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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时间:2023-12-22 作者:工作汇报网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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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 年满18~49周 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篇2

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天龙佳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篇3

**年,**镇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认真分析地区人口资源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科学预测,合理规划,配置资源,引进人力,使地区人口素质保持在较高水平,采取综合调控措施,切实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镇现有人口24632人,其中本镇常住人口12658人,占51%;流动人口11974人,占49%。**镇共有出租房屋1150户,5216间,66559平方米。

一、调整和规范组织机构。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任主任,镇长、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并设管理办公室,由3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了强有力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体系,将我镇的13个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和1个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更名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并设21个企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点。根据各站点的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房屋状况,设置了14名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和26名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保证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为了形成上管理机制上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我们采取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联管机制,为此我镇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一是《关于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户接收流动人口的规定》;二是《关于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三是《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学的规定》;四是关?

5、强化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服务。一是,继续贯彻落实流动人口女子入园入学的规定,为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我们下发办理借读证明须知、张贴办理手续流程图和张贴具体证明材料样式等手段,使流动人口知晓“五证”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减少流动人口办事的往返率,提高了办事工作效率。今年上半年共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入学证明280余份,使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到了与本地区儿童同样的学习环境。二是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上半年我镇组织流动人口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活动4次,发放《农民务工培训读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百问》、《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南法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和《致出租房屋户的一封信》与《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900余份。此外通过镇域内各企业和部分村夜校,共培训流动人口1100余人次,使外来务工者基本掌握了必要的职业技能。三是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素质低、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弱,常常受到不法侵害,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我镇采取流动人口协管员发放宣传品入户入企业的办法,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提高流动人口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对那些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协同相关部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工作。

1、集中整治清理“泔水猪”与清理废品回收行业。我镇在4月份集中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环境秩序整治突击月活动,主要是清理取缔“泔水猪”和废品回收站点,全力整治我镇部分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

总结

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结合这次行动,采取对从事这些行业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和劝返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我镇共减少流动人口312人,其中成人212人,未成年人100人。

2、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净化出租房屋市场。针对部分非法建房和利用种植地建房出租等违法行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联合公安、城管、土地等相关部门对这些“违建”进行了 。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村流动人口协管员积极参与到这次行动中来,通过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居住的安全隐患,铲除流动人口的非法聚集地,使约800余名流动人口另找合适的住所,有350余名流动人口离开本地区返回原籍或到其它地区居住和工作。

3、清理整治占路市场和拆除私搭乱建商棚。随着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吸引了大量流动人口涌入,给我镇劳动力市场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给社会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方面带来了难题。多数流动人口从事着个体经营行业,如卖水果、卖蔬菜,摊位相对比较集中,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了多个“便民小市场”,其特点:拥堵、脏乱、滋事、扰民。针对这种现象镇政府展开了一次集中清理行动,对部分“强占强卖”的摊位进行了拆除,其它占街摊位责令关闭并限期拆除。

4、普查流动人口在校生情况,规范学校入学手续。6月12日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针对镇内流动人口子女在校生登记普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统计: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兄弟姐妹情况及暂住地址。通过登记普查,反映得出涉及流动人口子女等多项数据信息:1、流动人口学生数为2264人,实际在校生2198人(其中独生子女922人,非独生子女1276人)。2、镇域内居住学生1850人,镇域外居住学生348人。3、涉及流动人口家庭2069个,涉及流动人口总数7693人。大量信息的得出反映了我镇流动人口之多,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方面的政策,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对学生办理借读手续更加严格审核,以次来控制我地区人口迅猛增长的势头。

四、执行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检查,落实检查制度。

1、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经常性检查,全镇流动人口协管员和专职巡防队员每周必须对所辖出租房屋户检查一遍,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放整改意见书,目前共下发整改意见169份,完成整改135份,对流动人口处罚21人次,取缔非法经营性门店5家,无证照加工食品窝点3处。

2、严厉打击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流动人口的聚集地、市场、商业街等部位,采取集中清理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时发现治安隐患。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不能容身,到目前通过各村协管员提供的线索,共破获案件7起,抓捕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5名。

