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总结
时间:2026-01-31 作者:工作汇报网合同法培训总结(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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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答:保险法此次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的幅度都比较大。
特别是保险合同一章,条文数目从60条调整为57条,被修订的条文多达48条。
新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
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作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
新法虽然对保险业管理的修订内容也很多,但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急需解决新、旧法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
而涉及保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很少,这方面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并不突出,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解决。
因此,本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答:首先,司法解释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
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制定新旧法适用的衔接办法,也是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又注意了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第二,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要求。
本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六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新旧法适用衔接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三条至第五条主要反映了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性。
另外,本解释贯彻了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精神。
同时,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依据旧法订立的,新法施行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然处于延续状态,此时的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
另外,还有两种例外情形,即第二条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
例如,保险合同在12月成立,2009年11月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不能以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为由,主张对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用新法。
投保人以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第三条是本解释中的核心条款,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的论证。
保险合同中,有相当多的合同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以至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法施行后仍在履行,这期间发生的一些行为和事件,因为新修订的法律已经施行,自然应当受到修订后法律的规范。
这些行为和事件主要是指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
在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这些方面,而且此次保险法的修订,相应条款内容变动也较大,新法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
新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进行了重大修订,将旧法规定的保险标的转让应经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保险合同,修改为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自然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同时,还增加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作了相应的平衡,从而既有利于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益保护,又有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
关于保险事故。
新法关于保险事故的修订条款有多条。
保险事故如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自应适用新法规定。
如新法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保险人可以因受益人制造保险事故而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如果受益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发生在2009年9月20日,就应适用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如果事故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则应该适用新法规定,保险人不能因该事故是受益人制造而主张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理赔。
近年来,人民群众解决“理赔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理赔程序的繁琐、无正当理由拖延核定和赔付是造成“理赔难”很重要的原因。
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修改,重点对保险人的义务和期限作出了限定,这有助于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保险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或者保险法施行后才开始理赔的,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按照解释规定的保险法施行后的理赔适用新法,是指理赔的行为和时限受新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的适用新法。
关于代位求偿。
新法第六十一条将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原因由旧法的被保险人的“过错”修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增加了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保险金的规定。
如果因新法施行后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
随着新法的施行,关于保险法的适用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归纳和整理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问: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为何第四条规定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适用新保险法?
答: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审判实务中,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往往成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理由。
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
特别是第十六条的修改,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
包括保险业界人士在内的多数人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新法施行后,如果保险人仍然可以以投保人有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就会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同时也违背了此次法律修订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精神。
另外,新法施行后,解除合同的行为应该受到新法的约束是各方的共识,根据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二年期间的起算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
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其行使解除权的事由不受新法的约束,保险人完全可以投保人存在一般过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从而就规避了新法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也就使第五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失去了意义。
所以,与第五条相对应,必须要有本条的规定内容。
我们与保监会就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最终与保监会达成了一致。
答:本解释在贯彻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注意到对保险人的平等保护问题。
新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新法第二十三条对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的期间作出了规定。
保险人在新法施行后行使解除权或者核定保险责任应该受其约束,但有关行为和事件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而因新法尚未生效,如果按照条文规定的起算点起算,就会出现保险人实际可行使权利的期间短于法律规定,甚至新法施行之日,其权利已经无法行使的状况。
在此问题上,新法不能溯及既往,所以从新法施行之日起再给予三十日或二年的期间比较公平。
此类规定在我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亦多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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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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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名合同以及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无名合同。
合同的订立可采取哪些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口头形式以外合同内容的形式,它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什么是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价、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规定:
(l)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所说的到达受要约人并不一定要求实际送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两者区别在: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一方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形式有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责任:(l)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l)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什么是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如下:(l)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2)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3)如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就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l)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财产。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下列条件:(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该合同需由双方同时履行;(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l)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新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而不是债权人的代理权。
什么是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什么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标的改变,数量的变更以及合同担保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变化等,但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什么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经债务人的同意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什么是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是否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其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当事人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l)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什么是债的抵销
