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时间:2025-05-07 作者:工作汇报网轨道交通自我介绍(汇编十三篇)。
一)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一、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轨道交通信号专业教学计划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应达到下列目的:
1、使学生了解道路桥梁建设得的现状和交通建设的发展方向,认识轨道交通信号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通过实习,认识本专业的性质和任务,以及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和热爱,进一步认识交通建设对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
3、通过对已建和在建桥梁、道路工程的实习,使学生认识到建筑平面、建筑立面、结构平面布置等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复杂性、重要性。
4、通过实习,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工程联系起来,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的问题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5、通过实习调研,取得工程设计第一手资料,未毕业设计作准备。
二、实习时间:
20XX年2月22日至3月22日
三、实习地点或单位:
1、学院实验室学习轨道交通信号方面的应用软件
2、外面工地参观实习,桥梁、隧道、道路、轻轨施工现场还有轨道交通信号设施设备公司
四、实习主要内容
20XX年2月25号举行了毕业实习动员大会,由轨道交通信号系主任张建旭老师为我们做毕业实习动员。安排实习日程及实习要求。本次实习是校内外相结合的模式。
(一)、实习期间在校内的主要内容:
1、在学院实验室学习TransCAD软件,听张建旭老师介绍,这款软件目前是同类软件中使用最方便,快捷的,实用性最强的一款软件。若可以学习好TransCAD软件应用技巧那就可以在同行中脱颖而出了,交通规划软件在规划院应用是最普遍的,而且这软件也可以被管理层工作者用来管理繁多的项目工程。
TransCAD是第一个供交通专业人员使用而设计的地理信息系统(GIS ),用来储存,显示,管理和分析交通数据。TransCAD把GIS 和交通模型的功能组合成一个单独的平台,以提供其他软件无法与之匹敌的各种功能. TransCAD可用于任何交通模式,任何地理比例尺寸,和任何细节程度。
美国CALIPER公司是驰名交通规划软件TransCAD、交通仿真软件TransModeler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Maptitude的开发商。CALIPER公司自1983年成立以来,已有25年的交通软件开发和规划咨询经验。总部设在麻省牛顿市的CALIPER公司致力于将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与科学的交通规划和管理方法相结合,为交通规划和轨道交通信号技术人员提供有效的定量决策支持工具、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业务和有关数据产品。公司不定期地在总部或用户所在地提供软件培训,并通过与大专院校和行业学者的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吸收最新的理论和方法。公司员工来自世界各地,多数都是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对交通研究和GIS应用有特别爱好的交通规划专家及软件开发工程师。
TransCAD将地理信息系统与交通需求预测模型和方法有机结合,是世界上最流行和强有力的交通规划和需求预测软件。TransCAD在70多个国家有超过7500余用户,在美国25个以上的州是标准的或占主导地位的交通规划软件,被175个美国大都市规划组织(MPO)所使用。
TransCAD所提供的交通规划工具包括四阶段模型、快速响应方法、基于出行链(Tour-based)的模型、离散选择模型、货运模型和组合(Simultaneous)模型。它提供从路段流量反推公路、卡车和公交流量的起讫点矩阵的方法。TransCAD包括一套先进的公交规划和需求预测方法。新近发行的5.0版中的均衡交通分配以最快的速度达到高度的收敛标准,以满足交通项目的评估和影响分析的需要,其动态交通分配可以应用于大的规划网络。它提供一个全新的对多层多元Logit模型的参数估计和应用引擎,使交通方式选择模型更为容易。它直接支持ESRI Geodatbases、微软Access和Excel,以及Google Earth等。TransCAD还支持用多线程和分布式计算来进一步提高大规模模型的计算速度。
2、科盟轨道交通信号 CAD 设计系统采用最新的标志标线设计规范,完全按照新规范的要求进行模块的设计,是目前国内唯一的轨道交通信号设计软件。该软件目前分四大模块,标志板面设计、标线设计、标志结构设计、标志标线工程量统计,基本涵盖了标志标线所有的内容,较为全面的提供了标志标线设计多种工具,具有功能全面、结构合理、衔接紧密的特点。该软件的各大模块相互关联,实现数据共享,极大的提高了设计效率,例如,在进行板面设计的同时,板面的数据已经自动被系统记录,这样在做板面统计的工作时,系统能够自动处理该数据,大大减小了设计的工作量,设计工程一气呵成。软件实现了计算绘图以及计算书等多种功能,将设计工作的几乎每个步骤都较为圆满的解决,并且做到图纸美观,计算书格式规范,避免了设计工作中的返工。该软件的研发填补了国内轨道交通信号软件的空白,为设计者提供了一个功能强大、使用简便的软件。未来我们还将不断扩充系统功能,使其功能不断完善,为设计者提供更加专业和广泛的服务。
学习了解了科盟轨道交通信号CAD软件。这个软件可以用于轨道交通信号设计。比以前学习的Autocad更加快捷,便利!有很多现成的交通标志牌、停车场、环岛、中央分隔带、护栏、信号灯、电子警察、电杆等。而且可以把工程预算计算出来,这软件比较完美。
3、学习轨道交通信号仿真软件---VISSIM.VISSIM是由德国PTV公司开发的微观交通仿真系统为模拟工具。VISSIM 是一种微观、基于时间间隔和驾驶行为的仿真建模工具,用以建模和分析各种交通条件下(车道设置、交通构成、交通信号、公交站点等),城市交通和公共交通的运行状况,是评价轨道交通信号设计和城市规划方案的有效工具。
