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汇报网 >地图 >方案 >

税收筹划的方案

方案|税收筹划的方案(模板十六篇)

时间:2018-02-07 作者:工作汇报网

税收筹划的方案(模板十六篇)。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 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上市公司的全程税收筹划要点指南,欢迎阅读。

税收筹划的方向

1、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2、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3、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4、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

1.自我积累:

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

3.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5、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通常企业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在股份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作为出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包括企业或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者运用此项优惠政策,不仅可以拓宽投资来源,还可以有效降低投资成本。

若股份公司的.投资者为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 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设立股份公司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创业投资公 司)以1000万元专利权出资(不承担风险),B公司以15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于2008年3月共同投资设立C股份公司(于2009年上市),C公司 于2009年5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假定A公司2011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200万元,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

分析A公司2008年和2011年的税务处理:

1.2008年以专利权投资,承担被投资方风险,不涉及无形资产营业税纳税事项。

2.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70%)×25%=125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在投资设立公司时享受了国家对创投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为此,作为投资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投资设立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再以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名义投资到拟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之一——项目投资

上市公司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可享受诸多优惠政策。这对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率,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产业转型的动力,都将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我国目前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仍然有效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若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公司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公司购置并实际投入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投资国家鼓励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十、投资节能服务产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并且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运用项目投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承案例1:假定C公司是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生产企业,2008年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420万元。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

分析C公司2008年的税务处理:

1.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为(8000×17%-420)/8000=11.8%,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退税额为8000×17%-420-8000×3%=700万元。

2.2008年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第一年免税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之二——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之外,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自身股权、资产及业务等调整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一定的代价获得其他企业控制权或者资产经营权的行为。根据权威统计,2002年至2009年间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逾九成,收购的逾八成,都集中发生在后三年。

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可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通过 收购跨入新的行业,实施多元化战略,分散投资风险。并购重组已成为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目前对于企业并购重组的有关税收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 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 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 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 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 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二、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 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营业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印花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

(一)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契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中与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有关的契税政策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时,若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时,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 以上 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 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 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 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规定执行期限暂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运用并购重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承案例1:为了扩大公司规模,2010年5月C公司定向增发550万股票(每股面值1元,市价为2.5元)和125万元货币资金吸收合并D公司,合并当 年C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500万元(其中与D公司资产相关的所得为300万元)。合并前D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其中房屋账面价值1200万元,公允价值1700,货币资金1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00万元,另有2008年形成的亏损100万元尚未弥补。假定双方属于非同一控制的企业,2010年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3%,其他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分析C公司和D公司2010年度税务处理:

1.营业税:D公司被合并时,房屋无需缴纳营业税。

2.契税:C公司承受D公司的房屋免征契税。

3.企业所得税:C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550×2.5/1500=91.7%,高于85%,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经税务机关确认 后,D公司暂不确认被合并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计算缴纳所得税。C公司接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D公司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弥补亏损的限额为 (1800-300)×4%=60万元,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60+300)×25%×50%=217.5万元。假定C公司在吸收合并时用400万股票和500万元货币资金作为对价,则C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400×2.5/1500=66.7%,低于85%,属于一 般重组。D公司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全部资产确认资产转让所得400×2.5+500-1000=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C公司接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25%×50%=250万元。

上市公司在进行企业扩张时,可充分利用并购重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之三——股权激励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 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员工获提股票期权有关税收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有关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 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6]902号)第一条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 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的有关规定:(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税[2005]35 号)、(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员工从任职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按股票期权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现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如下:(一)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可以按此规定延期、分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 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 [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 按100%计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承案例1:王某、张某同为C公司员 工,2009年1月C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授予王某股票期权20000股,授予价5元/股,并约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王某可以行权。2009年6月 10日王某以授予价购买股票20000股,当天股票收盘价为10元/股。2009年1月1日C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授予公司高管限制性股票,并于当天按每股 10元的价格授予张某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收到股款100000元,当天股票收盘价为15元/股。根据计划规定,自授予日起至2009年12月31 日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内分两批解锁,第一批为2010年6月1日,解锁40%,第二批为2011年6月1日,解锁剩余的60%.2010年6月1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为0元/股,经考核符合解锁条件,对张某股票实行解禁。2011年6月1日,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根据惩罚性措施向张某回购该部分股票注 销,并返还购股款50000元。

分析王某、张某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1.2009年6月10日王某行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5)/6×25%-1005]×6=18970元。

2.2010年6月1日张某解禁第一批股票时应纳税所得额:[(30+15)÷2-10]×20000×40%=10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25%-1005)×12=12940元。

3.2011年6月1日张某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股票被公司收回并返还了股款,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之四——分红处置

投资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获得收益的一种方式。一般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和以公司盈 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对于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投资者为居民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若连续持有境内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投资者为个人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另: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 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例:E公司(居民企业)拥有F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票(股票面值为1元/股,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赵某拥有F上市公司1000万股股票。 2010 年度F公司年报披露:总股本为5000万元,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2011年5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和公积转增资本的预案:10转1派2,即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股,合计500万元,现金每10股分红2元,合计1000万元。

分析E公司和赵某分红所得的税务处理:

1.F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E公司和赵某的股票投资总成本保持不变,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F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E公司获得现金4000/10×2=80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的免税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赵某获得现金1000/10×2=2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50%=20万元。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浅谈税收筹划

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陈晓霞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或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必然产物,对企业经营的意义十分重大。由于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因此近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特点

1税收筹划以追求最大化为目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的最大化。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

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

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绳。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征税。因此,原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遵守的最基本司,外资企业注册综合原则

??? 综合原则是指企业不仅要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而且要把它放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税收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它是方法和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认识不到这一点,企业很可能作出错误决定。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采用筹划后的最优纳税方案,虽然不一定能使税负最轻,但能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生命力在于它并不是僵硬的教条,而是有着极强的适应性。经济情况的纷繁复杂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法的变化多端。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方法,也不能停留在现有的模式上,而应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才能使税收筹划有效进行。换言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否则就会犯张冠李戴、刻舟求剑的错误。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需要在市场法人主体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带有很多不确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税收筹划的经济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市场法人主体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然后再做出决策。了解主观认定与客观行为的差异在理论上,税收筹划、避税及逃税(偷税)固然有不同的含义,能够进行区别。然而在实践中,要分辨某一行为究竟是属于税收筹划行为,或者是避税行为,还是逃税行为,却比较困难,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判断。可认定和判断又随主观与客观而有不尽相同的结果。因此,任何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策略时,除必须精研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外,还应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在另一角度的可能看法,否则,一旦税收筹划被视为逃税,就会得不偿失。密切注视税法的变动税收法律规定是决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也是纳税人安全保障。在实施税收筹划策略的过程中,市场法人主体不仅要了解各种决策因适用已有税收法律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随之有异,还必须注意税法的变动。税法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常随经济情况变动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修正,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要频繁得多。因

