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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奇案读后感

汇报资料|绑架奇案读后感(精华13篇)_绑架奇案读后感

时间:2022-10-02 作者:工作汇报网

绑架奇案读后感(精华13篇)。

␥ 绑架奇案读后感 ␥

最近,我家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情。

事情是这样的:我家阳台上有一个小鱼池,里面有我养的10条可爱的小鱼,可是连续三天,一天少一条,现在只剩下7条了,这怎么回事呢?我们全家人迷惑不解。

今天正好是星期六,我非要把这起“奇案”查个水落石出不可。我起得很早,先到阳台上的鱼池数了数,还好,还是7条,再坐在客厅里,远远地盯着鱼池,生怕鱼儿又莫名其妙少了。一个小时过去了,两个小时过去了,我有些坐不住了,可是丝毫没有一点线索,不行,我应该主动出击。

我去了邻居家问老大爷。“大爷,我家的鱼一天比一天少,是不是您们家的猫吃了。”老大爷说:“我家的老鼠多着呢,我家的猫天天捉老鼠吃,应该不会去吃你们的鱼呢!”

我听了,赶紧回家去看小鱼,刚要坐下,一个小黑影闪现了。“呼——”的一声,叼起小鱼,往远处飞走了。啊!原来偷鱼贼竟是它——翠鸟。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它已经飞远了。于是,我赶紧用一张网把鱼池盖住,算是“亡羊补牢犹未晚”吧!

永嘉县实验小学三(2)班 金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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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来的朋友》主要讲了:钱卧龙被张有果“绑架”到了红军的一个小队里,最后在一次打仗中,可好了。(因为钱卧龙是个痴伢,是因爬树的时侯磕成了痴伢。)北济和天宝送他回家,谁知,他爸爸被人打死了,他娘疯了,他就参加了一次战争――长征。

我读完了这本书后,心里十分愤怒。因为,国敏党他们贪得无厌,把钱家的所有的宝贵的家产给抢走了,还把钱卧龙家所有的男人给杀死了。我想:国党他们可真坏,把别人家里的所有宝贵东西拿走了,还杀人!

我读这本书,我知道,长征是在一九三四年十月十日,农历九月初三。共产党啊!你们把昨天的胜利的旗帜给舞起来了!打到了国党!今天的胜利旗帜我们来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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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视角独特的推理侦探**,事情起于一堂中学生法语课,法语老师布置采风作文,范围在一个小镇上,时间是某一天的上午9:00至10:30,作文内容是通过各自的观察写一篇文章。

主人公埃尔万和同班25位同学根据老师要求依时分布在小镇的每个角落,把自已的所见所思所感记录下来,没想到与此同时,往常平静的小镇正上演着一场离奇的**案,小作者们的作文成了破案的重要线索。主人公埃尔万组织几个同学围绕作文展开对本案的调查,最后为**顺利破案提供了关键线索。

孩子喜欢本书最大的原因是他热衷于侦探**,()以前读《福尔摩斯探案集》就曾爱不释手,我喜欢本书原因就多了,其一是故事情节紧凑,推理缜密,环环相扣,能激发读者的思考;其二是故事中出现的人物大多是中小学生,天性烂漫天真,充满了对社会的好奇,调皮又不失社会责任感;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故事中的25篇中学生作文,角度不同,体裁不一,有散文、诗歌、**、科幻,文笔流畅又不失天真,对学生作文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老师的精彩点评也为故事增色不少。

谈到读完**的启发,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要进一步培养小孩的观察能力,有良好的观察力和观察习惯,有利于小孩心智的成长;二是作文要思路开阔,不能拘泥于形式,不能千篇一律,要有作者对生活的理解,要天马行空,发挥想像力,思想有多丰富,想像有多大跨度,文章就会有多精彩,国内的学生作文指导,传统呆板,很难激发学生的想像力,这种走出课堂,走向生活,从生活中就地取材的作文思路很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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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暑假,我读了很多书,但最让我难以忘却的是法国作家伊夫格勒韦的《作文里的奇案》。他的作品,大都是围绕亲情、友情、个性和独立精神等主题展开的。《作文里的奇案》是一本侦探与作文合二为一的好书,见书的封面,就有一种前所未见的惊恐,故事情节更加让我惊心动魄、充满悬念,看完后仍然让我回味无穷。