VISSIM 由交通仿真器和信号状态产生器两部分组成,它们之间通过接口交换检测器数据和信号状态信息。VISSIM 既可以在线生成可视化的交通运行状况,也可以离线输出各种统计数据,如:行程时间、排队长度等。
自1992年进入市场以来,VISSIM 已经成为模拟软件的标准,其投入的深入研发力量和世界范围内的大批用户保证了VISSIM 在同类软件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企业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干扰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对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运营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当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等紧急情况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停止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排查事故原因;经查清原因、消除妨碍后,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和处理,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抢救人员,妥善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维护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者工作人员未规范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或者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轨道交通试运营认定的;
(二)违法实施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许可的;
(三)未履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磁浮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三)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整体设计要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五)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六)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七)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乘车;
(十)携带充气气球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十一)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四)躺卧、踩踏座椅;
(十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六)在车厢内进食;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厢、车站内拍摄影视剧、广告、宣传片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市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通过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经营状况的审核,界定其营运的合理成本,提出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
第四十二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基坑(槽)开挖、取土、地面堆载、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锚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
施工单位作业时,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影响行车安全。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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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五十条规定,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未及时疏散乘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路基、桥梁、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及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变电所等土建工程,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一、我们十分关注现代轨道交通用关键材料问题
什么是现代轨道交通?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快、稳、安全、舒适、经济等,用业内人士的话说,有很多指标,如高速、重载、能经受严酷环境、减震、降噪、高效等等。
现代轨道交通的关键材料问题十分重要。我国提速和重载列车运行历史还很短,高速铁路的发展才刚刚开始,而已经需要解决和即将面临的问题已很多。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现代列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例如:
(1)列车提速和重载运输,使弓网振动加剧,受流负荷加大,离线率增加造成电弧烧蚀,使接触线出现大量硬点,弓网/滑块磨损进一步加剧,甚至造成接触线熔断。
(2)提速使机车车辆的转向架振动加剧,疲劳寿命和安全可靠性问题突出。多次出现电机悬挂的转向架构架端梁断裂和牵引拉杆断裂等十分危险的事故。