此,市场法人主体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对于税法修正的趋势或内容,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使自己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我国的专家学者对税收筹划研究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发展缓慢。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观念陈旧??、税制有待完善?、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等,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1)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2)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3)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总之,企业税收筹划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愈发显得重要,并将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目前国内的税收筹划专业人员应该抓住发展机遇,迅速提高业务能力,抢占国内市场,提高与外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竞争力。相应地,立法

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取得专家的协助,重视对税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和司法建设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税收筹划事业发展到一个更高的水平。1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摘 要: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之一。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将对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其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进行探讨。

税收负担的多少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利润,这就启发和刺激了企业作为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运用各种税收政策,使得税负最低。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大量的外国企业来到中国进行投资,由于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刺激了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促进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1)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措施。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之一。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加企业收入,二是降低企业成本。税款作为一项费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务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通过偷税骗税等违法手段来降低税收成本所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而税收筹划则能通过合法的手段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有限的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与服务,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扩大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有利于企业的不断发展。

(2)税收筹划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具有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税收筹划的权利。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税收筹划除了可以实现节税功能外,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从而维护其正当权益。

(1)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对一个企业来讲,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首先具备的条件。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但无论是哪种筹资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现代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企业的筹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如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向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由于我国税法对不同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成本的列支方式不同,这便为企业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我国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两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了重复征税的现象。企业通过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改变资本来源结构,提高债务在总资本中的比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收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负债筹资虽然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负债越多越好,企业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风险为前提,否则有可能使企业陷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

(2)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通过投资产业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第二,通过投资地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除了要考虑投资地区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要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区或税区投资,在我国国内一般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区域: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七大地区。

(3)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建的过程中既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子公司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的,因而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税收优惠。但设立子公司手续繁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子公司必须独立开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在经营过程中还要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但设立分公司手续简单,有关财物资料也不必公开,分公司不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便于总公司管理控制。

税收是企业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与会计水平,有利于纳税人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化配置。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影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税收筹划,合理的降低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1]高金平.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税收筹划是企业在遵守法律规定和享受税收优惠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在经济不景气的现代,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年终总结中,税收筹划公司需要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全力回顾,总结经验教训,并对未来进行展望。



一、回顾过去



税收筹划公司应该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总结这一年来工作的收获和成果、难点和痛点、经验和教训。总体来说,税收筹划公司的总结应该具备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总结过去常规工作的成果和不足



税收筹划公司需要总结本年度公司常规工作的成果和不足,分析其中出现的问题,寻找改进方法,为后续工作提供经验基础。



2、总结过去针对客户工作的成果和不足



税收筹划公司需要总结本年度公司针对客户的工作领域、数量、质量、收益。并分析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总结过去对政策的把握和反应



税收筹划公司需要总结本年度政策出现的变化,以及及时跟进的效果和难点。这有助于企业把握未来政策的变化,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展望未来



税收筹划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的目标、战略和规划,对未来工作进行有序,周全的展望。



1、规划明确的工作目标



根据过去的总结,以及公司的规模、人员、资金等条件,确定未来工作的目标、重点、难点和计划,制定具体可行性的方案和方法。



2、进一步优化公司能力和服务内容



税收筹划公司需要关注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专业、个性化、贴心的服务,因此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能力和理念。比如,除了税收筹划方案之外,还能为客户解决融资、技术、营销等痛点问题。



3、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



税收筹划公司的企业文化是一个鲜明的标志,体现企业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为打造浓厚的企业文化,公司应该注意营造员工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进一步提高每位员工的创新和思维能力。



综合来说,年终总结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次重要的自我盘点和未来展望的机会。税收筹划公司应该充分总结过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通过规划明确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能力和服务内容,以及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税收筹划公司必将在未来创造出更加辉煌的成果。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摘要:税务管理是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是对税收筹划过程中有关风险的有效控制。

相比较传统税收筹划,税务管理更加注重对纳税乃至经营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更加强调事前管理。

通过事前管理,为企业实施有效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实施空间和主动性。

企业如何实现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业绩评价的对接,从而更好地发挥税务管理的价值创造优势,并且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成为当前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务管理;转型

一、税收筹划和税务管理的涵义及关系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以节税为目的,选择和安排企业筹资、投资和经营及交易等事项的过程,是在对税收法规学习、研究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统筹策划获得财务利益的行为。

从本质上说,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属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活动,并赋予了财务管理新的内容。

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更加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企业战略管理中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

税务管理是在税收筹划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一个概念。

企业税务管理是一种不同于税收筹划的过程管理,或者讲是一个系统的管理进程,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在控制税务风险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纳税成本的最小化,而对企业的涉税业务和纳税事物进行分析、筹划、监控、预测、实施等全过程的管理行为的总和。

企业税务管理研究的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如何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筹划仅仅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部分,而税务管理还包括了税务风险防控。

税务筹划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而税务管理的目的除了要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外,还要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

两者相互制约、辩证统一,共同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做好税务管理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1、合法和诚信原则

企业在实施税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手段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

否则,所实施的税务管理工作很可能就沦为偷税、漏税的行为,企业为此也会遭受严厉的法律制裁,企业财产、声誉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企业在税务管理工作中也要严格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企业的诚信纳税行为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税务风险,其诚信的精神也能获得企业管理层、员工等内部群体以及商业合作伙伴等外部群体的信任,同时也更容易获得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的支持和认可,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改善企业社会关系,降低管理成本和合作成本,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全面控制原则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重心应放在纳税行为之前。

相比被动的事后管理,事前管理能够预判可能的筹划空间和机会,提前预计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从而设计最优化的税务管理方案,进行科学的决策和有效的反馈。

在此基础上,企业应该进一步梳理与税收有关的经营过程和管理环节,通过建章立制,将风险防控工作融入投融资决策和生产流程,与企业内部控制和业绩评价等有机结合,建立全面的、一体化的控制体系,从而保证整个管理过程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3、经济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企业要通过寻求纳税方案的最优化选择,降低纳税成本;另一方面,税务管理在帮助企业获得节税收益的同时,本身也会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

要符合成本收益的原则,就必须使企业因采取税务管理而产生的额外管理成本不能超过企业最终获得的节税收益。

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简单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便是最优,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三、税务管理的系统构建

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税务管理要间接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并要最终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

1、管理前置:与财务管理的结合

从根本上说,税务管理应该归结为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

基于战略视角进行税务管理,不能仅仅通过某些具体税种进行筹划和安排,而应当从资金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整体把握,具体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环节的税收筹划和税务风险控制。

