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赔申请书(分享4篇)。
在现在社会,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索赔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赔申请书 篇1
一、建筑工程索赔费用
1、人工费,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等费用。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讯、交通费等。
6、利息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
二、工程索赔的申请书怎么写
建筑工程索赔申请书
1、索赔成立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2、工程索赔的依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文件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惯例主要参考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相关施工规范。
3、索赔事项概述由我单位承建的,于20xx年12月27日举行开工典礼,于20xx年12月28日我单位积极组织进场,投入大量机械设备和人员以确保施工工期。然自20xx年3月6日起,由于建设方联系的外借土方未到场,现场处理停工、半停工状态,至20xx年4月26日开始复测a区缺土方量,最终确定由我单位在红线以外进行开挖借土,用于场地土方回填。开挖时间为20xx年4月28日,延期时间为54天。根据甲方提供的地质勘测数据显示,钻探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开挖至设计标高全部为土方。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都存在大量石方,局部存在成片大量石方,与原设计地质情况不符,从而增大了施工难度和增加了施工时间。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7.5.1项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外借土方不到场情况,对工期进行索赔54天。通用条款中2.4.3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勘察资料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通用条款中3.4项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4、索赔项目索赔事件性质分以下几种:
(1)工期延长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工程中断索赔;
(4)工期终止索赔;
(5)工程加速索赔;
(6)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7)其他原因索赔。
结合实际情况本项目主要存在工期延长和工程变更,其中工期延长索赔分以下几部分组成:①人工费: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
②施工机械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工效降低以及机械停工、窝工的费用,现场使用机械均为租赁设备按照实际租金计算。
③管理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增加的现场管理和公司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
④利息:主要为履约保证金拖期付款利息。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措施费:包含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工程变更的'索赔包含成本、管理费和利润的索赔。
6、索赔计算:工程延期索赔
(1)人工费:工日:17×54工日=918工日人员窝工按照定额单价乘以0.75,52.23元×0.75×918=35960元工资上涨费不予考虑。
(2)施工机械费:挖机350型2台市场租赁价48000元/月,推土机16t2台市0场租赁价24000元/月,压路机20t2台24000元/月。48000元×54÷30×2=172800元24000元×54÷30×4=172800元
(3)管理费合同工期120天,现延期54天,投标管理费为1240949.7元工程延期管理增加费用:1240949.7÷120×54=558427元
(4)利息履约保证金115万元,按照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1150000元×54÷30×5.6%=115920元
(5)措施费合同工期120天,现延期54天,投标措施费为381448.67元工程延期管理增加费用:381448.67÷120×54=171652元工程延期索赔合计:1227559元
7、工程变更的索赔原设计a区挖方211490m3,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土石比例为5.6%,由于工程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或失实,现场开挖实际图示比例为17.5%,增加石方开挖数量为28551m3,单价采用发包人组价对坚石和次坚石的组价,坚石次坚石比例按照2:8选定,暂定价格为61.8元/m3,原单价为10.12元/m3,工程变更索赔金额为:(61.8-10.12)×211490×(17.5%-5.6%)=1275479元索赔金额合计:1227559+1275479=2503038元六、索赔说明此项目索赔未提出以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以及其他索赔,主要包括因为工程延期造成雨季来临对施工的影响,中期计价支付延期产生的费用,施工期间由于图纸延期造成的误工,工程量增加产生的利润和管理费的索赔,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现赔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申请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在20x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
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2月8日作出(20xx)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尹卯文
20xx年12月25日
现赔申请书 篇3
(被保险人签章):="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填写本通知书时间:20xx年7月 日="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保险公司意见:="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受理人:="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受理时间:20xx年6月 日="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现赔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于xxx年6月22日作出了(xxx)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xxx年11月24日,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xxx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xxx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xxx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xxx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