分是能够立即执行的,比如停止偷排;而一部分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比如拆除偷排设施。这就涉及合理运用限期改正。笔者认为,对于那些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拆除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办案机关应当在限期时段,将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认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首先需要调查该行为必须满足的“三要素”,即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次是调查“三情况”,即前次罚款处罚是否执行完毕、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是否终止、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事项是否已经完成或者处于合理的进度。

责令改正,虽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是属于办案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命令,以规范性文件呈现。行政机关拟发该文件的质量,体现其办案水平。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事后对“拒不改正”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责令改正,但罚款处罚尚处于待定状态,案件未结,在办案期间被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本次处罚并不追究其改正情况。而且,计算该罚款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作出该次罚款处罚后,当事人仍未完成或者实施改正的,需要接受从被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罚款的处罚。即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其前一段期间拒不改正的,也将被追溯罚款处罚。

依本条规定,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从这里可以看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但是,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是指哪些行政机关呢?该由谁、并且以什么形式来确定呢?本法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属于法律授权事项,回答上述问题,就等于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

笔者认为,法律授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实施按日处罚,包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至于哪些部门,国务院可以通过列出权力清单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对该项内容法制化是最佳途径。目前环保部出台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虽然能够解决今后执法实践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但仍需通过执法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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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是指对借款人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予以担保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借贷双方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以下是关于担保法的详细介绍。

一、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担保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担保的选择和操作应该是自愿的,不应强制;

2、公平原则。担保的双方应当平等地进行谈判和协商,互相尊重和体谅;

3、诚信原则。担保的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欺骗或隐瞒有关情况;

4、优先原则。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担保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

5、保护原则。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受侵犯。

二、担保法的分类

根据担保的方式和性质,担保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或其他人将个人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抵押,以此作为还款保障。财产可以是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

2、质押。质押是指借款人向债权人出售或转让其个人财产,以此作为还款保障。财产可以是有价证券、金银首饰或者其他贵重物品;

3、保证。保证是指有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以此作为还款保障。第三方可以是个人或公司;

4、信用。信用是指借款人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以此作为还款保障。

三、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况:

1、贷款。无论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还是个人之间的贷款,都可以适用担保法;

2、信用卡透支。信用卡透支也可以适用担保法,因为透支的本质就是一种贷款;

3、企业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等也可以适用担保法。

四、担保法的优异性及意义

担保法在金融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其具有以下优异性和意义:

1、促进经济发展。有了担保法,人们的贷款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从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2、鼓励投资。投资者可以采用担保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降低了他们的风险,并鼓励他们做更多的投资;

3、提高金融安全性。担保法可以保证金融产品的安全性,并降低了金融产品出现大规模违约的风险;

4、增加社会财富。担保法的实施可以让金融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使得社会财富不断增加。

综上所述,担保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不论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还是个人之间的贷款,都可以适用担保法。担保法在金融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优异,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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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课件是学习继承法中不可或缺的教学工具,本篇文章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描述继承法课件的内容以及它在教学中的应用。文章将会超过1000字以满足提供的要求。



继承法课件是一种以幻灯片为基础的学习工具,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继承法的相关知识。它通常由多个幻灯片组成,每个幻灯片都包含着清晰有序的内容,供学生参考和学习。



极为详细地来说,继承法课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承法基本概念:在继承法课件的第一部分,通常会介绍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如继承的含义、目的和作用等。这有助于学生建立起对继承法的整体认识,为后续的学习打下基础。



二、继承法的法源:在这一部分,继承法课件会详细介绍继承法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践准则等。通过对法源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到继承法的法律来源和权威性,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三、继承的方式和条件:这一部分的内容是继承法课件中的重点之一。通过详细讲解继承的方式和条件,课件使学生了解到继承的多种形式,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同时,课件还会介绍继承的条件,如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遗产的限制等。



四、遗产分配和继承争议解决:在这一部分,继承法课件会详细介绍遗产的分配方式和争议解决办法。学生将会学习到各种继承权益的确定和分配方式,同时也会了解到在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以及如何进行解决。



五、继承法的适用范围和实践案例:继承法课件的最后一部分通常会介绍继承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继承法的适用人群、继承财产的类型等。同时,课件还会通过实践案例的讲解,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运用继承法的知识。



除了上述内容,继承法课件还会包含一些实用的学习辅助工具,如继承法相关的法律条文、相关案例分析以及常见问题解答等。这些工具将帮助学生更好地巩固和应用所学的知识。



在实际的教学中,继承法课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课件的使用使得继承法的学习更加系统、有序,帮助学生快速掌握和理解重要概念。其次,通过丰富的图表、图像和案例分析等信息呈现方式,课件提供了生动直观的学习材料,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和记忆。最后,课件的灵活性和可交互性使得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设计,提高教学效果。