债的抵销,指当事人在负到期债务,又在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什么是预期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什么是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在我国,公证机关是提存部门。
什么是债的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什么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也称混同,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原来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客观上造成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
什么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顶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定金以及其他补救措施。
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约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共同产生。
发生合同争议有哪些解决办法
《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办法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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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sales contracts )
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 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
赠与合同 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 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 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 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 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种类在当前,无名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合同: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需要将来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上述合同中,有的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合同中有的没有必要制定的专门的法律,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
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
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
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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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合同法培训总结 ⌑
契约,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是一个陌生的词,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相当频繁。但是,由于我们对“合同”这个词准确、科学的含义以及它的法律意义不甚了解,直接导致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与之有关的纠纷,甚至会从中受到利益上的损失。
就“合同”一词准确的法律上的含义,各个国家对其也有不甚相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1).《法国民法典》主张“合同协议说”,他们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一种合意的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德国民法典》主张“法律行为说”;
(3) 在英美法系,合同是一种承诺。
我国《合同法》给合同下了一个准确、科学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产物;
(2)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 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变更和终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合同应具有合法性;
(5) 合同主体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在理解了合同的含义之后,我们来看看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与利益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财产与权益的平等交易关系。
合同关系是合同法调整的结果,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适用于具体领域,甚至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具体包括: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法律的约束力原则。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遵循上述六项基本原则。
通过上述的概括性总结,合同与合同法大体上的主干内容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其中更为深奥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通过读书来了解。其实,法律最重要的属性便是它的社会性,法律是用来预防及解决问题的,所以,我们只有将它运用到实践中来才能够真正的了解它的作用。应根据形势的变化灵活运用合同法。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交易的环境瞬息万变,如果在某些情况下继续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将有可能产生交易而损害一方利益的现象。下面谈一下我读过文章关于情势变更文章的几点看法: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初识
对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我们学习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的效力部分中,接触到了典型的案例,案例大概内容如下:英国女王将于某日在一市举行盛大的游行,其臣民听闻此消息都希望能亲临盛会现场,因此很多臣民便到女王游行路线的街边找最好的房间,预在游行当日租一间视野较好的临街房间以便观览。
许多主体纷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游行当天,由于女王身体欠佳,计划被取消。听到这个消息,承办人要求与出租人相继解除租赁合同,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纠纷诉讼。
法院运用“合同目的落空”的理论,即情势变更原则分析,如继续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因此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所以我知道形势变化的重要原则。
从上面的案例及情势变更的文章中可见,情势变更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一)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从游行盛会的举行通知发出时,合同当事人已作出了一定的合同行为,但由于女王身体欠佳的情势发生而导致合同所赖以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作者田大治 , 张乐两位学者所说将发生两种不利后果。
1合同基础丧失,履行无意义。2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失横。3当事人预期目的无法实现。
(2) 合同成立后,笔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我也认为,由于它正处于合同效力阶段**,其存在的前提应该是合同的成立。(三)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笔者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对方预见到,而一方没有过错或错误,那么不可预见的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我有一个想法,我不认为它应该适用于这种情况。如一方当事人已知将来会发生不利于履行的后果而拒不告知而继续合同,我猜想他一定是此种“情势”的受益者,而此时其行为已符合欺诈的要件,即客观上其明知不利另一方而有利自己而继续合同,有了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
而相对人对此情势不曾预见其将会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反对其行为。与情势变化相比,受害方由被动变为主动,更有利于受害方。
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4) 情势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更加不公平。这应该是规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 合同法培训总结 ⌑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怎样写劳动合同书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劳动合同书细则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合同书细则 篇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二)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乙方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能通过甲方的试用期考核和表现评估,或被认定为不能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要求或岗位说明中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或在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假职业资格证明、假身份证、假护照、假户籍证明等个人重要证件以及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体检证明等;对工作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或有重大出入的;或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等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的;
3、乙方与其他公司存在未尽法律义务,或与其他公司存在法律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可能影响工作的;
4、在甲方指定的机构所进行的体检结果不符合本行业所规定的卫生标准和体检要求的,或患有精神病或不适合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作的疾病或缺陷的;
5、乙方曾受到其他公司书面警告或辞退等严重处分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曾被行政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或曾有、仍有吸毒等行为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6、隐瞒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约定的;
7、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公司任何类型的纪律处分的;
8、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工作失误的;
9、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于办理法定劳动用工手续的全部材料的;
10、其他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情形的。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和劳动定额标准等按照甲方制订的岗位说明书或甲方相应的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国内或国际地区出差,或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派驻乙方在其他地点工作。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为:。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如乙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加班申请,写明加班原因,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甲方安排或书面同意乙方加班的,甲方应当依照其加班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乙方倒休或支付加班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支付的除外。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甲方每月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提前)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人民币元。
甲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乙方工资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税款,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部分。
(二)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承诺并保证如下:
(一)乙方在录用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信息真实有效,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及保证亦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如有违反,将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将根据本合同所定条款和条件为甲方工作并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完成甲方委派的工作,不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利用其在甲方的职务或职权直接或间接地为个人牟取私利;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兼职,不论乙方是否因该兼职而获得报酬或者是否利用了在甲方的工作时间。该兼职包括但不限于:受雇于任何第三方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劳务,包括在该第三方担任合伙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顾问等职务,不论该第三方是否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
(四)乙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与甲方有业务关系或可能将有业务关系的人所给予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佣金、回扣、折扣、小额赏金,无论是否以现金形式;
(五)乙方应当赔偿并使甲方免受因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损害。
第八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九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决定,保管好甲方的全部资产。
(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修改适用于乙方的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阅读、理解并予以严格遵守。如果乙方违反或拒绝接受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因违反有关法律、劳动纪律和甲方内部规章制度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并有权依法对乙方工资进行扣减。
第十条保密
(一)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和知悉的全部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复制、不当使用、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泄露或使他人获得公司上述商业秘密。无论本合同基于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前款约定的保密义务,严格保守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全部商业秘密。本款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管理思路、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及服务项目开发情况、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现有客户及可能客户的名单与需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产品服务定价及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
2、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调查研究、模式、计划、汇编物、发明与创造、产品、配方、公式、设计、模型、方法、过程、程序、计算机程序及软件(无论是源代码或目标代码)、数据库、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记录、科研项目进度、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技术、硬件配置信息、产量、设备变更、服务、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等,以及技术合作中第三方要求甲方保密的内容;
3、甲方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薪酬信息、内部业务流程、物流资料、会议纪要等所有内部资料,以及其他列入甲方保密制度文件的秘密事项;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5、甲乙双方附件或者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的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二)乙方同意,如甲方要求另行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乙方应予以签署并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乙方如有违反,应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同意,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无论其记录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交还其获得的有关甲方经营、技术和管理等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表、信件、图纸、工作证件、电子存储数据和任何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二条通知
甲方向乙方发出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其他有关文件,以传真发出的,以传送确认为证,电文发出后1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件方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即视为送达,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所记录的发出时间即为送达时间;通过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出的,以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的寄件人留存单据作为确认文本,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后最迟7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应发往下列地址:
乙方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若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后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上述已有联系方式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向上述地址寄出文件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乙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书细则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略)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斑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略)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 %,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的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特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期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略)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年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频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略)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_______;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___元;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______(盖章)合同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书细则 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20__年x月x日起至20__年x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务,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安排,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否则,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5天工作制。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休息。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元。
五、劳动保险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九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双方因在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附则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和甲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20__年x月x日 20__年x月x日
劳动合同书细则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性质: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日至年。(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年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
1、甲方按《湖南省工资支付规定》和有关政策以货币形式每 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3、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应支付夜班补贴为____元。
4、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等假期期间,甲方按国家政策规定或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在部门承担工作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双方可另签订岗位协议)。
2、因工作需要并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____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____小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补休。
2、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凡从事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岗位),乙方需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甲方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甲方应告知乙方以下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①
②
4、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6、甲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五、劳动报酬
5、甲方可执行依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工资增长指导线经企业与工会(职代会)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
六、劳动纪律
1、方应将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
2、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法律、政策和本合同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2、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国家规定处理。本合同未约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gSI8.COm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各执一份。约定事项违背国家规定或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书细则 篇5
甲方:
乙方: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岗位工作任务和各项业绩指标的达成,根据甲乙双方自愿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 部 岗位的工作。
聘任期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目标与计划制定绩效考核方案。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对乙方进行相关人事调整,包括:
1) 核发乙方绩效工资;
2) 调整乙方薪酬,包括调整薪资结构、加薪、降薪等;
3) 兑现奖惩,包括表彰、奖励、处罚、通告等;
4) 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包括晋升、调岗、降职等;
5) 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包括续聘、终止、解聘等。
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4. 甲方有义务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确认对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该岗位工作职责已充分了解,并能正确履行权利与义务。(附:《岗位说明书》)
2. 乙方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制度,该岗位的岗位工资(含绩效工资),试用期为 (大写: ),转正后为 (大写: );
3. 乙方享有参加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培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4. 乙方有义务服从甲方的经营组织管理,遵守公司规定和劳动纪律,员工手则,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5. 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6. 乙方有义务自觉提高工作技能,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参与甲方的各项工作培训;