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课上,法语老师给班上25位同学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同学们在早上9点至10点半之间散布到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回来后写下自己的所见所想。谁都没有料到,在这个时间段,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这让喜欢侦探的班上男孩埃尔万充满了十足的好奇心。于是,他和好友桑德拉不顾家人和老师的再三阻挡,继续前进侦探的脚步。经过他们敏锐的观察、细致周到的分析以及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侦破了这桩奇案。

在书中,我最喜欢主人公埃尔万,他是一个很有恒心和细心的男孩。虽然我不知道是什么在鼓励他,给他向前的动力,但是我知道这是平凡人难能可贵的精神。在生活中,我们也要放慢脚步,俯下身体,仔细观察,从每一件小事中发现新的观点。我们也要有埃尔万那种不畏艰险,不达目的不罢休的精神,无论前面的路有多么遥不可及,多么坎坷,我们都不要轻易放弃。

这让我想起一桩事情。前段时间,爸爸让我做一道奥数题,此题比较复杂,简直就像是解不开的一团乱麻。我开始浮躁起来,冲着爸爸大喊:这么难的题,我不做,我不做!然后一屁股坐在地上耍赖。但是爸爸很坚定地要我试一试。我无法平静下来做题,越是焦作不安,这些数字就越是欺负我,一个个露出狰狞的面孔望着我,摆出各种各样的姿势嘲讽我。就在我准备放弃的时候,我突然想起了主人公埃尔万,他在那种极其凶险、异常复杂的环境下仍能做到沉着冷静、努力分析。我一直在想,怎么可以在这种小事面前垂头丧气、轻言放弃呢?最终,我战胜了自己,成功地解出了这道题。

这是一本好书,希望同学们也能细细品尝。它让我学会了敢于面对困难、挑战自我;同时它也教会了我做事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它更让我懂得了做人不能投机取巧、自作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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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吃人,人们很容易想到旧社会对人的剥削和压迫。但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不是文学修辞,而是食人的是际案例。无论是在旧社会还是在新社会,都可能发生涉及人类食人的法律案件。当法律遇到人类食人时,我们该怎么办?

前些阵子,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案例。

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第19天,达德利建议抽签杀死一个人,吃掉另外三个人以生存。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

达德利说:别犹豫,帕克是最弱的,没有家人,他必须先死。达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

四天后,他们被一艘经过的法国帆船蒙特祖麻号(montezuma)救起,后者在英国法尔茅斯港短暂停留。达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入狱。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释放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作出特别裁决,只认定事实。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布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了他们的紧急避难请求。

被告被判处绞刑,后来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它涉及许多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极具争议:

杜德利和斯蒂芬该被起诉吗?他们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了吗?他们有罪还是无罪?

如果他们有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行,故意杀人或侮辱尸体,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

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这个案件牵涉千头万绪,让人左右为难,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以各种方式解读。

为此,在老师的指导下,我读了一本关于这个奇怪的洞穴案例的书,查阅了相关资料。

在这个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的基础之上,1949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十多天后,他们通过随身携带的收音机与外界取得联系,得知他们需要几天时间才能获救。为了生存,他们通意用掷骰子的方式吃掉一个人,牺牲一个人来拯救另外四个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所引发的诸多争议,在“洞穴探险”案中一一再现,后者所蕴含的争议更为庞杂。在纽卡斯国的初审法院,被告被判处死刑。被告上诉到最高法院,富勒虚拟了五位**官就此案出具的五份不同的判决意见书:

首席**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意见上出现了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尔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在阅读这五位官员的判断意见的过程中,我觉得大家的说法都是合理的,但不能完全说服我。不管怎样,这个案子的判决似乎都不能令人信服。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我们都可以列出更多的理由。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在被困的第20天,救援人员通过无线电与他们取得了联系。被困人员知道至少还有十天可以获救

专家告诉他们如果没有食物就不可能再活十天

8小时后,被困者问专家,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是否还能再活10天,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问抽签决定谁该死是否可行,包括医生、法官、政府官员和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沉默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被杀的人是第一个提出吃人并抽签的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在掷骰子之前,第一个提议抽签的人(即后来的受害者)退出协议,并希望再等一周

其他同伴只问他是否认为掷骰子公平。受害人没有异议。其他认为他掷骰子,结果对受害者不利

法院的陪审团作出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法官有权决定他是否有罪

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

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

1998年,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系教授彼得萨伯,假设此案在五十年后翻案,他再次虚拟了九位**官的判决意见,具体参见萨伯所著《洞穴奇案:九份新意见》

当我在炎热的夏天略读这14个观点时,我感到困惑。是判决意见还是辩护律师的意见?它们彼此之间的观点交锋非常激烈,但都缺少那种一锤定音的力量。这不由让人思考另一个问题:

在这个价值多元、众神纷争的时代,倡导“黑即白”的刑事法律审判何以可能?法律又如何化解审判公信力的危机?