总的来说,继承法课件在继承法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详细、具体且生动的内容呈现,它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继承法的相关知识。同时,它在教学中的应用也使得继承法的学习变得更加高效和灵活。因此,继承法课件是学习继承法的必备工具,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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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20__年巴东县环保世纪行活动,全面落实_,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繁荣为目标,坚持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为手段,牢固树立全民生态环保意识,通过扎扎实实开展巴东县环保世纪行活动,转变发展方式,发展低碳经济、保护饮用水源、强化节能减排、创建模范城市、推进绿色繁荣,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规划方案《环保征文活动方案》。

二、活动主题

建设生态巴东·推进绿色繁荣

三、活动对象

科技局全体干部职工

四、活动内容

1、加强_、生态文明建设、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创文明机关等方面的教育,开展"低碳家庭·过时尚生活"主题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科学发展意识、低碳意识、环保意识。

2、在局机关开展"环保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主题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从节约一张纸、一支笔、一度电、一滴水做起,倡导低碳生活,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公共财物管理,努力降低本单位的行政成本。

3、结合3.22世纪水日、中国水周,编印节水科技宣传资料向市民免费发放。

4、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重大环保节日,编印环保知识手册,向全县中小学生免费发放,并组织环保知识进校园活动,

为青少年朋友开展环保讲座。

5、结合五月科技活动周活动,开展环保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户活动,将一些先进实用技术编印成册免费赠送,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环保节约、低碳高效生活。聘请环保专家进企业开展技术讲座和调研,切实为企业解决一些一直困扰企业发展的环保难题。

6、积极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鼓励发明创造,切实做好成果登记、申报、奖励和推广工作。

五、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底)

1、成立领导小组;

2、制定活动方案;

3、召开职工大会,安排部署活动内容。

(二)组织宣传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1、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2、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三)迎检阶段(10月15日-11月)

1、将活动情况书面总结汇报,形成迎检材料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迎接州、县检查。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世纪行活动的领导、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巴东县科学技术局环保世纪行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树宝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周统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向世鹏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靳永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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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四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环保法课件 ⍟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仅有经济手段,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多种举措,将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威武有力。

为配合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国家环境保护部抓紧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首批4个暂行办法中,除了备受关注的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外,还包括对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产及停产措施。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不再局限于经济手段,更有震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将使“环保之剑”更加锋利。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法不责众必须从源头得到根治。20xx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却因当时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最终相关部门对责任企业开出最大罚单仅为100万元,成为我国环保史上的一大尴尬。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让所有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接受同一把标尺的考量。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按日连续处罚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是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对环境违法的企业,就是要敢于亮剑,就是要罚得其倾家荡产。

根据《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当然,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仅仅做出经济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这样的行为,除采取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外,还必须采取更为果断的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抓人的抓人,该判刑的判刑。

查封扣押 制止违法 环保部门必须给违法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对于频现的重雾霾天气,《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减产、停产的企业将面临被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按照预案限产30%或50%,就会采取紧急措施和紧急手段来制止这样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一定的威慑性,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应企业的生产随之停顿,适用于较为紧急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违法行为。一般的调查、处罚程序耗时较长,对于处罚数额较大的罚单往往还要做听证。如果被处罚者再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证据损毁、污染损害扩大等问题。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这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填补了“发现行为、尚未处罚”的空当。

同时,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作为配套措施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新环保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目的决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需要考虑并尊重企业的基本权益。如某农药企业可能有多条生产线,发现其超标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条生产线就能实现达标排放,那么就无需关停全部生产线。考虑到经济发展,程序设计要留足空间,需要有限产、停产整治、关停等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措施。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业仍然违法排污怎么办?对于一些比较恶劣的行为,比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系列情况,就可以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   据了解。《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新环保法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源头。在新环保法中把公众参与列入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只要确立了公众参与,其他法规条例就一定要参照执行。

环保部此次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新环保法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强制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强制公开主体”,明确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

这几项措施互为补充,基本涵盖了对于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加上之前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举措,这就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

新环保法的施行要达到公众预期,需要周密准备,政策配套必不可少。新环保法有70条,涵盖我国环境保护各个方面,因此不可能对所有细节规定明确。如果没有相应实施细则,“新环保法”就可能难以落实。新环保法既有许多直面环境现实问题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有对既往条款的修改。新条款、新内容需要与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相适应、相衔接。只有制订出台和实施一批结合实际、与新法相配套的执法规范、操作细则及标准制度,才能为新法顺利施行打下坚实基础,为新环保法装上“铁拳钢牙”。