(1)筹资过程的税务管理。

主要是分析在税收因素的影响下,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涉及的问题包括:资本结构的变化如何影响企业的税负及业绩,企业如何在筹集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等等。

(2)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

经济学理论认为,税收通过影响资本成本从而影响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取决于每一新增投资的边际报酬率,而税收正是通过影响边际报酬率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

因此,进行税务管理,需要关注税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进而从企业投资过程中寻求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

(3)股利分配过程的税务管理。

股利分配是股东投资过程中的收益环节,通常包括股息所得和资本收益所得。

通常情况下,股息所得的税率要比资本收益所得的税率高,这种不同股利分配政策在股东利益上的差异,为企业股利分配过程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企业在进行股利分配的过程中,在遵循税收制度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选择有利于股东利益的股利政策,使得股东的税负最轻,达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2、管理嵌入:与内部控制的结合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税务风险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之一种,理所应当被纳入企业内部控制要素之内。

只有对纳税环节的各类风险进行合理预期和有效控制,才能保证企业真正享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节税收益,实现价值最大化。

既然税务管理是伴随企业从始至终,那么企业从拟投资设立到生产、销售直至进入清算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需要规避的税务风险。

加强内部控制,对纳税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把纳税风险降至最低,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建立税务风险预防机制,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企业管理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风险防范理念,防止和杜绝一味“逃税”、“漏税”的错误观念;其次,应加强对当前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力度,防范在政策上给企业税务带来风险;再次,企业应保持谨慎态度对待企业纳税筹划,要合理选择优惠的政策路径;最后,企业应定期收集相关信息,对企业税务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和改善企业的税务策略。

3、管理促进:与业绩评价的结合

业绩评价是企业为了衡量企业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企业内部各部门、个人对目标实现的贡献程度的一个评判过程。

具体地说,业绩评价是指评价主体运用数量统计和运筹等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设定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性定量对比分析,对评价客体在一定期间的业绩作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税务管理最终目标也是协助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乃至战略目标的实现。

从根本上讲,一套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理所应当要把税务管理的成效纳入到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指标当中去。

这样可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兴利除弊,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税收筹划评价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可以进行量化的指标评价标准,可以根据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二是不可量化的非财务指标评价标准,需要按照一定的步判断标准和环境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分析,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蔡昌.2009.税收筹划:理论,方法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 曹萍.2009.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企业税务管理若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

[3] 陈石.2012.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途径探究[J].中国总会计师(01):116―117.

[4] 杨东.2012.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探索[D].苏州大学.

[5] 王娟.2014.基于战略视角的企业财务管理[J].传习集(2014):124―129.

[6] 曾一龙.2007.税收筹划机制研究[D].厦门大学.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筹划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在税收筹划方面的心得笔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了解税收政策是必不可少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需要详细了解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包括税率、减免政策等。只有了解了税收政策,才能针对性地进行税收筹划。


要合法合规地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少纳税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使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规避税收。我们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遵循税法的规定。违反税法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会被认定为逃税行为。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会推出各种各样的税收减免政策,以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创业。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这些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例如,购买房产的时候可以考虑利用首套房优惠政策,创办企业可以申请相关的税收优惠等。


正确选择税务登记方式。不同的税务登记方式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在选择税务登记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业务性质、盈利状况等因素。有时候,合理的税务登记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减少税务负担。


第五,合理规划企业结构。对于企业来说,合理规划企业结构可以帮助我们在税收筹划方面获得更多的优势。例如,可以将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划分,从而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合理配置企业的税负。


第六,密切关注税收法律和政策的变化。税收法律和政策是不断变化的,我们需要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以便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只有紧跟时代的步伐,才能更好地应对税收相关的挑战。


还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需要谨慎行事。虽然税收筹划可以帮助我们减少税负,但是我们不能贪图便宜而忽视了税收合规的原则。我们需要考虑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遵守法律规定,并避免违反税法的风险。


小编认为,税收筹划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减少税务负担,提高生活和经营的质量。但是,我们要始终坚守法律底线,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实现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希望这些心得笔记能够对大家在税收筹划方面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一是实现手段不同。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制度中的税收优惠条款或不同经济事项的差别税收负担,结合个人或企业的经济目标,进行最优方案的选择。如投资一家新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我们选择在经济开发区或浦东新区,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单纯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言,就较设立在浦西适用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更为有利。偷税是指无视税收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已经形成的企业行为事实采取欺诈、隐瞒或错误呈报等非法手段达到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如有的纳税人采取把已实现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属于偷税行为。

二是法律性质不同。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支持;偷税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或调整。

三是效果不同。税收筹划可以达到控制税收成本,实现预期利益目标的目的。偷税受到法律惩罚,不但无法实现预期经济目标,反而会加重经济负担,甚至负刑事责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企业由于对税法缺乏全面而准确的理解,如当发生资金困难时,擅自少报甚至不申报,自认为可以实现纳税递延,结果还是受到处罚。其实他们完全可以利用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当局报告申请缓征,合法地达到筹划目的。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税收筹划作为实现低税负的专业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以及实务操作,本刊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合作,从即期起推出《税收筹划》专栏,邀请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为您进行详细的讲解。

美国知名**官汉德曾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一点,不管他是富人还是穷人。

”这种观念,正逐渐被中国**和企业所接受。税收筹划作为实现低税负的一项专业活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税收筹划,还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从宏观角度**了以下五大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3、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4、 税收筹划与逃税的关系;

5、 税务筹划粗心的法律责任。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该国税率较低,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可以考虑设立分公司。这是税收筹划的选择,实际上是一种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

目前,税收筹划已成为发达国家令人羡慕的职业。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在中国,税收筹划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但也蕴含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里,税收筹划将逐渐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由来和定义来看,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合法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税收筹划是一种选择行行为,是完全合法的。税收筹划不仅合法,在许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预期行为。

我们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是通过非法活动来减轻税收负担。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是在几个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综合效益最大的方案。

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应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权衡,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并没有涉及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分为两层:

一是选择低税负,即低成本、高资本比率;二是延迟纳税时间,获得税收延期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负担,总体上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因此,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安排,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其成功率不是100%;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估计范围,而不是一个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高的方案。

从地域范围来看,税收筹划可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计划是以国内税法为目标,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税种差异、税收优惠政策、成本支出等。国际税收筹划应考虑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税法,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

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践中,还应注意一些法律和技术前沿问题,以便更好地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收筹划在任何条件和情况下都不能进行。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税收筹划,因为它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但是,随着税法的逐步完善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加强,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税收筹划的条件。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税收法治化、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法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减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

