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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汇总13篇)

时间:2021-06-01 作者:工作汇报网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汇总13篇)。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1]

驾校办公室工作总结

驾校办公室是整个驾校的中心部门,关系到驾校的各个方面,工作十分繁忙。作为驾校办公室主任,我已从事这项工作多年,深感这一职业的不易。

一、组织调度、管理人员

驾校办公室主任是驾校的中心管理者,负责统筹驾校的各项工作。我深知驾校办公室是个重要的管理机构,必须强化学习和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更好地适应这个岗位。我经常组织集中学习、团队培训、主题讲座等活动,让大家都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

二、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驾校办公室的工作难度较大,各项工作需要严格地规范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我通过建立工作规程、完善工作流程、推广信息化建设等方式来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我还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通过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加强服务、树立形象

驾校办公室管理着众多学员的报名、培训、考试信息等,这就需要我们在服务上不断创新,树立驾校良好形象。我始终秉承“服务第一”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以为学员拥有舒适愉悦的学习体验。同时,我也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与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促进驾校工作的协调发展。

四、紧密团结、互相协作

驾校办公室是一个有团队精神的工作组织,需要大家互相协作、相互支持才能办好各项工作。我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岗位职责、工作分工,每位员工都负责自己相应的岗位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团队凝聚力,我们还经常团队活动、集体出游等,增强彼此之间的感情,凝聚共识。

总之,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不懈地在完善管理、提高服务、营造氛围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努力取得团队和个人的双重进步,为驾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2]

1、创建文明学校,构建和谐校园

2、德育重在坚持,文明贵在行动

3、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校园

4、增强道德意识,提高文明素质

5、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

6、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7、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8、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

9、增强文明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10、公德装在心中,文明贵在行动

11、沐浴文明新风,共享文明成果

12、文明是把尺子,时刻衡量你我

13、德育重在坚持,文明贵在行动

14、爱心传递你我,文明就在身边

15、创建文明学校,争做文明学生

16、维护校园安全,创建文明环境

17、用公德规范言行,用文明美化心灵

18、安全与文明携手,健康与美丽同行

19、人人都是软环境,个个来当好学生

20、齐心协力抓发展,艰苦奋斗创新业

21、学校是我家,文明靠大家

22、践行荣辱观,文明伴我行

23、相互多礼让,学校更文明

24、做人诚为本,做事实为基

25、尊师爱生,重教勤学

26、传承文明,启智求真

27、知行一致,行胜于言

28、以我美德,传校美名

29、校兴我荣,校衰我耻,我爱我校,为校争光

30、学院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31、科学发展,共建和谐

32、平安校园,和谐为本

33、合理定位,明确目标,突出特色,和谐发展

34、您留给我一片洁净,我还给您一个健康

35、和谐校园,科学发展,言行文明,幸福安宁

36、关注自己一举一动,创建你我美好校园

37、安全意识,时时不可忘,文明之道,刻刻铭记心

38、爱心是生活明媚的阳光,文明是人生温馨的春风

39、健康校园,携手打造,文明风尚,同声倡导

40、一滴水能折射阳光,细微处显您的`品格

41、文明让生活更美好

42、文明从细微处做起

43、走立志成才报国路,做文明奋进学院人

44、创建优良学风,争做合格人才

45、感悟文明,理解文明,实践文明

46、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47、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

48、教育优先,德育为先,素质领先

49、教学与科研并重,建设与管理共举

50、教学与科研共进,校风与学风相长

51、人才是兴校之源,创新为发展之本

52、人人遵守社会公德,个个爱护公共环境

53、制度是基础,管理是关键,育人是核心,质量是根本

54、建文明学校是大家心愿,创美好生活有你我奉献

55、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

56、做道德文章,育“四有”新人

57、发挥优势,突出特色,重在建设

58、创新办学,开放办学,特色办学

59、争当好公民,争做好学生,争创好成绩

60、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热心公益事业

61、严谨治学,严格执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62、同心同德,全力共求改革发展,人人参与,为争创文明校园增光添彩

63、偶尔助人,别人将记住你的名字,永远助人,历史将记住你的名字

64、心中有德,言行文明,胸中有法,幸福安宁

65、尊师重教,奠基未来

66、淡泊宁静,志存高远,崇尚科学,追求真理

67、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68、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3]