(辋裂及车轴等构件断裂严重: ――时速为200km的车组车轮使用不久就发生严重剥离。
――提速和重载使钢轨出现了波浪型磨损,
――提速和重载还使钢轨出现压溃和疲劳开裂等问题,
――年均重伤轨数增加,国产铁路道岔使用寿命只及国外的1/3。我国每年为更换破损的钢轨所需费用达10亿元。
(4)高速重载对制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强烈制动,使制动盘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此外,冰雪环境下增摩材料的使用也会对轮轨的损伤产生影响。
二、材料的服役行为是我国材料科学技术部署中的严重薄弱环节
材料科学和工程包括成分、组织、性能、制备和服役行为(performance)诸要素。
服役行为恰恰是材料科学和工程的“制高点”。所谓服役行为是指材料在使用状态的表现,也包括经济性和社会满意度。归根到底,服役行为是检验材料是否合用的最终判据。
但是,在我国材料科学技术的部署中,材料的服役尤其是长期的服役行为包括疲劳、老化、腐蚀等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相当惊人,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举不胜举。我们认为,造成材料服役方面理论、技术、队伍薄弱的主要原因是短期行为、急功近利。科技政策导向上只注意新材料,而很多年以后能否长期稳定使用这些材料常常被忽视。
实际上脱离服役行为来研制新材料、追求高性能往往事倍功半,人所共知,硫和磷是钢中的有害杂质,但硫可改善钢的切削加工性(易切钢),硫化物包裹氧化物可提高轴承钢的接触疲劳寿命;磷可提高钢在大气中的抗蚀性(耐候钢),还能提高汽车钢板的强度和冲压成形性(回磷钢),因此,材料的`服役行为是材料研究和应用的决定性因素。
三、必须下决心解决高速重载轨道交通材料问题
鉴于现代轨道交通关键材料(包括钢轨、摩擦副、弓网材料等)大多依赖进口的情况,我们提出要以现代轨道交通关键材料和零部件为应用背景,将材料的服役行为放在第一位,从材料
的使用条件与环境及破坏失效现象与模式出发,探索服役行为的表征方法与技术,研究动态下材料成分、组织、结构的变化及其与服役行为的关系规律,据以制订制备工艺以实现材料的优化,由此可开辟全面发展我国材料科学与工程的新途径。
1、提出关键技术问题
其中有些国外已经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则正开始研究,如:
(铜渗碳复合材料、碳/碳复合材料、自润滑金属化碳滑板等发展过程,日本的受电弓滑块采用碳纤维渗金属来制造,有很好的耐磨性及不易起电弧的优点。
(2)轮-轨摩擦副。国外在高速铁轨上正在开发贝氏体钢轨,以提高耐磨性和抗疲劳性。
(特种铸铁发展到合成材料和粉末冶金材料;
制动盘的材料已从铸铁、铸钢、铸铁-铸钢复层材料,发展到碳/碳纤维、铝合金基和陶瓷基复合材料;
闸片材料已有了合成材料、粉末冶金材料和复合材料三种。
2、解决关键科学问题
鉴于铁路系统主要构件的失效约摩擦学和动力学有机结合起来。
(高应变率致脆、约束致脆及其与疲劳破坏之间的交互作用。
(2)材料表面亚表面微结构动态演变及损伤机理。
(3)材料服役过程中性能动态衰退及性能与组织结构超稳定合金设计。
目标:
(1)材料动态服役行为理论在三个方面取得重大的进展,即:材料动态脆性断裂理论,材料表面动态失效理论,材料性能动态衰退理论。
(相变、孪生动力学之间的量化关系,为抗脆材料合金设计提供理论依据。在材料逆向设计上建立抗低温致脆、高应变率致脆、约束致脆材料设计技术。
(3)揭示材料动态下微观组织结构演变及其与材料表面损伤破坏的关系规律,阐明润滑材料组成结构对材料高低温性能和服役行为的影响机制,建立磨损表面损伤的自修复理论并形成相关的实用专利技术。
五)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1]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网
[2]朱顺应、郭志勇.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管理[U].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3]赵惠祥、余世昌.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6.1
[4]张殿业、金键、杨京帅.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研究体系[J].都市快轨交通,2004.4[5]施毓凤、杨晟、孙力彤.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问题[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3.6
[6]《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9
[7]费安平.地铁运营安全管理.2006.12
[8]费安平、周世爽、吴静.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运用.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9]费安平、顾炎.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1
[10] 韩荔.站务员行车组织教材.2008.2
六)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在专用行车道上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不产生线路堵塞现象并且不受气候影响,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车能按运行图运行,具有可信赖的准时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行车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车辆有较高的运行速度,有较高的启、制动加速度,多数采用高站台,列车停站时间短,上下车迅速方便,而且换乘方便,从而可以使乘客较快地到达目的地,缩短了出行时间。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的线路上,城市轨道车辆具有较好的运行特性,车辆、车站等装有空调、引导装置、自动售票等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较好的乘车条件,其舒适性优于公共 电车、公共汽车。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轨道上,没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并且有先进的通讯信号设备,极少发生交通事故。