如果纳税人的权利得不到承认或忽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就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和案例分析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下面介绍几个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

1、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务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按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承包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因此,这就使得工程承包公司可以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例如,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于是,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企业20万元的服务费用。

1、若作为中介,组织安排B公司与C公司签合同,收

取中介费20万元,则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万元×5%=10000元; C公司应纳营业税为:400万元×3%=120000元

2、若A进行筹划,让B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0万元。然后,A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则:

A应缴纳营业税为:(420-400)×3%=6000元。通过筹划,A可少纳营业税4000元。

当然,在考虑印花税时,收益会有所不同,因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A公司与C公司签订4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都要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印花税税率为0.3‰,计算交纳印花税,印花税(A)=(420+400)*0.03% =0.246 印花税(B)=420*0.03% =0.126 印花税(C)=400*0.03% =0.12

2、利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案例:四川省成都市某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单位,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2009年7月12日,甲单位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2009年10月18日,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2009年11月21日,甲单位与乙单位结算,甲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尚有40万元尚未支付给甲单位。但由于甲单位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2009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10月18日。

由于税法中还规定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三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11月21日。

7月份应纳营业税为40×5%=2万元

10月份应纳营业税为20×5%=1万元

11月份应纳营业税为(100-40-20)×5%=2万元

2009年11月份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单位尚有20万元价款未收到,但由于此项收入已经结算,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因此计税时并未将此40万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甲方不得不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缴纳2万元的营业税,增加了甲方的税收负担。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讲,甲方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时,不应与乙单位进行结算。这样只有在乙单位支付40万预收款后,甲方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生纳税义务,避免了提前负担税赋的不利情况。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采用的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样规定是因为纳税人采用预收款(含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这些年来房地产热、房地产买卖活跃的情况下,是经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为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人库,加强税收征管,在1994年税改中,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特殊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的确堵塞了房地产业中的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是以纳税人收到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一定是只要纳税义务一发生,就要全额计税。但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托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本规定,应在转让方结算时纳税。因此,当甲乙企业结算后,在甲单位尚未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时,甲单位就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只要甲单位采取筹划措施,在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之前,不进行结算,就可避免过早承担纳税义务。

点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它不同于纳税期限,后者是指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要具备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

一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二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上述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对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对营业税进行筹划时,不仅可以从营业额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进行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

3、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案例:

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已使用过08年4月购进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

[筹划分析]投入方式有两种:

方案

1、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案

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

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案1,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 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方案2,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转让不动产契税 =1200×3% =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

=1200×4%/2 =24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4×(7%+3%)=2.4(万元)

[筹划结果]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3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4、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1)兼营销售的税务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兼营业务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案例1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实现营业收入10万元,相应的货物购货成本为70万元(含税)。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教育费费附加。

分析:案例中某商场的行为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筹划分析] 未分别核算时: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70)/(1+17%)+10]*17%

=6.06

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70)/(1+17%)*17%

=4.36

当期应纳营业税=10×5%=0.5 当期合计应纳税=4.36+0.5=4.86 [筹划结果] 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6.06-4.86=1.2万

案例2

宏光物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份,销售煤炭80万元、销售焦米100万元,购进煤炭50万元、焦米70万元,煤炭税率为13%、焦米税率为17%,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额。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分析:此案例的情况属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筹划分析1]未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80+100-50-70)/(1+17%)*17%

=8.72(万元)

[筹划分析2]分别核算时:

当期应纳增值税=(80-50)/(1+13%)*13%

+(100-70)/(1+17%)*17% =7.81(万元)

[筹划结果]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0.91万元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样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很明显,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在分开核算时很好地达到节税的效果。因为在这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案例3 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2009年8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硬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筹划分析1] 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000÷(1+4%)×4%=7692 [筹划分析2] 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000÷(1+4%)×4%=6923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筹划结果]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2)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界定标准有两点:一是有销售行为;二是该行为必须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要看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各方的销售额,在总的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日常应用中,应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纳税筹划。让我们从下面的例子看看如何找到平衡点。案例1 某公司为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增值率为R、收入为M(不含税)、成本为N(不含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筹划分析]

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M×R×17%=M×17%-进项税金 进项税金=M×17%-M×R×17%

当期应纳增值税=M×17%-M×17%+M×R×17%=M×R×17%—(1)

当期应纳营业税=M×3%—(2)

令上述(1)、(2)两式相等;则M×R×17%=M×3% 则R=17.65%;

所以(1)增值率R>17.65%时,交纳营业税税负较轻。

(2)增值率R=17.65%时,交纳增值税和交纳营业税税负相等;

(3)增值率R<17.65%时,交纳增值税税负较轻

承上例,该公司2005年4月承包一项工程总收入为1300万元,购进材料为1000万元,建材适用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购销材料均为含税价。R=(1300-1000)/1300=23.08%>17.65% 若交纳增值税=(1300/1.17-1000/1.17)*17% =43.59万元; 若交纳营业税=1300×3%=39万元;

[筹划结果]交纳营业税可以节省税款3.59-39 =4.59万元;

如果上述案例中,工程总收入为1150万元,则 R=(1150-1000)/1150=13.04%<17.65%; 应交纳增值税=(1150/1.17-1000/1.17)*17%

=21.79万元;

应交纳营业税=1150×3%=34.5万元;

[筹划结果]交纳增值税可以节省税款34.5-21.79 =12.71万元 案例2 某超市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筹划分析]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0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筹划结果]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2.7万元

5、利用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也就是利用计税依据来进行税收筹划。对从价计税的应缴营业税的项目来说,其应缴营业税是营业额和相应税率的乘积,而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款。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和稳定的利益。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月,与从事增值强、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具体案例】某歌舞厅二月份取得门票收入为50000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为100000元,收取献花费为10000元,收取卡拉OK点歌费为150000元。

该月应纳营业税为:(50000十100000十10000十150000)×20%=62000(元)[筹划分析]假设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这样就使50000元门票消失在营业额之中,由此一项避税10000元。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1】

摘 要:股权转让业务是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由于股权转让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企业所得税是其主要的税收成本,自然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企业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实现收益最大化是企业需关注的问题。

文章在股权转让相关文件政策的基础上,以甲公司股权转让为案例,提出在现行税收政策下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四种方案,给企业降低纳税成本提供方向。

关键词:股权转让;税收成本;税收筹划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政策

目前,涉及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政策规定有以下3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与上述规定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的处理作了规定。

对于股权转让时是否要确认转让收益,该文件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 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 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

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 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重组需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处理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仍应遵从上述清算股权或正常转让处置股权的原则。