本学期以来,在学校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各处室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更好的服务于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为保障学校工作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将本学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1、协助领导做好学校重大会议、行政例会、全体教师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学校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认真落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促教研、提成绩”的管理理念。立足全局,注重与政教、教导、总务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从而确保学校整体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2、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忠实地向领导反馈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当好参谋助手,服务校长决策,并向教职工及时传达贯彻学校决策,加强督办检查,促进学校各项决策的落实。

3、做好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完成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各种会议大量文字的编辑整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类材料的撰写、打印、信息上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及时撰写和上报。做好各种文件的收发,复印工作并及时请领导阅办。对20xx年度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完成本年度各项统计报表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4、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管理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的考勤,要求教职工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经校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交办公室存档。学校办公室每周向学校领导汇报一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并在教职工例会中公布。

5、做好报刊杂志订阅收发工作。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年度党报党刊和各类报刊订阅任务。

6、认真做好了上级领导、社会各界、校际交流以及职能部门同志的来校检查、调研、来访接待工作。20xx年是学校社会影响和综合办学实力显著提高的一年。为保障这些接待工作的万无一失和重要活动的顺利举办,办公室从会议通知、人员协调、会场布置、拟定宣传标语等各个环节加强组织协调。组织教师节座谈会等。

7、加强校务公开工作和学校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学校报栏、校园广播和学生家长会等形式,对我校各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推介。认真做好其他各种临时工作,调研离休教师基本情况并上报;看望、慰问生病教职工及家属;

二、工作中的反思及努力方向:

1、进一步加强调研。积极了解各部门及师生的意见和要求,认识校情,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切实做好助手,当好参谋,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2、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领导的工作决策,布置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进一步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日常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不能出现工作脱节或无人过问等现象。

4、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对全体教职工做好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决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学校工作的向心力、凝聚力。

5、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克服因工作繁琐而带来的急躁情绪,积极为校长及决策层分忧解难,为广大教师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

6、工作中要学会开动脑筋,主动思考,充分发挥领导的参谋作用,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探索工作的方法和思路。积极与领导进行交流,出现工作上和思想上的问题及时汇报,也希望领导能够及时对办公室工作的不足进行批评指正,使办公室的工作能够更加完善。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在学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公文处理、督办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继续加强宣传工作,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理论学习和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为校领导、为教师培训服务的能力,为学校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4]


总校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总校工作的回顾和总结,旨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总校的管理和发展。本文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总结总校工作,以期对未来的工作提供指导。


一、综述总校工作情况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总校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在教学方面,扎实推进了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不断优化教学内容和方法,培养了一批批优秀学子。同时,组织了一系列教师培训活动,提升了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职业发展意识。在管理方面,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规范性。在团队建设方面,注重提升员工的团队意识和合作能力,形成了一支高效的工作团队。注重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了一系列问题,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总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在教学方面,部分教师仍存在教学方法陈旧、知识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在管理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便捷性。在团队建设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团队协作能力,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与交流,更好地听取意见和解决问题。


三、改进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将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和案例研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将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先进的教学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捷性。将加强员工的综合素质培养,通过组织团队建设活动,提升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将加强家校沟通,定期组织家长会和社区交流活动,了解家长和社会的需求,及时解决问题。


四、总结与展望


总校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成果的梳理和总结,也是对未来工作的展望和指导。通过对总校工作的回顾和分析,清楚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之下,总校的工作将进一步改进和发展,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将坚持目标,不断创新,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5]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及抚顺市、新宾县相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校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现对我校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总结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实验小学现有教学班24个,学前班四个。小学生1390人,学前班186人。学校现有在编人员62人,借调人员21人。当前,学校处于拆建中,借用临时校舍。假期中,学校对临时校舍进行了全面的整修,但目前仅仅维持在能用这个低标准上。安全状况不达标。在规范化办学方面,学校尽了最大努力,力求各方面达到规范。但因条件所限,目前音乐、美术课只能在教室里上,信息技术课因为没有机房,本学期暂时未开课。

二、成绩与做法

全面发动师生,贯彻省市县文件精神,深入领会政策方针。针对标准,全面自检,及时整改,实现办学行为规范化,学生课业负担明显减轻。遏制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建设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育人环境。

(一)认真学习,严格自检,把握改革契机

1.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组织领导、教师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对照《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思想统一,行动统一。

2.严格进行自检。对照《辽宁省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组织持续的检查,特别是教师的教学行为,作业数量,占用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的现象,公开学生成绩、排榜现象等,坚决规范这些不正确的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班级存在问题,立即进行及时的纠正。