大城市地面拥挤、土地费用昂贵。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间的开发,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缓解由于汽车大量发展而造成道路拥挤、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间合理利用,特别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中心区过于拥挤的状态,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观。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电气牵引,而且轮轨摩擦阻力较小,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相比节省能源,运营费用较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采用电气牵引,与公共汽车相比不产生废气污染。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还能减少公共汽车的数量,进一步减少了汽车的废气污染。由于在线路和车辆上采用了各种降噪措施,一般不会对城市环境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
七)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1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是整个城市交通系统的骨干,大城市的交通必须向以快速轨道交通为主体的多层次综合客运体系 发展 ,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一条大运量的轨道交通线路要想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就必须有很大的客流量,其吸引能力取决于车站所在地区居民的出行强度和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程度。前一部分客流在线路规划与设计中已做了充分的估计,而后一部分客流是通过与市内各种交通方式合理的衔接与协调争取得来。因此,研究轨道交通换乘枢纽与市内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与协调,是保证足够客流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城市公共交通线网优化的主要 内容 之一[1]。它能减少出行过程中的等待时间,缩短人们出行时间,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并保证客运交通的高效率,也能更好地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发展。
本文在换乘客流预测的基础上,对与市内交通方式衔接的原则、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2换乘客流预测
2.1预测的意义和目的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预测是指在一定的 社会 经济 发展条件下 科学 预测城市各目标年限轨道交通线路的断面流量、站点乘降量以及站间OD、平均运距等反映轨道交通客流需求特征的指标。其中,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换乘客流量预测是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预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换乘客流量是指枢纽内各种交通方式的旅客集散量及相应总和,它随着交通状况、路网建设、不同交通方式的竞争而呈现出动态性变化。这种动态性变化,不仅 影响 着轨道交通枢纽的分布布局,而且影响着枢纽的内部空间布局。轨道交通枢纽内各种交通方式间以及线路间的换乘量是确定轨道交通枢纽规模、功能与布局的主要依据。因此进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客流预测对研究轨道交通的衔接是十分重要的。
2.2预测的手段和 方法
近几年来,对公交客流预测的方法己经研究了很多,但是专门对一个公共交通枢纽的客流量进行预测还很少有人研究。公共交通枢纽客流量预测可以仿照公交客流预测方法。
目前 ,我国较为常用的公交客流预测模型主要是非集聚模型,同时也可适用于公共交通枢纽客流量的预测。具有代表性的模型就是罗吉特模型[出行效用最大化理论为研究基础。其基本方程式如下:
式中,Vin为个人n对选择肢i的效用函数;Jn为选择肢的集合。
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客流量预测是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预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预测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客流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内换乘旅客的交通方式罗吉特模型,就可以得到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换乘客流量。
3轨道交通衔接换乘问题的研究
3.1衔接规划的原则
轨道交通与其它交通方式衔接规划主要从城市交通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方便性、合理性、政策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小汽车、出租车为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新运输 网络 ,以满足城市 现代 化运输需求。
(2) 根据轨道交通站点交通功能和服务范围,确定站点地面交通衔接的主要方式和配置形式。
(3) 根据站点人流集散量和换乘模式,确定交通方式规模和布局安排。