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下面拟以甲公司股权转让为案例,通过对四个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在当前政策环境下,股权转让的最优税收策略。

案例资料:甲公司于2007年8月以450万元货币资金与乙公司投资成立了联营公司丙,甲占有30%的股权。

后因甲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4年5月终止对丙公司的投资。

经对有关情况的深入调查,终止投资时丙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人民币):

资产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期末数

流动资产5000 流动负债1000

其中:货币资金5000 其中:短期借款1000

长期股权投资0 长期负债0

固定资产0 所有者权益4000

其他资产0 其中:实收资本1500

盈余公积1000

未分配利润1500

资产总计5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

第一种方案:股权转让方案,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丙公司的股权。

根据税收文件规定,甲公司此时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450=750,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450)*25%=187.5,税后净利润=1200-450-187.5=562.5万元。

此种方案下,股权转让未享受任何税收优惠,75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全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方案: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收回450万,然后以750万元价格转让丙公司股权。

此种方案下对于被投资方丙公司有1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把这部分利润分配给股东,其中甲公司占有30%的股权,可分得450万的收益,对于这部分利润根据税收政策是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分配完1500万未分配利润后,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1500万,盈余公积1000万,未分配利润为0,所有者权益总计为2500万,此时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500*30%-450=75万,税后净利润=450+750-450-75=675万。

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少交112.5万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净利润增加112.5万,此种方案被投资企业对其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利润分配,而这部分分得的股息红利享受了免税待遇。

既然第二种方案享受了免税,就需要考虑能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案使得股权转让享受更多的免税待遇,此种方案中是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就可以考虑盈余公积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由此考虑到了第三种方案。

第三种方案: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先用625万元盈余公积和1500元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之后甲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

此种方案首先注意盈余公积可以转增资本但是需要注意不能全部用于转增,需要留下转增前实收资本的25%,即本例中需保留1500*25%=375万的盈余公积,剩余625万的盈余公积可以用来转增资本,1500万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因此本例中可以用625+1500=2125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对于甲公司而言相当于是二合一的动作:

转增资本相当于是第一个步骤――分配股息红利,金额为2125*30%=637.5万,但是此时甲公司实际是没有得到该股息红利的,但在税收中享受免税待遇的;第二步是甲公司将实际并未取得的该股息红利再投资于丙公司,投资的好处是增加了投资成本637.5万,此两步即为二合一,这样处理的好处是投资方享受了免企业所得税待遇和增加了投资成本。

转增资本后对于丙公司而言,所有者权益总计不变为4000万,但实收资本为3625万,盈余公积为375万,未分配利润为0,此时甲公司转让其对丙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450-637.5)*25%=28.125万,税收净利润=1200-450-28.125=721.875万。

此方案与第二个方案相比,不仅仅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而且1000万的盈余公积中有625*30%=187.5万也享受了免税待遇,所以此种方案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次下降,究其原因即是部分盈余公积和全部的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

第四种方案:撤资,从丙公司撤资,收回货币资金1200万。

此时假设该方案可行,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回的1200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450万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第二部分相当于被投资方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享有的部分即(1000+1500)*30%=750万作为股息所得,而股息所得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200-450-750=0。

因此,对于甲公司而言,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税收净利润=1200-450=750万。

因此,此方案是税负最轻,税后净利润最高的方案。

此方案是最彻底的方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其可行性,因为撤资方案对甲公司而言税负最轻,但对被投资方丙公司而言,撤资可能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因为甲公司撤资后,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目会同比例缩减30%,即丙公司实收资本为1050万,盈余公积为700万,未分配利润为1050万,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800万。

一旦丙公司生产经营遇到资金紧张等方面的问题,就可能会对丙公司造成伤筋动骨的影响,所以此种方案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双方的可接受性和可行性。

总结此四种方案,对比如下:

方案 企业所得税 税后利润 差异产生的原因

方案一 187.5 562.5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二 75 675 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三 28.125 721.875 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四 0 750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

其实此四种方案均围绕着这句话所做的考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哪个方案能把免税待遇享受得最充分、最彻底,税负就最少。

这就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所需达到的目的。

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股权结构不同,每个方案的可行性也会受到现实各种因素的限制,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针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收益往往伴随着风险,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提升企业价值的.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理避税,同时税收筹划本身也有一定的成本。

因此,最佳税收筹划方案的决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依法纳税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

只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保证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机关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其自然而然成为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对象,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税务文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这样才能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

(2)需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合理节税、使企业收益最大化。

因此,必须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

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还小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必要进行。

(3)税收筹划要着眼于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是连续、动态的过程,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并不一定是最佳方案,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综合考虑企业整体税负,选择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在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方案中,为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相应税收活动的同时,要考虑对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双方风险承受能力。

如案例分析的方案四,撤资方案的操作需谨慎考虑对企业、集团总体战略的影响,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这样才能保证取得税收利益,增加企业价值。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会逐渐活跃和复杂,同时税收法律进程的加快,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提供给股权转让税收筹划这个重要课题更加广阔的研究空间。

因此,寻求合理的筹划空间、为企业量身定制税收筹划方案也对企业财税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S].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Z].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2】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股权交易业务不断增加,股权作为企业的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或税前扣除),那么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才能在符合税法规定且各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呢?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不同方式的股权转让特点,为企业股权转让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一、股权转让收益税务筹划

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07年共同出资设立AB公司,A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比例60%;B公司出资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三家公司都属于内资企业。

截至2010年12月31日,A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

AB公司从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

2011年1月,A公司将持有的AB公司股权以4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2011年2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有关规定,因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会的的增值部分,所以必须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所得=4000-3000=10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方案二:AB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A公司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

本例中,AB公司于2010年12月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后,A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4000-(1000×60%)-3000=4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节税1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

分析: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被视为免税收入。

因此,在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400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600万元(1000×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

二、股权转让损失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接上例,A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不包括转让AB公司股权的损失),AB公司2010年12月会计账面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

2011年1月,由于A公司尚有其他不良资产,只能将持有的AB公司股权以295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B公司。

假设A公司与B公司在年度内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未向股东分配利润情况下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2950-3000=-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25%=237.50(万元)

方案二:A公司在AB公司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2950-(1000×60%)-3000=-650

应纳税所得额=1000-650=3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50×25%=87.50(万元)

采用利润分配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案二,比采用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的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237.50-87.50)。

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为股权投资转让业务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

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将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就可以将这部分分配的红利由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

企业转让股权时,除了利用未分配利润进行税务筹划外,还可以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增加计税基础的筹划。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当于被投资企业先对股东分红,投资企业(股东)再将分红用于追加投资。