3.建立并巩固规范办学的长效机制。以教学改革为核心,开展教师培训、教学研究,改进课堂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建立科学有效的高效课堂教学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减轻课业负担。从而,建立科学长效的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二)边查边规范,在规范中提高

1.进一步规范了学生的作息时间与作业量。我校学生的作息时间一直比较科学规范,只是个别的学生早晨来得过早,晚上走得迟。目前,经过两个月的管理,已经进一步规范了学生的到离校时间。早晨7:30前不到校,晚上放学后20分钟内静校。并按照这一要求,严格检查落实。学生的书面作业,一二年级无书面作业,中高年级语数英每科不得高于20分钟,合计不得高于1小时。

2.严格规范了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省定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不增减课程、课时,不挤占体育课、音乐课、美术课、班队会、综合实践活动时间。目前,信息技术课上不了,音乐美术达不到标准。不占用学生的任何法定假日、周末时间、午休时间,不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禁止本校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禁止本校教师参与社会举办的补习班工作。鼓励教师义务为学生辅导。

三、经验与教训

1.树立正确的育人理念。我们始终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全面发展的育人方向,努力培训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

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健康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坚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和能力、崇尚劳动、热爱生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2.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努力构建科学的教学质量增长方式,不断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优化教学与学习方式,增减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打造高效课堂,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从根本上扭转靠时间加汗水、题海战术、给学生增加过重课业负担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的违背规律的应试教学模式。

3.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工作,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进修学习、主题论坛、交流研讨等形式,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和实施课程改革、依法组织教学活动、努力实现高效教学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操作能力,从而为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奠定坚实的基础。

4.规范作业批改工作,把多年来积累下的问题,以渐进的方式,慢慢解决。

四、工作设想

1.从小事做起,做一件,成一件,好一件。积少成多,形成特色。

2.宏观设计学校的办学理念,落实到教育教学的每一个环节。3.建设规范的教师队伍,从教师入手,深化改革。4.深化教改工作,从课堂入手,打开教改局面。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职业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高素质高收入的家政人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 学校地址:xxx

第三条 学校性质:xxx;学校法定代表人:xxx ,xxx。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初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保姆,育婴员,月嫂

(四)办学区域:xxx

(五)年招生规模:xxx

(六)办学形式:xxx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xxx。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都由法人筹划;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七条 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任何议事都由举办人独自决策。

第八条 学校的校长:xxx,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征得学校法办人的意见后,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举办人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由校长答辩后,举办人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xxx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xxx。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由举办人全权管理

(三)“xxx”品牌在xxx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由举办人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举办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7]

11月18日至20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兼督学7人,分两组对全市21所完小进行了随机督导调研。督学们通直接观察、口头访谈、查阅资源、试卷抽测等方法,对完小办学行为规范情况,重点是课程计划执行、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教师工作、师资配备、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督导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行为基本规范

1、课程计划、执行尚好

21所学校的课程表,全部按照课程计划编排。象坞镇大地山小学是三复式教学,课程安排也按计划较规范。在检查执行过程中,19所学校的教师能按课程表上课。但也发现少数教师有移用的现象,音乐课、美术课改上语文或数学课。

2、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控制适当

按规定,小学生在活动校活动总量6小时,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从表面看,总量没超过。在实际操作中基本相符,有少数学困生,由于留下接受老师的个别辅导,时间稍有延长。家庭作业量不多,基本符合规定要求,学生课业负担不重。

3、师工作认真,教学行为基本符合要求

教师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他们在条件艰苦、生活清贫、路途遥远、福利低下的情况下对教学工作还是认真负责,默默无闻地履行着教书育人的职责。象在大溪毛坦小学任教,家住松门的陈永其老师,旱上从家5点多出发,晚上踏着星光回家,大多数教师周末回家一次,平时吃住在校。教师的工作量大,一般5个班级,6位教师,几乎整天都有课,一人兼数门功课,有的是语、数包班还兼其他课,有的是一人上三复式或二复式的课。尽管如此,在教学过程中,他们基本能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备课认真,有学科计划,教学目标,重、难点分析,过程设计,作业补充,年轻教师还有课后记。按课程表上好每一节课,作业认真批改,写有评语和日期,但有少数教师没有批改日期和评语。关爱学生,及时辅导学困生,没有发现体罚学生现象。