洞穴奇案的五种判决

个人观点:四名获救者是否犯有谋杀罪,是否应该被绞死,我当然很困惑。从主观上来说四位获救者具备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条文对谋杀罪的界定。

而紧急避险在此是否适用呢?我国刑法对紧急避险的定义是: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和其他人的权利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紧急避险行动并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因为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和紧急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四位获救者为使自己继续存活下去,避免危险,杀害并吃掉了一个同伴,但问题是,被吃掉的同伴的生命权就真的小于四位获救者的生命权吗?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4不一定大于1。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力,大多数人的生命并不比个体的生命更珍贵,法律正是为了平等和正义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四位获救者罪名成立,应该为他们的作为付出代价。

但人性应该顺应自然,法律不应超出这个范围而过于苛求实施对象。“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四位获救者在绝境之中,出于求生的本能吃掉了同伴。

试问一下判决此案的法官,在同样的处境下会做出怎样的选择;任何一个有自制力有道德感的常人在此情境下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惩戒性,对世人有警示作用:你看如果你这么做了就会受到这样的制裁和惩罚,看你还敢不敢。

但在此案中,如果判决获救者谋杀罪名成立,我看不出来有任何警示作用。如不幸的再次发生这么极端的事故,被困者是否会考虑此案的判决结果而决定活活饿死?这样来看,应判决四位获救者罪名不成立。

法官的职责是维**律的尊严,法律一旦制定并实施,无论其合理性有多高,是恶法还是善法,都应该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否则社会将失去秩序,人们将无所适从。但法官在运用法律的时候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应领悟法律的真谛,直击其核心而做出合理的判决。

如果我是参与此案的法官,我将做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人应该顺应内心的最自然最初的选择。

附注,参考书目:

1.洞穴奇案

2.洞穴奇案二

3.部分文字数据摘自百度,豆瓣,新浪微博。

商学院金融系1238班

*** 梁绰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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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暑假,在学校的推荐阅读书单中,我看到一本书《作文里的奇案》,马上就被书的名字吸引了。作文里有案件,写作文也能破案,太奇妙了!我马上要求爸爸帮我买这本书。一拿到书,我就迫不及待地开始阅读起来。

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法语老师达莱纳女士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25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散布到小镇的各个角落,去观察来往的行人,从而写出一篇作文,文体不限。主人公埃尔万和同班25位同学根据老师要求依时分布在小镇的每个角落,把自已的所见所思所感记录下来。没想到与此同时,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一名疑似公证员的男子,被发现死在一辆车里。主人公埃尔万和他的同学们在作文里寻找蛛丝马迹,最终帮助警察将案子的罪犯——公证员自己以及他的同伙捉拿归案。

读了这本书,我感受到了做个作文小侦探并不难,难的是要细心观察身边的点点滴滴,找出事物表面之下的联系,那些离奇的、丰富的想象力也会为写作的源泉。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发扬埃尔万和卡桑德拉那种坚持、善于思考的品质。当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不要退缩,而是应该坚持努力,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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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本书分为兽之案、斗兽场、人与兽和古兽志四部分,作者延续他“北京侃爷”的说书特色,展现了发生在世界上已灭绝动物、濒危珍稀动物之间的种内斗争、种间竞争的精彩场面,其激烈程度有时候不亚于人类之间。同时,还涉及了许多相关历史故事,诸如清宁宫怪兽之谜、和解放军作对的畜生们、出现在战场上的大象、抗日的华南虎、耿飚将军打虎考、周伯通骑鲨问题调查报告和北洋水师炮毙日本牛等,以及北京动物园里的奇闻轶事。