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可见,即使各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千差万别,在进行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时,也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采用先向股东分配利润后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案,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当然,上述税务筹划的制定,取决于利润分配能否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同时在应用中还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成本和具体的税收政策,不死搬硬套,以免弄巧成拙,导致税收筹划失败,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第一章

(1)税收筹划的概念: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两种方法: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3)偷税: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4)避税: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适当的经营或财务安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5)偷税: 不合法 不合理

避税: 非违法 不合理 税收筹划: 合法 合理(6)税收筹划的分类

按税收筹划服务对象分类:法人、自然人 按税收筹划的区域分类:国内、国外

按税收筹划提供主体分类:自行税收筹划、委托税收筹划

按涉及的不同税种分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目的税 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分类:投融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成果分配

税收筹划的目标:实现涉税零风险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减少税收负担(7)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直入主题型、拍胸脯型、临阵磨枪型

(8)忽略企业日常税务管理:1.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充分利用 2.只重视纳税金

额的绝对减少 3.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后再考虑税收事项

(9)税务稽查的分类:日常稽查 专项稽查 举报稽查

(10)减轻税收负担的三层含义:绝对减少负税 相对减少负税 延缓纳税(11)税收筹划的原则:法律原则(守法性原则)、前瞻原则(事先筹划原则)、整体性原则(系统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财务原则(保护性原则)、综合权衡原则

(12)守法性原则: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以合法方式为实现形式、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

(13)综合权衡原则:1.收益与风险的权衡 2.收益与成本的权衡

3.整体税负的轻重,节税与增税的权衡 4.节税目标与企业整体财务管理目标的权衡

(14)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1.市场经济体制 2.税收制度的“非中性”和真空地带 3.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

(15)税收筹划的实施条件:1.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 2.具备相当的收入规模

3.具备税收筹划意识

(16)影响税收筹划的因素:1.纳税人的风险类型 2.纳税人自身状况

3.企业行为决策程序 4.税制因素 5.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多方合力

(17)税收筹划的实施流程

主体选择 收集信息 目标确定 筹划方案列示、分析与选择 实施与反馈

第二章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技术 减税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 扣除技术 抵免技术 退税技术 亏损抵补技术。

(2)免税:国家出于照顾或奖励的目的,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特定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的照顾或奖励措施。

免税技术: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

免税技术的特点:1.属于绝对节税 2.技术简单

3.适用范围狭窄 4.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免税技术的方法: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 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

(3)减税: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特定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照顾或奖励措施。

减税技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减税技术的特点:1.属于绝对节税 2.技术简单

3.适用范围狭窄 4.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减税技术的方法:尽量争取更多的减税待遇并使减税最大化

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

(4)税率差异的含义:对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率差异技术的方法:尽量寻求税率最低化

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5)税收扣除的含义:从计税金额中减去一部分以求出应税金额。

扣除技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扣除技术的种类:1.税收优惠或奖励的税收扣除 2.合理增加成本、费用

扣除技术的特点:1.可用于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 2.技术较为复杂 3.适用范围较大 4.具有相对稳定性

扣除技术要点:扣除项目最多化 扣除金额最大化 扣除最早化(6)税收抵免的含义: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

税收抵免的种类: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抵、税收优惠或奖励的税收抵免

抵免技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抵免技术特点:1.绝对节税 2.技术较为简单 3.适用范围较大 4.具有相对确定性

抵免技术要点:抵免项目最多化、抵免金额最大化

(7)退税的方式: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再投资退税、出口退税

退税技术的特点:1.绝对节税 2.技术较为简单 3.适用范围较小 4.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退税技术要点:尽量争取退税项目最多化、尽量使退税额最大化

(8)亏损抵补是指当年经营亏损在次年或其他年度经营盈利中抵补,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9)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概念:指同一经济行为有多种税收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避开高税点而选择低税点,以减轻纳税义务,获得税收利益。(10)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企业耗用原材料(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可以少缴所得税。

如果原材料价格呈下降趋势,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

如果价格比较平稳,宜采用加权平均法。

(11)税负转嫁:指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

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辗转、税负叠转、税收资本化

影响税负转嫁效果的主要因素:商品供求弹性、市场结构、课税制度 税负转嫁的筹划方法:1.市场调解法 2.商品成本转嫁法 3.税基转嫁法(12)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所发生的盈亏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先分后子

(13)投资结构的优化组合:投资地区结构、投资用途结构、投资产业结构、投资来源结构、投资项目性质结构

第三章

(1)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2)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3)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增值率

当抵扣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抵扣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4)若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可以通过企业分立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若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率),可以通过企业合并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5)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的时间限定为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6)零税率:应纳税额=销售额×0%-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退税或留抵 免税: 应纳税额=0(7)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0(退税)0(免税)100 = 0(不退税)0(免税)0 >0(不退税)170(不免税)100

例题

(一)甲供应商(一般纳税人)报价:50万元(含税)

乙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报价:43万元(含税)从价格优惠零界点可知:

若乙能出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格折让临界点的售价=50×86.55%=43.275万元>43万元,可从乙供应商处购买货物

若乙不能出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格折让临界点的售价=50×83.73%=41.865万元<43万元,可从甲供应商处购买货物

从企业利润核算角度来看:

假定家具生产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元

从甲供货商处购买货物再销售的利润=60-50/(1+17%)-【 60-50/(1+17%)】×17%×12%=16.91万元

从乙供货商处购买货物再销售的利润

乙能出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43/(1+3%)-【 60×17%-43/(1+3%)×3%】×12%=17.18万

乙不能出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43-60 ×17%×12%=15.78万元

(二)某上市公司拟筹资5000万元,现有以下三种筹资方案:

(1)向银行借款。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筹资费率估计为1%。

(2)发行股票。公司股价为30元,每股股利为2元,预计年股利增长额为2%,筹资费率为4%。

(3)发行债券。债券发行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8%,筹资费率为2%。该上市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请采用比较资金成本率的方法,选择该上市公司宜采取的筹资方案。

(三)(1)王某在某企业工作,2012年每月工资3400元,年末一次性领取全年奖金6700元,请计算王某全年应纳个税?