新环保法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一环。希望装上“钢牙”的环保法真正成为破解我国环境困境的利器。

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后,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终于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这是民心所向。农药企业应该怎么办?必须严格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奉公守法、执法如山。

“把人的素质摆在首位”。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才、物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人力是最活跃、最富有创造力的因素。人是唯一能动的资源要素,是第一资源。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不仅能动地支配、运用生产资料,生产预期产品创造价值,而且带来新的价值增殖,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要素,管理人重于管理物。在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发生人和人的关系,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企业发展前途命运举足轻重。提高人、完善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本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现代企业的目标之一,是现代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创新。万事人为本,一个企业,只有全面提高人的素质,才能无往而不胜。新环保法亮点很多,生态文明、保护优先,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新”理念都写入法律。如果人的素质提高了,再严的法律,也能执行到位。

“把严的管理变为常态”。 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我们常说:严是爱、松是害。面对日益加重的环保压力,企业如果不敢从严管理,放松要求,就是缺乏对员工的爱,就是对企业、对社会的害。只有我们在管理上真正严起来,切实不放松,处处都抓紧,时时都严管,才能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才能体现对员工的爱,才能记取松就是害的教训。不严就难立规矩,不严就缺乏执行力,不严就不能引起触动,不严就不能以儆效尤,不严就会常常挨打。在企业管理上,我们必须严字当头,从严管理,从严要求。严一时很容易,难就难在把严格的管理常态化。只有做到时时一个样、天天一个样、月月一个样、年年一个样、永久一个样,把严的管理变为常态,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为,才能从源头、从根本上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

“把高的品质充分展示”。没有个性,就没有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乃是一个企业组织一贯的、完整的个性的表现,反映了一个组织的形象。作为农药企业而言,我们不仅要向消费者充分展示高的产品品质,还要向社会展示我们良好的责任感,还要向社会展示优秀的企业文化。一个优秀的企业不仅会展示高品质的外延,更会展示高品质的内涵。农药行业具有原辅料品种多、毒性大、生产流程长、工艺复杂、“三废”成分复杂、治理难度大等特点,而清洁生产、“三废”联治是企业战胜污染、走出困境、摆脱制约的最佳路径。农药企业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己任,践行以环保为主的科学发展观,从带黑的GDP中勇敢走出来,向社会展示美丽化工、魅力农药新形象。

新环保法提出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方式。规定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人的素质、严的管理、高的品质是现代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必不可少的三大要素,三者相辅相成。提高人的素质,实现常态化严格管理,是实现展示高品质的前提和保障,而严格管理的常态化、高品质的形成与展示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没有高的人才素质,不可能将严的管理变为常态,也就无法展示高的品质。每一家农药企业都能做到高素质、严管理、高品质的统一,将新环保法学好、用好、落实好,农药将不再可怕,风景一定美丽。

⍟ 环保法课件 ⍟

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规定。

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势必会影响和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因此,应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 环保法课件 ⍟

知识产权法课件: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法书籍是学习和理解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方式,而知识产权法课件则是学习和教授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工具之一。本文将详细描述知识产权法课件的内容和特点,并探讨其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和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课件的内容


1. 知识产权法的概述:介绍知识产权的定义、分类和法律基础,包括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


2. 著作权法:详细解释著作权的权利及其限制,包括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等。


3. 商标法:介绍商标的概念、种类、注册和保护等,包括商标的侵权、撤销和复审等程序。


4. 专利法:阐述专利的概念、申请和审查程序,介绍专利权的保护和侵权争议的解决。


5. 认知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详细描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介绍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和协议。


二、知识产权法课件的特点:


1. 生动详实:知识产权法课件具有生动详实的特点,通过图表、案例分析等形式,将复杂的法律概念和规则以生动的方式呈现给学生,提高他们的理解和记忆能力。


2. 多媒体展示:课件运用多媒体技术,包括图片、音频和视频等,使学生在观看中能更好地理解和领会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


3. 实践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课件通过实践案例分析,让学生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和规则,强化他们的实践能力。


4. 互动性强:知识产权法课件设置了问题和讨论环节,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提高他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知识产权法课件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和作用


1. 提高学习效果:知识产权法课件通过多媒体展示和实践案例分析等手段,使学生更好地理解、记忆和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


2. 培养实践能力:知识产权法课件通过实践案例分析和互动讨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够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和规则。


3. 培养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法课件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培养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创新意识,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


4. 培养国际交流意识:知识产权法课件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等内容,培养学生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意识和素养,促进跨国交流与合作。



知识产权法课件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学习工具,其生动详实的内容和多媒体展示的特点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践能力。通过运用知识产权法课件,培养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创新意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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