3、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集中力量清理流动人口中的“三无”人员,主要通过以下3种途径开展执法检查和清理工作:一是村级流管工作站发挥职能作用,着力清理“三无”流动人口,对那些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居所、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我们在检查的过程中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清理,限期离开本地区。二是整顿经营秩序,取缔非法经营摊点,打击非法生产、加工、制作,规范流动人口从事个体经营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人员;三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7条之规定,对居住在出租房屋内无合法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同时追究出租房屋户主的责任。通过上述办法清走流动人口112人。

半年来我们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与服务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效果,获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所以我们还应充分认识、统一思想,逐步建立起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的长效机制。把我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篇4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乡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

(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

(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

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五条 流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续期或者申报变更注销;

(四)留宿他人的,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日以上的,应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篇5

委托人__________现有房屋出租,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地址),因委托人无法亲自管理出租房屋,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本着自愿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定,现由委托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代为管理出租房屋,履行相关出租房屋治安责任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今委托(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职务:_______)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_______区(县)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路)_______号(小区)楼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人:___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转让名下房屋一套,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购买/出售/出租本人名下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兹有_______,授权_______代为行使下述权利:

1、就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事宜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2、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房屋租金收取以及开具相应发票由受托人负责,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对受托人依该授权书所为的一切行为和结果均予以承认和接受。该授权书所指明的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

受托人无权转让该授权书所指明的所有授权。

特此证明。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委托人将职权范围内征收工作中下列事项委托受托人:

一、进行调查、登记,具体包括:

1、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

2、向相关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

3、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调取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

2、确定拟征收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3、确定拟征收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和被征收人协商。

四、组织被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被征收人搬迁,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拆除。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篇6

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

1、 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 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 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 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 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 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 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 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篇7

针对镇区流动人口较多、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此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拓展服务上下功夫,从源头上预防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在今年的7月份相继举办了流动人口法制培训班,召开流动人口现场会,提出了转变观念,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以管理带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建设“平安*镇”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了外来人员对我镇的认同感、归属感、新近感,使他们更加自觉地融入本地区,有力地促进了我镇的社会稳定,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镇区群众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普遍提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上,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治安面的控制,我们设置了流动警务室,进行24小时便民服务。同时要求户籍民警要深入到流动人口当中,全面调查并将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将流动人口的情况输入微机,实现流动人口微机化管理,做到了服务到位,监控有力。

二是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发挥联动机制,配合居委会、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与街道居委会计生部门相互支持配合,互通信息,充分挖掘潜力,扩大警民联防阵容,只要有妨碍计生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都及时严肃查处,在办理暂住证登记暂住人口时婚育证明的查验率达100%,无婚育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暂住证。

三是提高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意识,加大管理力度,派出所所长亲自抓,从警力配备和后勤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对责任区民警进行定期培训,使民警们从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方面加以提高,并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行重点考核、考查。

四是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易发生盗窃、偷窃等案件的市场、商场等重要地段、重点部位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经常出入的暂住人员及外来人员。同时利用流动警务室进行广播宣传安全防范,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五是责任区民警与雇佣暂住人口的单位、个人及居委会及时取得联系,与雇工单位和个人签订“暂住人口治安包保责任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责任落实,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检查,深入居委会或群众中了解调查其现实表现,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是严格按照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执行,与出租房屋人签订“责任状”及“治安承包责任书”,明确出租房屋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不履行责任的'严肃处理,造成社会危害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是针对复函率低的问题,我们采取了光盘比对和电话查询其原籍派出所的方式,对有疑点的暂住人口进行排查,以彻底查清他们的基本情况,有无前科劣迹和现实表现。

八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和派出所联合办公制度,明确办理《暂住证》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在日常管理中,我们紧紧围绕租房、用工这些关键环节,按照“抓房主,管房客,抓��雇主,管雇工”的思路,对租赁房屋户进行预先登记,实行挂牌出租和房客登记制度,并与房主、用工单位、劳务团体签订治安、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纵容、包庇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和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九是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工作。向全社会公开报警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实行承诺服务,自觉接受流动人口的监督。并主动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设置社区流动警务室,实行登门办证、流动办证,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入托等生活困难。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经济纠纷,我们积极协调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损害流动人口利益的治安案件进行及时处理。并与计生部门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宣传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及科学育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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