4、学校管理制度趋向健全

所到学校,18所有工作计划,行事历、值日、值周安排,考勤签到,有备课、改作、业务学习等制度,有会议记录、工作检查记录、资料分类管理。但也有少数学校,只有头上工作要求,没有书面计划和制度。坚持每天升国旗仪式,每到一校,都能看到高高飘扬的五星红旗。校容、校貌、校纪建设,7所学校比较好,其他学校需加强。

5、照章收费,手续基本完备

校长、教师按规章收费认识基本到位,收费行为较为规范,基本上能坚持收费公示,亮证收费制度。学校严格按市物价局、市教委联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小学代管费200元、杂费45元,幼儿班收费多数学校低于核定标准,有的学校每生只收280元(标准化480元)。尽管学生人数减少,学校收入低,办学经费十分困难,也没向学生多收一分钱,对少数特困生,学校还予减免。严格执行收费卡制度和代管费结算制度,学校把代费使用情况向学生公布,并把结算清单给学生家长。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教学质量不均衡

从抽测的19所学校的语、数成绩看,教学效果尚好,基础知识掌握的还可以,但成绩不均衡。有的班级较好,最高的平均分90分,最低的平均分只有58分;有的班级的合格率是100,有的只有45;有的学生考100分或90多分,有的只有5分、10分、甚至0分。其他学科如常识、音乐、美术、体育、思想品德等,由于没有专职教师、没有器材和场地,影响着这此学科的教学质量。从表面看,学校都按课程计划上课,但实际上存在着重语、数,轻其它,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

2、教师配备不够合理

从教师的编制看,如果按班师比完小现状是1﹕1.2太紧;从专职教师来看,几乎是没有。这样就使得技能课都是兼上的,有的教师根本不会上音乐课,但学校安排不过来,也只好上,这样就造成了师资配备不合理,影响教学质量。

3、学籍管理欠规范

学区内的学生,21所学校中都约有1/3的学生外出就读,调查时,当问着准确的数字和在哪里读,校长都讲不出。学习管理不够规范,没有按学龄儿童逐一检查,并建立档案,不知学龄儿童是否都已上学。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不然,新的文盲将会产生。

4、教科研活动较少

要想提高教育质量,开展教科研活动量条有效的途径。21所完小中,只有松门镇河头小学、石塘镇上马小学有推磨式教研活动其他学校几乎没有教科研工作的安排,只是中心校开教研课,他们去参加,或是中心指名教师开课,平时学校就很少开展活动。

5、学额不足,资源浪费

21所学校最多的学生是石桥镇花桥小学374名学生,有8所是100名学生以下,大多数学校都有教学楼、台门、围墙。象南五小学,只有14个学生,教室有12个,空教室很多,白壁小学,41个学生,一幢崭新的教学楼空着,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6、办学经费紧决,教学设施简陋

所到学校普遍反映办学经费短缺维护正常教学和办公开支都很难。由于各校的学生数减少,杂费收入低,一般学校学生在职100名左右,收入在4000元~5000元,少的学校只有几百元的收入。象坞根大地山小学,学生12人,每生45元,共540元;坞根白壁小学,学生41人,收入1845元;松门南五小学,学生14人,收入630元。大溪毛坦小学无钱买煤,只得发动教师和学生一起上山砍柴,解决烧饭、烧水问题。泽国横塘小学有电视机,但付不出闭路电视费,被切断了线路。

学生的课桌破旧,图书、仪器很少,音乐室、实验几乎没有。教师上课,大多是粉笔加黑板,很少使用幻灯和录音机,因学校没几台,大多坏了不能使用,实验课没法开,没有设备和场地。没有一所学校教室有电视机,办公室的电视也只有少数学校有,除向阳、上马、百新有一台电脑外,其他18所学校没有一台电脑。

三、思考与建议

1、调整步伐,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全市完(村)小130多所(不含片小),规模少,布点散,资源浪费,人力分散,如果加以合理、科学地校网调整,该撤的撤,该并的并,对离校较远的学生,可以采取接送或住校。我市校网调整已尝到了甜头,是否继续加快调整步伐,使教育资源优化组合。

2、改善完小的办学条件普遍较差,经费紧缺,设施简陋,基本的教学仪器都没配齐,何谈现代化的教学设施,与城区学校差距甚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完小的办学条件,尽快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办学水平上存在的差距。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日增长的需求,使用权山村孩子也享受同等到的义务教育。