3.2与常规公交的衔接[3]
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换乘设施主要有以下4种衔接模式。
模式一:公共汽车与轨道交通处于同一平面,公共汽车的到达与出发站都直接靠近列车出发站台旁,从公共汽车到列车的换乘乘客只要穿过列车站台。该形式确保有一个方向换乘条件很好,而且步行距离很短,适合于轨道交通与公交换乘客流方向不均衡系数较大的情况。这种模式无论在西方还是在 中国 ,运用都不广泛。
模式二:公共汽车与轨道 交通 处于同一平面,使公共汽车到达站和轨道交通出发站同处一侧站台,而公共汽车出发站与轨道交通到达站同处另一侧站台。该形式使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共用站台,两个方向都有很好的换乘条件。这种模式中换乘步行距离最短,是“车走人不走”的最好体现,方便公交线路的组织和其他交通流的集散,在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常用。在我国,由于受到 经济 发展 不平衡、人口众多、土地规划不规范等因素的 影响 ,此种模式在我国没有得到普及,导致轨道交通的效益一直不乐观。
模式三:公共汽车直接在道路旁边停靠,通过人行设施与轨道车站相连。该形式往往适合于轨道线路和道路平行的情况,但容易出现公交进出车站与其它道路交通相互干扰的情况。在我国较为常见,上海明珠线和北京一号线都采用该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出行量的.增多,这种模式的缺点会越来越明显,会使交通拥挤,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在以后的规划与建设时应考虑用模式二或四。
模式四:在交通繁忙的轨道交通枢纽,入站的公共汽车很多,可采用多个站台的方式。为保证换乘轨道交通的常规公交乘客就近换车,可将公交的进站停靠站台设计在通道入口前,每个公交站台都应该与轨道交通站台以通道(需要时建自动扶梯)相连。另外,当常规公交从主要干道进入换乘站时,最好能够提供常规公交优先通行的专用道或专用标志,以减少其进出换乘站的时间延误。
3.3停车换乘
停车换乘设施指的是该设施布置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供小汽车出行者长时间停放小汽车、换乘轨道交通进入中心区。在北美和欧洲,驻车换乘(ParkandRide)系统已形成交通战略和停车场战略的重要一部分。小轿车从郊区行至市区边缘,靠近轨道交通停放,即在停车换乘站停放。
在我国,由于受经济发展和人们出行方式的影响,并没有广泛的采用这一做法。有的在城市周围一些大的客流集散点做些预留,以便为今后小汽车的换乘提供条件。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私家车的数量正逐步上升,因此,私人小轿车与轨道交通的换乘是否协调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根据我国城市人口众多、土地利用紧张这一特点。这种存车换乘P(Park)+R(Railtransportation)系统应主要布设在市区边缘轨道交通与公路交通的结合点上,该结合点需要具备良好的停车条件,便于轨道交通走廊和汽车走廊的接驳合并。
同时在停车换乘设施的规划设计中还应注意枢纽必须能提供足够规模的停车泊位,满足停车换乘的需求。
3.4与自行车换乘
众所周知, 中国 是一个自行车大国,因此,轨道交通与自行车的衔接同样十分重要。
自行车换乘轨道交通的客流来源一般在距离车站限制远距离”的原则,并减少其对干道的冲击。市区尤其是市中心的车站, 由于路面空间和停放空间的不足,不宜采用自行车直接与之换乘的方式;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地方,也可采用集中或分散的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对于轨道交通线路两端的新发展区和城乡结合部,应设置一定规模的自行车专用停车场,以扩大轨道交通的服务范围和层次。
随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的建设,许多人缩短了自行车的出行距离,转而骑车至轨道交通车站,然后换乘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到达目的地。北京地铁一、二期的客流调查充分证实了这一点[4]。因此,在我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这一需求。
3.5与出租车的换乘
出租车交通,从道路效率和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该实现人流和车流的分离。但不能完全割裂乘客和出租车的联系,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出租车交通运营取决于行人和车辆的适度接触,出租车需要在良好的道路条件下覆盖大面积的区域拉客;行人需要能够随时随地的、方便的搭乘出租车。因此,出租车的发展要求出租车交通流和人行系统的必要的重叠交叉。
枢纽的出租车换乘设施,在道路空间外,通过设置的出租车站,提供集中实现出租车和乘客之间供需关系的场所,主要功能在于:满足乘客搭乘出租车的需求;为出租车进出道路系统提供缓冲的区域;实现交通功能转换,完成乘客在不同交通方式和出租车之间的换乘。枢纽出租车换乘设施的主要组成要素为:下客区域,等车区,上客区域。
在我国, 目前 没有解决的 问题 就是:如何合理的实现出租车和乘客的有效衔接,既满足出租车乘客的需求,又尽可能的减少出租汽车对道路交通的干扰。建立合理的路外出租车换乘系统是解决此问题的可行办法。
4结束语
通过以上 分析 ,保证换乘协调的目的就是达到“无缝接驳”和“即时换乘”,尽可能的缩短换乘时间,方便广大乘客的出行,提高轨道交通运营的效率。因此不断 研究 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与配合,以便充分发挥其运营效益,对方便乘客出行、提高交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 文献 [2]王有为.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规划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 科技 大学,2001.20~21
[3]VDV规划委员会(德).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枢纽点设计[R].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3.