1~11月不纳税

按12个月分摊每月的奖金=(3400+6700-3500)÷12=550元 12月应纳个税=(3400+6700-3500)×3%=198元

(2)若王某月工资为3700元,其全年应纳个税为多少? 1~12月工资纳税=(3700-3500)×3%×12=72元

按12个月分摊每月的奖金=6700÷12=558.33元 年终奖金纳税=6700×3%=201元(3)某公司甲、乙二员工月工资均为5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甲员工为18000元,乙员工为19000元。

1、发放月工资时,公司应为甲、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3500)×3%= 45(元)全年则为45×12=540(元)

2、年终一次奖金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甲员工:18000÷12=1500(元)

年终奖应缴个税为:18000×3%-0=540(元)

乙员工:19000÷12=1583.33(元)年终奖应缴个税为:19000×10%-105=1795(元)

乙 税前年收入 5000×12+18000=78000 5000×12+19000=79000 纳税 540+540=1080 540+1795=2335 税后年收入 76920

76665 【结果】

税前收入乙比甲多1000元 税后所得乙反而比甲少255元 【原因】

按现行政策发放年终奖时乙要比甲多交税1255元 【处理方法】

乙超出无效区间下限的年终奖转移到12月份的工资中,则乙12月份工资收入为6000元,年终奖发放18000元 乙12月份工资应纳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年终奖18000元,与甲同样缴个税540元

乙全年应缴个税=45×11+145+540=1180元

乙全年税后所得=5000×11+6000+18000-1180=77820元 乙全年比甲实际多得900元(77820-76920)

(4)罗先生2008年5月取得各项收入20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出租房屋收入2000元,体育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罗先生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某市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税额=(12000-10000)×20%=4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税税额=(2000-800)×10%=12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475+120=995(元)。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6000/20000)=3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2000/20000)=1000(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12000/20000)=6000(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3000)×10%-25=75(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00)×10%=20(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6000)×20%=120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200=1295(元)。由上可知,税前扣除选择法比税前扣除平均法少缴300元个人所得税款。

(四)从1996年百盛和SOGO引入购物返券的销售方式获得成功开始,各种促销方式逐渐在整个商业行业铺开,已经成为商家的基本经营策略。那么,从税收角度来看,各种促销方式是否存在差异呢?

我们假设单位货物的零售价格为100元(含税),成本60元(含税,取得专用发票)。现在商场分别采用四种方式促销:(1)直接打7折;

(2)满100元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3)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4)满100元送价值30元的购物券。

请对以上四种促销方式进行分析评述。

打折增值70÷1.17×17%-60÷1.17×17%税=1.45送商品返还现金送购物券100÷1.17×17%-100÷1.17×17%-100÷1.17×17%-60÷1.17×17%+ 60÷1.17×17%= 60÷1.17×17%= 30÷1.17×17%-5.815.8118÷1.17×17%= 7.55附加1.45×12%=税费0.174税前70÷1.17-利润60÷1.17-0.174=8.3767.55×12%= 5.81×12%= 0.9060.6972100÷1.17-60÷ 1.17-19.74-0.906=13.545.81×12%= 0.6972100÷1.17-60÷1.17 100÷1.17-60÷1.17-30-0.6972=3.4908-30-0.6972=3.4908企业8.376×25%=所得2.094税净利6.282润13.54×25%=3.4908×25%=3.380.872710.162.61813.4908×25%=0.87272.6181(1)打折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 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51.28 贷:库存商品 51.28 税务处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扣减折扣额;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缴税费-增(销)1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51.28 贷:库存商品 51.28 借:营业外支出 19.74 贷:库存商品 15.38(18/1.17)

应缴税费-增(销)4.36(30/1.17×17%

税务处理: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3)返还现金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增(销)1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51.28 贷:库存商品 51.28 借:销售费用 30

贷:现金 30(4)送购物券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增(销)1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51.28

贷:库存商品

51.28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五)甲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A地设有一个子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经预测,未来三年内,甲公司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A地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200万元、0、-100万元。

现甲公司准备兴建一家生产企业。经估计,新建生产企业在开办的第一、二年将发生亏损,亏损额分别为200万元、80万元,第三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150万元。

对如何建立新的生产企业,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新建生产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二是将新建生产企业建成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三是将新建生产企业建成A子公司的分公司。请从税收角度对以上方案进行选择。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股权转让怎么纳税?

Consult about business tax on the transfer of equity

Taxpayer: hello, I am from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may I ask you a question about business tax?

纳税人:我公司正打算与另一家外资企业合并,请问股权转让怎么纳税?

Taxpayer: well, we are planning to transfer our equity into another company, I want to know whether my company will pay business tax on it.

Tax official: at first, you would better make clear that in what form the equity arise?

Taxpayer: I do not understand it.

税务局:企业股权的形成不外三种形式:以无形资产入股、以不动产入股、以其他资产入股。对后一种情况,在转让股权时应免缴营业税。

Tax official: well, as you know,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contribution to form the equity, namely intangible asset, immovable property, and other forms, such as money, labor, etc .only on the last case, the transfer of equity is exempt from tax.

Taxpayer: can you explain the other two cases in detail?

税务局:可以。这两种情况的税收处理是不同的。对第一种情况,其性质是转让无形资产,如果是无偿行为,则不征税。

Tax official: there are different tax treatments in the two cases. For the first case, the nature is transfer of the intangible asset, so the business tax is exempt provided it is transfer for free.

Taxpayer: what about the second case?

税务局:对不动产形成的股权,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要征税。

Tax official: for the transfer of immovable property, it should be levied by business tax no matter whether it is free or not.

Taxpayer: if it is for free, how do we determine the taxable turnover?

Tax official: the tax authority will assess it.

Taxpayer: by the way, should we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if we received net income by the transfer?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摘 要: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之一。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将对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其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组建过程,经营过程,筹资过程,经济师论文参考

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大量的外国企业来到中国进行投资,由于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刺激了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促进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1)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措施。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之一。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加企业收入,二是降低企业成本。税款作为一项费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务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通过偷税骗税等违法手段来降低税收成本所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而税收筹划则能通过合法的手段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有限的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与服务,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扩大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有利于企业的不断发展。

(2)税收筹划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具有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税收筹划的权利。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税收筹划除了可以实现节税功能外,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从而维护其正当权益。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摘要:文章对税收筹划,开展税收筹划的意义,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在税收筹划中企业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重点论述了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在筹资活动中的影响。

关键词:税收筹划、融资、风险防范

clc编号:f810.42文件标识**: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79-03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成为企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虽然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但可喜的是,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已经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

面临严峻的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税收作为企业税前利润的一项支出和必须支付的一项外在成本,直接影响到税后利润的大小,只有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才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由于税收筹划具有减轻企业税负、降低企业成本,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意义,因而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的重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享受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对成本控制的需求,因而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的共识。

我国的税收筹划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宏观税负的调整和税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时,应当重视税收筹划,为企业的经营作出正确、合理的决策。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一般来说,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纳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者缓缴税款。包括法律手段的节税筹划、非违法手段的避税筹划和经济手段的税负转移规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适应**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某企业按统一的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自制自用产成品成本为150 000元,假设利润率为10%,消费税率25%,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150 000×10%)÷(1-25%)=220 000(元)