动物奇案读后感,来自卓越网上书店的网友:项充明显是个没受过多高教育的江湖粗豪人物,这样稀少的动物他未必认识,抓鲎不是个简单的技术活儿,他恐怕也抓不着,于是只好凭记忆形容着向家乡的文化人请教这个东西的名字。这东西学名当时是没有的,马蹄蟹,三刺鲎,两公婆,海怪什么名儿都有,大家都是乱叫的。宋代的文化人多半脱离生活,恐怕也弄不懂这小莽孩儿问的是什么东西,可能又不能说自己不知道没面子,想想一个很多条胳膊腿(鲎是八条腿么?没文化,古文中的?啊、九啊都是表示多而已,不一定表示具体的数字),倒拖长枪的小将军造型妖仙出现在海滩,一下就想到大闹龙宫折腾东海龙王的哪咤太子了。就忽悠了一句“八臂哪咤”也没准。世界上一切都有可能……结果,项充的外号就定下来了。如此说来,鲎对梁山好汉是有启发意义的。那什么,谁去山东,顺便问问宋头领,梁山水族馆的款子,什么时候能拨下来?

动物奇案读后感,来自当当网上书店的网友:最初以为能够这样讲的日本友人都是学问高深之辈,后来发现他们在读其他汉字时也经常犯错。最后还是一个日语老师给了解释:“”日本人自古以来是吃鱼的民族,日本料理里有一半的菜和鱼介类有关,当然会很?心鱼的品种了。萨想,中国一定不像我们这样有很多常用的带“鱼”的汉字吧。中国的汉字里不是缺少带“鱼”的常用字,而是和日本所用的不一样而已……萨写的动物奇案,并非是小打小闹,还有着很深的动物文化延展开来,读起来让人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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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富勒教授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假想公案是对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S..Holmes)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v.DudleyStephens)的探讨和延伸,使大家共同关注一些存在在分歧的法律哲学,那么萨伯的《洞穴奇案》围绕这虚构的案例进一步续写的九份法律意见无疑是延续着富勒的“游戏”。

《洞穴奇案》不乏虚拟的案例,生动地展现了法学理论之间的交锋和法哲学的时代特点。阅读这本书犹如在法哲学的历史长河中徜徉。

从这十四份法律意见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强调尊重法律条文的实证主义法学派,探究法律精神的自然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非道德的法律形式主义者;读后感.关乎人类现实的的法律实用主义者。又可以看到富勒去世以后美国法学思潮,即如强调成本效益分析的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的批判法学以及强调民主重要性的司法消极主义等等。

我们可能很难在书中看到哪一种法哲学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因为法律推理本身具有弹性,真正应该看到是各种不同观点之间的激烈碰撞而展现出来的色彩缤纷的当代法学思潮。

作为一名司法者在随后的司法过程当中不断反思,更加审慎地处理当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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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周末我去中国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买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带回宿舍,刚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读这本书的过程并不轻松——由于是法律专业的通识读本,书中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且句子的长度和逻辑结构有些让人难以忍受,但经过仔细而又沉重地将书读完之后发现这些并未阻碍我对本书所阐述的观点的理解;相反,我对作者的论证感到由衷赞叹,这本书无疑引发我对法律、哲学以及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后得知本书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识教育的过程中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难怪这本书这样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书名,也许会认为这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关于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本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Lon 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本书中作者富勒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法学家萨伯(Peter Suber)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本书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的集合。

本书对案例的讨论充斥着各种思想观念的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点。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正义、人情等等作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几个维度,在这些维度里面思考问题,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现就书中的话题仅举两例以说明几位大法官的主要观点以及其中精妙的论证技巧:

第一个例子,首席法官表达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根据这一条,我们基本可以断定其“不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为题,用两个新观点巧妙地绕过了首席法官的论点。福斯特法官认为:首先,实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一旦失去了这个基础,实定法便不再适用,而应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发时“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其次,法律的规定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为了说明问题,他举了另外一个案例:在某一案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规定,被告有罪,但由于当时街道被游行所占据而使得车辆无法移动,因此有罪判决最终被法庭撤消,因为在判案时要“明智地解读实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认为,综合两个观点,本案被告应该被判无罪。

第二个例子,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理由的唐丁法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被告沃尔金由于盗窃一个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当时正处于接近饥饿的状态中,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而另一方,赞成构成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沃尔金案与本案有着很多区别:首先,沃尔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饿,我们不知道其挨饿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尔金还可以有许多其他的选择,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讨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这样的选择,杀人只能成为唯一选择。这样精彩的辩论让我拍案叫绝。