3、加强学籍管理,保证学龄儿童人人上学

《义务教育法》规定,学龄儿童都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长不能侵权,教师更应承担起责任,但如果由于我们招生管理的疏忽,造成孩子失学,影响一生的成长,这是于心不忍的,更是法律所不许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学籍管理,查一下学区内的所有孩子(包括三残儿童)是否都已上学,如果是随父母外出的,也要查一下是否在读书,在哪所学校读书,把该做的工作做实、做细,保证儿童人人上学。

4、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是关键。教师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准、业务素质、人格魅力,都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健康发展。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大多教师靠吃老本度日。应创造条件,让教师们参加培训,参加教科研活动或与城区教师结对交流,让他们有机会接触现代教育的信息和新的教学方法,转变重智轻能思想,严格执行课程计划,认真上好每一门课,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

5、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完小办学行为更为规范

从现状分析,凡办学行为较为规范的完小与中心校的管理和指导分不开。行政区域调整后,管理体制也在调整,但有些乡镇还没有理顺,完小属片小直管还是中心校管,是村管还是乡镇管,如:完小的附设幼儿班,有的是中心校收管,有的是村里收管,但责任都在学校。没有一套明确的管理要求和管理办法,应尽快理顺关系,加强对完小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完小办学行为更为规范。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8]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和发展。作为我国教育体制中重要的一环,民办学校在提供教育资源、保障教育质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受限于资源和监管等因素,一些民办学校在办学条件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及时开展办学条件自查是保障民办学校提供优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首先,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办学条件的自查需要侧重于基础硬件设施。校园环境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校园环境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自查报告应包括对校园建筑、教室设施、图书馆等基础设施的检查。例如,校园建筑需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教室设施需要齐全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图书馆需要满足学生的阅读需求。



其次,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是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自查报告还应该包括对教师团队的评估。教师是学校的灵魂,他们的教学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自查报告应包括教师资质、教师数量、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合格的教师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教学技能,并且持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另外,民办学校还需要自查学校的管理运行情况。良好的管理是学校正常运转的保障,自查报告应包括学校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校园安全、师生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民办学校还应该自查其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的重要标准,自查报告应包括学校的课程设置、教育教学方法、学生成绩等方面的内容。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打造特色课程和项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最后,在自查报告中,民办学校应该提出针对自身问题的改进计划和措施。通过自查,学校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不足,并制定出相应的改进计划。有针对性的改进计划可以帮助学校提高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声誉和招生竞争力。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自查报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帮助学校及时发现问题、改进不足,并提高办学质量。通过自查报告的撰写,学校可以总结和分享自身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相信通过不断地自查和改进,我国的民办学校将能够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为培养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9]

【发布单位】教育部

【发布文号】教育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2007-02-03 【生效日期】2007-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七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 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检查制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检查结论戳记。

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10]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

(一)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引导和推进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分设办学。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规范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三)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决策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校(园)长。决策机构人员组成、产生方法、任期、议事规则等内容要在学校章程中明确。

(四)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选聘校(园)长。民办学校校(园)长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董(理)事会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不得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教育教学事务,不得干涉校(园)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五)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足开齐课程,改进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指导民办学校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覆盖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有章可循。

(七)加强招生工作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招生广告(简章)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

(八)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具备与岗位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并签订统一规范的聘用合同,依法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因各种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改聘、续聘或解聘手续。

(九)民办学校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确定教职工工资待遇,设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并执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四、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管理

(十一)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审计结果。各级教育和财政等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民办学校独立建账、独立财务核算。涉及本校的资产、负债和收支业务,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每学年末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十三)民办学校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民办学校校(园)长和财务负责人之间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十四)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账册相符、账实相符。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和政府的补助、奖励,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五)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备案制。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学费、住宿费标准,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平台公示。学校所收费用,首先应足额缴入教职工工资专户,其余部分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代办费按学期收取,并在每学期结束时与学生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

五、健全民办学校监管机制

(十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

(十七)严格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实行部门联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依法取缔各类非法、无证办学机构。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责任督学制度。根据管理权限,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从现任督学中选拔人员,向辖区内民办学校派出责任督学,实行“一人一校”督导工作机制,全面负责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办学行为,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依法应当终止。学校终止时,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组织清算和债务清偿等工作。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二十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健全民办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各地要提前制订预案,防止和妥善处理民办学校可能发生的办学危机。

本规定所称的民办学校为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和幼儿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11]

今天认真学习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指出了这样几点:

一、切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三、加快构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四、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学习,我充分的认识到,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规范办学规范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们顺应时代潮流,迎接新的挑战的必然选择;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现实基矗在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大趋势下,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要照亮别人,首先自己身上要有光明;要点燃别人,首先自己心中要有火种;而作为一个学校,一个班级,更应该从全局出发。转变教育只为升学服务为目标,树立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目标观;转变以分数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树立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个性特长充分发展的教育质量观;转变只重视少数尖子生,轻视大多数学生,重知识灌输,轻能力培养的教学观。

我们学校严格规定一、二年级不准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准超过半个小时,五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准超过一个小时,真正给学生以最幸福的童年,给人生以最坚实的起步。并且每学期初学校与每位教师都签订责任书,对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私人办班或替校外补习机构招揽生源,以及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加重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教师在评优、评模、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用制度约束教师的育人行为,我认真很有必要。我们每一位教师都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服务意识,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满意,让社会认可。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12]

在本届学生会工作中办公室已经比较平稳的运行了一个学期的时间,在这半个学期的时间里,办公室能够做到服务于团委、服务于学生会、服务于班级。很好的做到了学生会与团委与学生,以及校学生会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了更加有条理的说明办公室以及我个人近一个学期的工作,特作此工作总结。

本学期开始学生会办公室就为本学期学生会的工作忙碌着在上学期,新一届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确定之后,当务之急就是要制定学生会主要学生会干部的联系方式,这是一项比较繁杂的工作,首先,面对着统计信息的困难,由于需要统计宿舍号,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班级等信息,有时候部分部长报上的信息不是很全面。其次,是信息的录入,一些信息诸如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录入等比较容易出错,需要较长时间的校对。再次,是格式版面的设计,要考虑综合的因素,诸如各信息的排序,整个版面的整齐等等。最后下发到其他学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并且按照校学生会的要求格式向其发送了一份电子稿件。

在学生会的纳新工作中,办公室同样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以自己的行动很好的协助了整个学生会的纳新工作。在前期,办公室制作了学生会简介,并且将其以班级为单位印制下发至班级,再次是材料学院学生会报名表的制作,在很紧张的时间内办公室按照整体的要求制作了学生会报名表,并印制和下发到了各个班级的负责人手中。确保学生会的纳新宣传和纳新报名工作的正常工作。在随后的纳新工作中办公室又在一号教学楼安排了纳新地点,确保纳新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顺利开始。

在纳新报名后办公室对纳新的信息进行了汇总,包括报名后的汇总和报名后各部门信息的汇总,使得整个学生会的人员信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在随后的换届大会上,办公室主要是负责了整个换届大会的一些文件方面的工作,例如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的名单,上届学生会优秀学生会干部干事的名单,桌牌的制作等等工作。

在随后的工作中办公室主要是针对学生会的内部和办公室的内部进行工作的,首先是学生会的制度,顺利的完成了学生会部分制度的建立,并经过主席团的审议,顺利通过。并且予以张贴和公布。

为了使得学生会的经费申报做到有据可查、节俭节约,办公室本学期制定了学生会活动的经费申报制度,这一措施使得学生会各部门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对自己的经费有了一定的节制。同时制定了学生会文打印申请表,使得打印文件的浪费程度有所降低。以上两个措施是学生会办公室关于学生会规范化的一个开头。

在整个学生会工作正式开始后,办公室应主席团要求,每两周制作一份近两周工作计划,这项工作非常繁杂,尤其是信息的搜集工作,最后的排版工作也是很复杂,一份近两周工作计划一般要耗时一天的时间左右。

为了方便各部门学生会办公室设立了学生会信息墙,在墙体上设计了分月帐务公示、例会考勤明示、各部会议安排、近期活动通告、干部联系方式、两周工作计划、学生会负责表、共享物资信息、办公室负责表、办公室留言板、办公室值班表等板块。

同时为了展示我院学生会工作的突出,办公室将学生会历来获得的奖状收集并悬挂在办公室内,向外学院展示了我院学生的风采。

办公室在本学期注重了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文件的管理。在本学期的中期,学生会办公室对文件进行了统一的整理,通过各种渠道,将校学生会XX年全年、XX年年至今为止的所有红头文件整理齐全,确保一份不缺。

同时对其他文件夹和文件盒进行了重新的整理,并且进行了目录的制作,方便了学生会其他各部门的查阅。同时对文件夹和文件盒进行了重新的编号并且同时对学生会相应文件夹和文件盒内的文件进行了统一编号,使得学生会办公室的文件的管理有了比较规范化的管理。