[4]姜帆.城市轨道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研究[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01,(4):108~110
八)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建设项目在施工前,正确的投资决策不但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还可提高工程进度,为此,在施工前期务必要做好造价管理控制工作。项目决策的准确性,对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具有极大的影响,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工作,主要是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建设规模的大小,决定建设规模时,结合实际情况,避免规模过大或者是过小。若是规模过小,项目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运用,出现资源浪费现象,而若是规模过大,则可能会引起销售不畅现象。其次,在技术设计方案上,务必要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技术方案在建设项目中具有指导的作用,研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符合经济、安全、适用的要求,结合投资者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技术方案[3]。再者,选择适合的建设地点,进行建设地点选择时,要考虑到建设地点与材料供应地点之间距离,并选择在工业项目适当聚集的地点。当完成决策工作之后,接下来就是项目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进行进一步的优化,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查看技术方案是否节省造价,是否采用新的工艺技术进行施工,该阶段在工程造价上,主要是对进行资金的合理控制,确保在日后的施工中,工程造价得到良好的控制。
在施工阶段进行造价管理控制,由于施工阶段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造价控制管理的难度有明显的`增大,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比较长,施工中常常由于各种原因,会影响到材料的价格,材料价格变化,工程造价必然会随之改变。在施工阶段,进行造价控制,要从多方面做好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工程监理人员要与造价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相互协调,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探讨,将其优化至最佳状态,选择经济可行的技术方案,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工程造价,把造价、工程质量以及施工速度,这三者之间的距离处理得当。在施工过程中,常常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对工程量造成影响,面对此类详细,工程造价人员首先要对施工现场情况做调查,收集工程材料,结合工程现状,对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做计算,找出控制造价的有效对策[4]。另外,工程造价工作人员在施工阶段,还要做好监控工作,项目施工阶段,常常出现索赔现象,工程造价人员对索赔要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在索赔事件发生前,做好事前控制工作。索赔常常是提高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工程造价人员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收集索赔相关资料,对索赔费用进行良好的控制,避免结算时由于索赔费用缺乏依据造成索赔费用增加。在施工阶段,还需要做好的一项工作是材料管理工作,施工阶段消耗的材料数量巨大,合理的材料管理,从材料上控制造价,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避免由于材料管理不当,出现材料浪费,或者是材料使用不合理现象,这一系列的现象,都会增加工程造价。
在工程竣工之后,依然需要进行造价控制,因为在竣工阶段需要完成结算,因此,该阶段是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阶段。我国大部分工程在洽商上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只是进行洽商,并没有进行施工,或是在没有洽商的前提之下,未进行施工核减,而有些洽商施工相关事宜时,工程量过大,远远超出实际工程量的范围,进行工程的结算时,要求结算人员务必要认真工作,对工程量一一进行分析,正确核减工程量,降低出错率,必要时,去现场进行核对,根据世家的工程情况以及结算制度,进行结算,保证结算的准确[5]。竣工阶段对工程进行验收,该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除了对工程的相关事宜进行洽谈之外,还要进行合同的管理,竣工之后,根据施工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例如,建设项目工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投标价格等,都要进行一一的审核,审核达标之后,预防由于审核问题造成造价增加。竣工阶段,若是发现工程量内容不够健全,或者是工程内存不足变更现象,面对这一问题时,解决的方法是施工单位对其做严格的审核,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到决算当中。
建筑工作在工程造价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是建筑工程相关负责人员对工程造价不重视,没有认识到造价控制的重要性,更没有具体的造价控制措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控制需要从施工的各个阶段进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九)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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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轨道交通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正文内容