第四条 当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劳动聘用合同的附件,本协议的修订、变更即视同为劳动聘用合同的修订、变更。本协议中的条款如与劳动聘用合同有悖,均以劳动聘用合同的约定为准,且本协议条款的失效、无效均不影响甲乙双方劳动聘用合同的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 合同法培训总结 ⌑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 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身没有法律效力1法律规定2当事人的意愿3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4交易习惯。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③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件:1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3违反义务方具有过失。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与违约责任区别1责任性质2责任方式3责任基础。与侵权责任区别1关系人2责任基础3构成要件4责任方式与赔偿范围。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特殊生效要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方为生效。有些合同还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联系:成立是有效的前提。区别:1目的: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效力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2要件: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侧重形式上的考察;合同有效的要件
既包括实质的也包括形式的,侧重于内容上的考察。无效合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受益的除外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原物或不当得利)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3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误解应该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事实的不正确假设或者认识。显失公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要件:欺诈故意 欺诈行为 两个因果关系。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效力未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构成要件:无权 代理。特别构成要件:存在着授权的假象——客观要件;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主观要件。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附随义务指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但为确保合同目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和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而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保护义务等。特征:法定性 辅助性 附随性 不确定性。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2保护功能,维护对方人身及财产上的利益。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①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如果行使该权利有悖诚信原则,则不得行使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
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后果:当事人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①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②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③须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要件:债务人所为的行为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第三人主观上须为恶意。行使方式: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抵押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对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提供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特性1优先受偿性2从属性,即从属于债权而存在3不可分性,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毁损灭失而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条件1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2抵押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3内容合法,包括抵押物适格及“绝押条款”的禁止4履行登记程序。实现方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决。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为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合同有约定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时间限制: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留置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要件①须债权人已按合同约定事先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②须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即二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③须债务已至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行使:留置依法成立后,债权人不能立即处分留置物,须给债务人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然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占有必要的使用收取孳息及优先受偿;妥善保管留置物。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保有留置物的所有权;不得妨害留置权的行使。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要件1
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但实际占有动产的人或者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权利人 2转让的标的物为可流通的财产且原则上为占有委托物3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易及合理价格取得财产4受让人在受让时为善意无过失并已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或该不动产已经登记。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2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但可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提供方负有遵守公平原则的一般义务以及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更加宽泛3格式条款具有特殊的解释规则。合同变更:广义:合同的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限于内容的变更。要件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2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3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1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2对象是合同债权3后果是权利的让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2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3须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4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债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行为)。条件1有有效合同义务的存在2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3债务具有可转移性4经债权人同意。后果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转移3从债务转移。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解除事由既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情事变更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悖于公平原则,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适用条件1作为缔约基础和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异常的变化2该变化须发生在缔约后3该变化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预见4该变化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若再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显失公平6合同当事人并未事先分配风险。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一是阻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则使得合同义务方履行成本难以承受,但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二是引发事由不同。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的异常变动。而情势变更则主要表现为合同基础的变更;三是当事人的权利性质不同。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所享有的是形成权,即只需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无须进行协商,情势变更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请求权,须经司法判决来进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四是法律程序不同。情势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之后再行诉讼,而不可抗力无须此行为,径行诉诸法院即可;五是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法定抵销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即不存在按照合同
性质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1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3依法定程序进行。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征1以合同义务的违反为条件2具有相对性3主要具有补偿性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3不存在免责事由。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并因此导致买方财产或人身受损。处理: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诸多不同,故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其权益的保护有着重大的影响。合同漏洞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填补方法1由当事人协议2依交易习惯确定3依法律规定
⌑ 合同法培训总结 ⌑
租房合同法: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问题:该条只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权,其他人对房屋有无出租权?非房屋所权人出租房屋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证?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问题:该法采取禁止性方式,规定了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以以上房屋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
解答:《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是建设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以上述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
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问题:可否租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解答:住改商给生活带来便利,但也带来噪声、气味等环境污染。《物权法》没有完全禁止住改商,而是将选择权交给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怎样确定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全体业主的范围如何定,如何算征得了业主同意等问题在《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加上客观现实情况,这就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矛盾。期待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问题: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范围?家庭成员的范围?