从以上列举的两例,我深刻地体会到思维推理的逻辑性和多元性,这样的例子书中还有很多。然而问题出现了:每个法官说的都有道理,而结论却千差万别,难道法律条文终将成为一场玩弄思维游戏的文字工具吗?经过思考,我想这是不会的,因为法律是具有其时代性的,在某个时代,从宏观上看,主流意识虽然不会左右法律,但其所导致的公众道德会不自觉地融入到立法和审判中去,因此,处在某个时代的法律规定是具有严肃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本书作者萨伯告诫我们不要“对号入座”,道理应该就在于此了。

读这本书,我认真思考了很多问题,例如法律与公众观点的协调,制度与真理之间的矛盾,同情心对法律的影响以及生命的绝对价值等;同时,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第一,任何事物都有多方面的属性,我们平时思考问题的时候要多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要从总体上把握,多维度、多层次分析,并且注意细节之间的关系,利用关系进行严谨的推理,这样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第二,在平时的学习与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讨论,这样会更使知识积累地更加扎实,研究技巧也同样会越来越高明。俗话说真理会越辩越明,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生活中对各种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思考问题时不随波逐流,不偏激固执,不被他人的观点蛊惑,而应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进行推理判断,自主得出结论与评价,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我们在读书中不断积累知识,在思辨中不断升华内心。让我们在生活中常读书、读好书,在读书的过程中勤思考、多辩论,在思想的世界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独特之路。愿读书和思考伴随我们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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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里我读了一本书叫《绑架来的朋友》,看到这个名字我心想:朋友是“绑架”来的吗?我带着疑问打开了这本书。

故事的内容是这样的,革命时期,有一个土匪叫张有果,为了报答红军的救命之恩,他帮红军找粮食,却绑架了一位钱家少爷钱卧龙,这个少爷可不认为自己被绑架,还和天宝,北济成了朋友,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书中的那位富少爷钱卧龙,他非常善良,从不把自己当少爷看,他觉得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他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读了这本书,让我觉得朋友们在一起,一定要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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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设身处地”的原来则来说,牺牲一人救四人是多数人不得已会做出的选择,就如同妇女强奸案,强奸犯把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给了她一个选择。给这四人的选择类同:杀人或饿死。

其次,刑法典本身有两个意义,其一便是——威慑,但对于本案威慑并无作用。因为面临本就处于生死攸关的人来说,死刑的威慑或许没有太多意义,而刑法典的另一个意义——“为人们报复提供有序的解决方案”在案件中也没有什么意义。

探究立法的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明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很明显,要惩治的杀人犯是有恶性目的的凶手,而不是在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如此选择的求生者。

既然杀人者是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并非恶性伤害,而且刑法的威慑与报复在此也毫无意义。那我们为何还要去以另外四人的代价去走一趟法律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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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暑假,我还读了作文里的`奇案。

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达莱纳女士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二十五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散布到小镇上的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回来之后写下自己的所见所想。谁料就在这个时间,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这二十五片作文最终让二十五个同学都化身为侦探!这普通的学生作业里,每个人都暗藏着蜘丝马迹。

在最初写作文的时候,二十五个同学都没有预测到自己所写的一篇作文有一天会变成破案的依据。达莱纳女士也完全没有想到,她布置的观察写作任务会演变成侦探任务,而派她到小镇各个角落的二十五个同学,实际上成了二十五个小侦探。

我非常喜欢这本书,因为这个故事非常吸引人,我买了那几本书时,我就想一直看这本书。这本书非常容易懂。书中的主要人物有很大的好奇心,以及留心观察、善于思考的优点,很值得我去学习,我也希望大家也多多的去看一下这本书,也都去学习。并像书中的主角一样拥有一颗好奇的心,善于思考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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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把这本书当做法学的入门书!

《洞穴奇案》一读,我大概只看懂了书里的百分之十吧。可能都没有。基本上每一句话都得反复几遍,才能看懂一些发言者想表达的意思(更别说将之连贯起来,形成完整的框架了)。

千万别把这本书当法学的入门书。没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概念,就没办法理解书里法律和道德的思辨,也没办法看透涵盖了各种法学范畴的判决。

但是全文的论述真的是非常精彩——像我这种思辨能力弱又没啥法学基础知识的小白不停的被说服,被推倒,再被另一种说服...

贴一段看到很喜欢的话吧:“我希望在审判我的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

而这样看来,这本书的每一个论述,每一种观点,其实都是人类向着这个方向前进的努力尝试。期望终有一天,这些伟大的人心中念想的理想,可以达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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