在多方面的努力下,学生会办公室在本学期更换了电脑,由于条件的好转,使得学生会办公室在本学期注重了学生会电子类文件的手机,现在学生会办公室电脑内已经有了一定数目的电子文稿,对于各部门的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在学期中期,学生会办公室制定了整个学校学生会分部门的联系方式,包括:主席团、办公室、生活部、外联部、文艺部、青协、学习部、体育部、女工部、宣传部。并且已经抽时间分发到各部门。方便了他们各部门同全校其他学院相应部门的联系和交流。

学生会在本学期重新制作了,学生会的考勤本,学生会办公室干事工作记录表、学生会文件借阅本、学生会文件接收表等,制作精美,实用性高。

在本学期末,学生会办公室在很有限的时间内搜集了学生会各部门所举办的活动等信息,制作了学生会大事记。

办公室本学期和校学生会办公室进行了次数较多的沟通在校学生会办公室的组织下,全校所有学院的学生会办公室主任用一天的时间走访了所有的学院学生会办公室,材料学院学生会办公室作为第一个被走访的办公室,由我介绍了材料学院的办公室的软硬件设施,材料学院学生会的基本情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等,并回答了其他学院学生会办公室主任的提问。最后各学院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包括校学生会主任给予了我院办公室极高的评价。

办公室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保证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在我院及各个兄弟学院的建议下,准备并筹划了以校学生会为依托各学院学生会为分支的全校范围内学生会的信息平台,现在已经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主要的形式为通过学生会的公共邮箱、网站论坛,定期例会和座谈会(全体的或小范围内的)、实地参观交流学习等。而学生会信息交流平台的内容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一、各学生会间的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主要是通过办公室这一信息枢纽部门,及时了解各学院的各类资源和各项动态,以便于各学生会之间进行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具体内容草拟如下:

1、各学院的人事资料,包括主要学生会干部联系表、各学生会队伍整体发张状况、以及各学院的在校生数量等。

2、各学生会的工作材料。主要包括各学生会学期的工作计划、各学院特色品牌活动的相关资料、以及各学生会期末的整体工作总结等。

3、各学生会的软件和硬件资源。硬件资源主要包括活动桌椅、宣传板、桌牌、交通运输工具、音箱等活动物品。软件资源主要是一些学生会相关文件的电子材料(如重要文件、各类工作常用表格等)。

二、学生会与广大同学间的交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学生会网站的建设。

2、建立学生会意见箱和意见反馈电话。

3、创办学生会报刊。

总体来说,办公室本学期的工作可以说是有条不紊的开展,办公室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部门,工作较为繁复,而且学期本学期开始,由于干事是新上手,所以为了使得办公室工作顺利的进行,很多的事情都得自己插手完成,工作中没有积极与不积极之分,只有认真与不认真之分!

总校办学工作总结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5 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部 长

周 济 二○○七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臵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臵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 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依法设臵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

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10月14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它对于调动、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实施《条例》的重要环节,做出部署。要组织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教育机构负责人和举办者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条例》,使教职工和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条例》。在宣传《条例》的同时,组织宣传一批社会力量办学的先进典型。通过宣传,使有关行政部门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适应范围,把符合《条例》调整范围的教育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范畴。

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组织、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教育机构以及农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筹集资金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仍按公办学校实施管理,不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条例》。在国务院颁布有关办法之前,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和《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执行。

三、关于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

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领导下,与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的审核、审批范围和备案程序。避免出现政出多门、多头审批的现象。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分级管理的体制,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由国家教委审批,其设臵标准由国家教委制定。在国家教委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仍按《民办高等学校设臵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执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臵标准和分级审批的权限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审批权限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社会力量面向本地区兴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设臵,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要与本地区公办学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等教育机构的设臵要经过认真考察,充分论证,从严掌握。在审批教育机构时,除考察办学条件外,还应注重考察申办者的办学能力、思想素质和办学目的,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以及申办者不适宜从事办学活动的,不予批准举办。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由国家教委、劳动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为教育机构的合法办学凭证,不得出借、转让,除发证的行政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条例》规定的职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批或备案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举办教育机构。按照《条例》第五十条、《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四、关于教育机构的名称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教育机构名称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机构的名称,对教育机构名称做如下具体规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称为:××幼儿园;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其层次和类别分别称为:××小学、中学、学校、学院;

实施学制在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或中等专业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称为:××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称为:××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