解答: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xx年8月15日建设部修正,第3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而且包括法律拟制的家庭成员。
《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合同法没有限定可以继续承租的为家庭成员,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亦可承租,并且也没有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限定条件。
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16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7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18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3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问题:房屋租赁登记
解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到第18条对租赁登记做出规定。但没有规定未登记的租赁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在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具有缔约能力并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情形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而登记备案只是作为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违反该规定会造成补办手续、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果。
六、第19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问题: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返还房屋的处理
解答:出租人在征得承租人同意时可提前收回房屋。依据公平原则,承租人也享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时提前返还房屋,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权利。但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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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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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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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甲公司因为经营的需要,决定撤掉电脑部,而决定将电脑事务外包给电脑服务公司,因此需要解雇电脑部的工程师。
1、甲公司是否可以援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涉案工程师的劳动合同?
2、解雇涉案工程师之前,尽管甲公司无法再安排这些工程师的工作,甲公司是否必须履行与涉案工程师协商变更合同的法律程序?
3、甲公司应当为本案制定哪些法律文件或者合同?
二、法律分析
1、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的需要,决定撤掉某个部门,进而需要解雇该部门的员工,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司法实践中,此等情况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当然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经济性裁员条款(《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所提到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作不同理解,后者的变化是指经济困难带来的变化,而此处的变化则指的是一种积极的变化。
2、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雇之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看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只有在无法协商变更时,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不经过此程序而直接解雇涉案工程师,则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解雇,用人单位则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此间工资损失的法律风险或者面临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3、用人单位需要准备如下文件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
(1)通知涉案工程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以及签收回执,变更的内容可以是:调岗、降薪或者调往外地等等,同时注明如果一段时间不回复,则视为不同意变更合同。
(2)如果涉案工程师不同意变更,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或者提前30天通知后再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此时一定要与涉案工程师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已经两清,不再有任何未决之争议。
作者简介:杨乾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香港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职业导师、 深圳电台法律主持人执业领域杨乾武律师在公司与企业法律事务以及法律培训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在诉讼与仲裁领域的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地产与建筑、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和行政诉讼方面,杨律师均有较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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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房产,但是离婚后,赠与人又反悔,要求撤消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这种赠与能撤消吗?
赠与人撤消赠与的原因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现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因而不予配合过户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我认为这种赠与不能撤消,理由有以下几点:
1、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离婚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有确定的效力。
3、即便认定是赠与,也是具有道德义务*质的赠与,具有不可撤消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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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人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
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鼓励交易原则)
(只有确立鼓励交易原则,才能使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地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落到实处。《合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该原则,但是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一结论。鼓励交易中的“交易”应指合法有效的交易,对那些不合法的交易,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外,过错方还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况内,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允许变更或者撤销;在可变更、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对无名合同采取宽容的政策,
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
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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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本条可以看作是对运输合同的定义,这个定义参考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条规定,运送契约是指获得对价的承运人负有将人或者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义务协议。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
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
在本章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运输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于各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对铁路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作了规定,因此再在本法规定运输合同就没有多大意义,同时还会带来适用上的麻烦,即在本法对运输合同也作了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到底是适用本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各专门法中的规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本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运输合同除了铁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外,还存在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对于这些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规范,而合同法的规定是要对所有运输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规范。在本法中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就可以对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作出规范。
2.随着运输业的极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输方式,这当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合同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运输合同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范围太窄,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工具的运输合同。本章在借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基础上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就可以补充我国以前规定的不足。
3.对于本章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各专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与本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
4.我国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详略不一,有的还有不一致的规定。合同法总则以及本章的规定对三大运输法起着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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