地铁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重要条款参考范本 陈 述 陈述部分将简要说明本项目的背景。 第1章 特许权 第1条术语定义 1.1 定义 1.2 其他特定术语 第2条特许权 2.1 项目名称、内容和整体协议结构 本项目名称是北京地铁×号线PPP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分为 ,建设任务由特许经营公司负责融资、设计和建设。并负责×号线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在项目设施中从事非客运业务),并依法和依据特许协议规定获取票款和其他收益,特许期结束后,特许经营公司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2 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特许协议的规定,北京市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 (1)投资、设计和建设×号线项目的建设任务; (2)运营、管理和维护×号线项目设施; (3)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提供地铁客运服务,并向乘客收取及保留票款; (4)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利用项目设施直接或允许他人(通过提供、出租、允许转租全部或部分该等空间及/或相关设施或其他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零售、商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和允许转租)、广告、报纸杂志、通信服务、提款机服务及其他中国法律现时允许和将来可能允许利用项目设施从事的任何其他活动并获得收益。 2.3 特许期 除非依据特许协议的一般补偿延长或根据终止条款提前终止,特许期应为生效日期至特许经营期起始日起的第三十个周年结束之日。 特许经营期的起始日为×号线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期间)并开始收费之日(“开始商业运营日”),预计为:××××年××月××日: 2.4 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的续期和优先权 第3条声明和保证 第4条先决条件 4.1 特许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4.1.1 特许经营公司已经取得以下批准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特许经营公司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已签署,并取得了商务部对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3)商务部签发的特许经营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签发的特许经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经营范围与商务部所批准的合作合同和章程中所注明的特许经营公司经营范围在实质上一致,除非经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各方另行同意。 4.1.2 融资落实 融资文件已经签署和交付、充分有效并且采用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形式,且遵守特许协议的要求。 特许经营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方可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生效日期之后20日内得到满足。 4.1.3 特许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1.4 资产租赁协议签字生效。 4.2 先决条件的放弃 双方有权选择放弃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但此放弃并不影响各方在特许协议下的其他权利。 第2章 项目建设 第5条项目范围[url
十)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关注安全,一路走到安森!
说到死亡,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战争。两千万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又有3600万人化为乌有。然而,一个更残酷的现实却被人们忽视了。也就是从第一辆车问世以来,已经有4000万人惨死在超速行驶的车轮下。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相当于一个县的总人口。每年受伤人数等于一个中等县。更可怕的是,中国每六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刺耳的刹车声响起,路上又是一片殷红的血迹。然后,另一个家庭将笼罩在悲伤和泪水中,他们的生活从此蒙上一层阴霾。我们经历了那么多痛苦,那么多痛苦的代价,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维护安全的不可或缺性。
这让我们思考为什么交通安全意识的成长一定要用血和泪来浇灌。难道只有你会去哪里的对比才能让我们更加珍惜生命?难道只有你会去哪里,只有我们亲人悲痛的泪水,才能唤起我们对生命的尊重,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珍爱生命,我们在此向全体师生发出倡议:
1.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树立文明交通安全道德。
2.当我们过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3.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4.不满16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电动车,摩托车,不打伞骑车,不脱手骑车,不骑车带人。
5.乘公交车时应站在指定位置等车,等车停稳后上下车,在车上要抓好扶手,头,手等身体部位不能伸出窗外
人生道路漫漫长,悠悠岁月需平安。今天又是“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就让我们大家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重视交通安全,珍爱生命。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对大家真心道一句:“注意安全、一路平安”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十一)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城市轨道交通是近十多年才开始快速发展的一种交通方式。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类人才需求量的不断高涨,高校顺应人才市场需求,纷纷开办城市轨道交通类相关专业。
目前,全国开设城市轨道交通类相关专业的本科院校只有十几所。如北京交通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等原铁道部部属高校都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类专业,一些地方应用型高校也开办了城市轨道交通类专业,培养应用型城市轨道交通类职业人才。苏州大学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还专门成立了以城市轨道交通命名的学院。
但不同层次的院校,培养城市轨道交通类人才的定位和目标也不同。以北交大等为首的“设计、运营管理与控制所需的高端工程技术人才,学生毕业后,通过三至五年的基层锻炼,大都走上中层岗位。而部分高职院校也纷纷开设城市轨道交通类专业,重点培养一线技能型人才。
北联大自动化学院院长方建军介绍,该校交通工程专业定位是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需求,培养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学院的'学科基础和未来发展规划,该专业下设三个方向:城市轨道交通信号控制、城市轨道交通电气控制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该专业强化实践教学的效能,构建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完成毕业设计。