以函授、业余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在名称中注明“函授”、“业余”字样。

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五、关于教育机构的教学和内部管理

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要执行并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按照《教育法》确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教育机构内进行宗教宣传和宗教活动。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明确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举办者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专修(进修)学院、专修(进修)学校以及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原则上应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职责、权限、任期、议事规程等在教育机构章程或校董会章程中规定。校董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教育机构的校长(院长、园长、下同)全面负责教育机构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以及与教育机构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校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六、关于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教育机构应参照财政部、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独立设臵的教育机构必须设臵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费用。学生退学,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教育机构的财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财产相分离,在教育机构存续期,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教育机构的资产和教育机构办学积累的资产,分别登记建帐。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教育机构委托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教育机构解散或停办,应当自核准解散或责令停办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和教育机构的代表组成的清算组,对教育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七、关于对教育机构的保障与扶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条例》规定的扶持保障措施。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学生升学、考试、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做到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要逐步建立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务评定、教师培训等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教师交流服务机构,承担为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及教师档案管理、教师交流等服务性工作。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八、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年度统计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落实领导责任。要做好教育行政部门内外部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社会力量办学出现的政策问题,制订和完善有关规章,保证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臵专门管理机构或确定归口主管的机构。主管机构应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受理《条例》规定的教育机构应当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核准有关事宜,并负责对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同时要明确有关机构的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形成归口主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要配备和充实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力量。要严格执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经费应由政府财政划拨经费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事业费予以保障。

按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在教育机构对照《条例》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逐校进行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章程、招生广告(简章)、教学质量、学校证书、学校名称、学校财产财务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检查。检查合格者,发给新的办学许可证,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民办高等学校设臵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7日颁发)教计[1993]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设臵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

第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

民办高等学校应对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同样的政策。

第二章 设臵标准

第八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臵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设臵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臵、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

设臵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

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所。

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它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简易建筑物; 危房;

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设臵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臵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臵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臵申请

第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设臵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臵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臵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招生,但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书,也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历资格考试或自学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学生考试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已基本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申请正式建校。

第十五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建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臵等); 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 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 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

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当年的民办高等学校设臵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臵申请,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形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臵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要求的设臵申请,国家教育委员会暂不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臵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设臵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批,并将结论意见通知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5年。第二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名要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同时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长的任免,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须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举办助学性质的非学历教育班,入学资格考试可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办分校和设校外办学点,也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筹办阶段而直接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首届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率低于70%的为不合格学校,允许第二年再次申请验收,再不合格,则改为筹办学校。参加考核验收合格的学生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法规和政策,享有下列办学职权: 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 设臵校内管理机构;

聘任校长、教师、职工,确定教职工工资收入标准; 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应有的奖惩; 享有国家赋予高等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设臵、调整专业;

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和调整学费标准; 接受捐赠、资助;开展对内对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兴办校办产业,进行科技协作,开展社会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等;调整分为撤销与合并。民办高等学校调整和变更,均须按申报设臵学校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调整,由学校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臵在校学生。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处理校产。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予以撤销。

1、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的;

2、乱发学历文凭的;

3、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教育质量严重低下的;

5、严重违背办学宗旨的。

国家明令撤销的民办高等学校,校长应负责对其在校学生妥善安臵。必要时,可请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给创办人部分外,均归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七章 其它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批权限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举办实施其它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函授教育辅导、继续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培训性质的学校和实施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实施中等专业教育但不具备颁发中专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培训性质的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实施初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和实施初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资格的初等培训性质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实施短期培训的教育机构,除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外,其它教育机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卫生、体育等特殊行业的学校,在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前,须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②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③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臵标准的;

④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⑤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编辑本段申办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经由以下程序:提交筹设申请材料——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接受专家组评估考察——审批机关研究审批——民政登记。

举办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举办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在审查举办人(单位)提供的申办材料并认为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该筹办中的学校进行考察评估,专家组撰写考察评估报告并送交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设臵;获得审批后,举办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编辑本段办学条件

学历教育机构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立标准的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办学条件;

(4)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5)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非学历教育机构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见附件二中《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办法》(试行)。编辑本段办学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批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编辑本段审批分工

高等学校:

1、专科学校 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查,省人民政府审批。

2、本科院校 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查,国家教育部审批。

3、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由区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初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教育

1、高等教育机构: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初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1)市属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教育机构(不含以中、小学为对象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个人、私(民)营企业及区县属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凡申请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经所在区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初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编辑本段申请办学流程

举办者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登记→物价局核价→相关部门领取发票→新闻单位登广告办理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广告备案

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和职权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校长的职权;(10)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11)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制定章程。其章程应该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和职权等。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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