应纳消费税=220 000×25%=55 000(元)

筹划分析

假设企业采取措施降低自制自用产品的成本,将其成本降低为130 000元,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30 000+130 000×10%)÷(1-25%)=190 666.67(元)

应纳消费税=190 666.67×25%=47 666.67(元)

企业降低自制自用产品的成本后,少纳消费税额为:

55 000-47 666.67=7 333.35(元)

⬣ 税收筹划的方案 ⬣

司仪配音:(音乐:二胡曲《茉莉花》)

平生不慕华丽妆,清质天成不张扬,仲夏凉风微微起,遥抚人心阵阵香。秀丽的江南水乡,是茉莉花的故乡,在这神奇秀美的土地上,一幕幕美丽感人的爱情故事,在茉莉花的芳香中,格外让人心驰神往。在鲜花簇拥的江洲岛城,有一对青年男女,茉莉花开时节的一次相遇,让彼此心中荡起爱的涟漪,于是他俩牵手茉莉花下,约会茉莉花下,相恋茉莉花下,小伙朴实无华如茉莉的品质深深打动了姑娘的心,而在小伙的心中,姑娘就好似一朵美丽的茉莉花,一朵洁白淡雅,芬芳满枝桠的茉莉花!

小天使:(手捧烛光)(音乐:童声版《茉莉花》)走向舞台

新郎:(手持玫瑰花)(音乐:男声版《茉莉花》)和小天使一起走到幸福花门旁。

新娘:(工作人员打开大门)在父亲的陪同下,走到幸福花门旁(音乐:女声合唱版〈茉莉花〉)新郎向新娘献花,父亲将新人的手握在一起,高高托起。

新人在天使的引导下走向婚礼台

新人在天使的火种点燃点火器,一同点燃主烛台(背景音乐:合唱版《茉莉花》)

司仪朗诵:

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美丽又芬芳;姑娘好似茉莉花,你就是我这辈子寻找的家。

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从天上掉落到我身旁;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我爱上她!(冷烟火燃放,灯光开启)

司仪:呕歌纯真爱情 ,诉说美满姻缘, 展示新人丰采 ,留下难忘瞬间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先生们,女士们,亲爱的好朋友们: 大家晚上好!

女:这里是茉莉花的世界,这里是爱的海洋;

男:这里是欢乐的天地,这里是收获爱情的绝对现场!

女:今天是欢声笑语,喜气飞扬,宴会大厅,人气正旺,

男:四方宾朋,有缘相会,共祝新人地久天长!

男:我是今天的婚礼司仪蒋大为,欢迎大家的光临!公元20xx年2月6日,当时光老人把时间定格在这一天,让我们带着共同的祝愿,来见证新郎秦健先生新娘陈慧的幸福结合,来见证一对新人幸福与甜蜜的美好时刻!

女:爱能把苦水变成美酒,爱能把星火变成烈焰。爱能让时间变快,爱能让距离缩短。出海,爱是前进的帆;返航,爱是归来的船!

我们真诚地祝愿一对新人在充满爱的人生旅途上尽情地走下去,乘风破浪,一往无前,共同走向辉煌的明天!

男:新郎,请你看看你身边的新娘,觉得她今天漂亮么,(漂亮),漂亮的象什么,(象茉莉花)请你深情地看着新娘的眼睛,你一定会读懂新娘对你的信任和一网情深,(音乐茉莉花乐曲),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芬芳美丽满枝桠,古人曾这样描述,说茉莉花是虽无艳态惊群目,幸有清香压九秋。新郎新娘当你们这艘爱的小船即将起航的时候,我要郑重的问你们一句:准备好了么?(准备好了)你可以揭新娘的面纱了!

男:各位来宾,大家知道,在婚礼上,爱的誓言往往是表达“我爱你”三个字最最直接的方式,所以下面两位新人将要在全体来宾面前许下他们爱的誓言,来表达对对方一生的承诺。首先有请新郎

尊敬的秦健先生,今天你以婚姻的形式接受陈慧小姐作为您的合法妻子,在以后的人生旅途中,你愿意爱她、尊敬她、保护他并与他相伴终身吗?(我愿意)

尊敬的陈慧小姐,今天你以婚姻的形式接受秦健先生作为您的合法丈夫,在以后的人生旅途中,你愿意爱她、尊敬她、保护他并与他相伴终身吗?(我愿意)

大家听的出刚才两人发自肺腑的话语,我想当岁月的光华流失于额头的鬓角,当生活的艰辛填满彼此脑海心季的时候,我们衷心希望你们记住今天彼此的诺言,永远把对方当成手心里的宝!

女:在两位新人互致爱的誓言之后,下面进行非常神圣的仪式,交换钻戒。请大家再次聚焦星光大道的尽头,有请小天使为他们送上爱的对戒。

这爱的小天使手捧着爱的对戒缓缓地走向新人。有请新郎为新娘铭刻在心里永恒的爱,此刻新娘戴在新娘手指上的是一份永恒的爱!

下面请新娘为新郎戴上爱的对戒,此刻新娘戴在新郎手指上的是一份真挚的情感!

男:两个相爱的人把铭刻在手上那份甜蜜和幸福一起举过头顶,我们的掌声响彻这个夜晚!

女:这份幸福的美酒已经为你们浇灌好了,有请交杯酒将两颗心交融得从今天起永远在一起!为他们祝福!

男:朋友们让我们看一看秦健和陈慧的眼睛,看一看他们微笑的脸庞,看一看两颗幸福的心灵,不知他们有话要说吗?朋友们允许他们有这个机会吗?掌声告诉我!有请新郎

女:秦健的每一个字都叩击着每一个人的心灵,因为在他爱的天空里,已经不是那么一颗心,而是两颗心。看看新娘的眼神,她仿佛也有话要说,给她这个机会表达吧!

男:我们都会祝福你们的,朋友们是不是?看着秦健的眼神,今天有一个小小的心愿要向她揭晓,他刚才已经说了:我爱你陈慧!朋友们我们是不是刁难一下秦健,给他一个机会不让他说话,同样能感受到陈慧的感觉,那就是你爱他,给不给这个机会,朋友们?有请用无声的语言,用爱表达你爱她直到永远!

新郎:(张开双臂,音乐响起,燃放冷焰火)

女:让我们祝福他们两个人,在今后的每一天,每一分,每一秒,在他们相爱的一百年里,永远幸福好吗?

男:爱的第一段交融的诗篇《好一朵美丽的茉莉》已经为他们响起,掌声欢送他们即将步入殿堂,为他们祝福!谢谢!(新人转场)

本文来源://www.gsi8.com/fangan/95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