十二)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纵观当前很多施工单位,都未充分认识到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对工程造价缺乏主动控制,而且过分重视施工过程,从而忽视了施工图的预算,这样就无法发挥施工图在控制工程造价中承上启下的作用。与此同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由于缺乏沟通,这样就无法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管理目标,从而就造成工程项目在施工活动中成本投入过高以及超出预算指标现象的发生。
这主要是因为当前很多建筑项目造价管理人员未具备夯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仍然是沿用国家、地方甚至是行业的规定,而且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也停留在定额的审核以及工程量的计算方面,未能够充分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对建筑工程造价实施全面管理,造成建筑工程的造价过高。
对工程造价管理缺乏有效控制主要表现为:第一,对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未作出有效控制,是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往往会出现问题,这样就使得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情况的频繁发生,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造价的控制;第二,施工单位未做好竣工结算工作。这主要是因为建筑工在竣工结算的时候,由于建设单位结算的数目较小,而施工单位结算数目较多,这样就容易导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互推脱,对工程项目造价的确认产生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建筑项目造价管理和控制通常为项目的决策环节、设计环节以及实施环节,从而就要求施工单位严格依照建筑项目的进展,对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以及预算造价所造成的偏差及时记性纠正,以便确保投资目标的顺利完成。同时要对建筑项目建设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确保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合理配置,以便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这样就要求施工单位要逐步建立起科学且完善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制,以便实现工程项目在审查、计价、结算等过程中达到规范化以及制度化的管理,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奖惩机制,促使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的整个环节都能够控制在合理范畴内,这样不仅确保了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保证了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工程的顺利开展,从而实现了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由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到技术、经济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就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财务预算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要了解工程设计、机械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胜任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在对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差错。与此同时,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以及责任心也是很重要的,这样在能够在多元化经济形势下,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提哦给你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养成终身学习的意识是很重要的,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同时,应该对工程设计的方案逐步进行优化,凭借精确的数据来对建筑工程的空间设计以及平面设计进行分析比较,以便最大限度保证设计方案的可操作性以及合理性。与此同时,在选择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方案的技术方案的时候,要求建设单位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将提高效益作为重要前提,通过采用科学的技术方案以及先进的生产工艺,来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项目的指出,以便更好地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除此以外,有效控制建筑工程的施工造价也是很有必要的。在施工前期建筑工程要实施造价监理制度,通过限额设计的方法来建筑工程造价实施有效控制。而且建设单位需要认证衡量造价方案的实用性、经济性与先进性,以便合理控制建筑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十三)轨道交通自我介绍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越来越发达,为了让人们上下班方便,所以苏州建设了轨道交通来帮助我们。语文课上,老师想让我们多了解一下,所以就让我们开了个讨论会,就以“苏州轨道交通”这个话题让大家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讨论会开始了,大家纷纷举手。有的讲了1号线、2号线,设立的站点;有的介绍了2号线开通时间、标志和意义;有的介绍了苏州轨道交通的形象标识和口号……
林果笑呵呵的说:“有一次,我觉得无聊,爸爸就带我去坐地铁,时间一恍,我把1号线的站全坐光了。”
王宗耀惊讶的说:“我坐地铁到苏州乐园去,竟然只用了8分钟就到了。”
陈子昂笑着说:“我从星塘街那的地铁进去了,我就到一台机器面前点了1号线,然后点了钟南街,上面显示了3元,我就把3个硬币放了进去,它就出来一张票。”
王嘉乐一本正经地说:“进站时,要把卡放在感应器上照一下,然后开门了就可以进去了,但要切记:一定要在横线外面!”
王宗耀又迅速地说:“要出站,也要把卡放在感应器上照一下,然后赶快走出去。”
讨论会的最后,语文老师点点头说:“这次讨论会开的很好,竟然大家都知道地铁好处多,就把这次讨论会写下来,大家一定要绿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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