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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时间:2025-05-01 作者:工作汇报网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汇总十一篇)。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1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2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

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3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环境卫生整改

1. 加强日常清洁:明确清洁责任区域,增加清洁人员及清洁频次,确保市场内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摊位周边干净整洁。

2. 垃圾分类处理:设置规范的垃圾分类收集点,引导商户及顾客正确分类投放垃圾,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3. 排水系统优化:检查并维修排水管道,确保排水畅通无阻,防止雨季积水问题。

二、商品管理规范

1. 商品陈列标准化:制定统一的'商品陈列标准,要求商户按类别、品种整齐摆放商品,保持货架、摊位整洁有序。

2. 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禁止假冒伪劣: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建立商户信用档案,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三、食品安全保障

1. 严格准入制度:对入场商户进行资质审查,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加强检测抽检: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定期对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安全培训:组织商户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商户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市场秩序维护

1. 规范经营行为:制定市场经营行为规范,明确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禁止占道经营、乱摆乱放等行为。

2. 完善投诉机制:设立消费者投诉点,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流程,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3. 加强安保力量:增加安保人员数量,加强市场巡逻,确保市场内治安稳定,为商户和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经营和购物环境。

五、信息化建设

1. 建立智慧市场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智慧市场平台,实现市场管理、商品交易、信息发布等功能的数字化、智能化。

2. 推广电子支付:鼓励商户和顾客使用电子支付方式,减少现金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3.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通过收集和分析市场数据,为市场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市场运营效率。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4

农贸市场作为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着农产品交易、物资流通以及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重要功能。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的农贸市场管理模式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环境脏乱差、经营秩序混乱、食品安全隐患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制约了农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优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我们深入研究了当前农贸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管理目标

1. 打造整洁、卫生、舒适的购物环境,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2.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氛围。

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4. 提高市场运营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二、管理原则

1. 以人为本:以消费者和经营户的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

2. 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3. 依法治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 创新发展: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推动农贸市场的转型升级。

三、管理措施

1. 市场规划与布局

合理划分市场区域,明确各类商品的经营位置。

预留足够的通道和公共空间,确保人流、物流畅通。

2. 摊位管理

实行摊位租赁制度,明确租赁条件和权利义务。

规范摊位摆放和陈列,保持整洁美观。

3. 商品质量管理

建立商品准入制度,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和商品质量。

加强日常抽检,及时处理不合格商品。

4. 环境卫生管理

配备专业保洁人员,定时清扫市场。

设立垃圾分类设施,引导经营户和消费者分类投放垃圾。

5. 经营秩序管理

制定市场经营规则,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

设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违规经营行为。

6. 食品安全管理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加强食品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7. 人员管理

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对经营户进行定期培训,增强其守法经营和诚信意识。

四、监督机制

1. 成立监督小组,定期对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3. 对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进行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应急管理

1.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5

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获取生活物资的重要场所,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百姓的日常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形象。然而,当前一些农贸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摊位布局混乱、卫生条件差、食品安全隐患、管理服务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给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挑战。

为了改善农贸市场的现状,提升其整体品质和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们对多个农贸市场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了消费者、经营者、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市场的实际情况、发展需求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管理目标

1. 构建一个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环境整洁、交易有序的农贸市场。

2.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让消费者放心购物。

3. 促进市场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管理原则

1. 以人为本:以满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为出发点,提供优质服务。

2.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章可循。

3. 协同共治:整合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等各方资源,形成管理合力。

三、管理措施

1. 摊位规划与布局

根据市场规模和经营品类,科学划分摊位区域。

预留足够的通道和公共空间,确保人流、物流畅通。

2. 设施设备管理

定期检查和维护市场的建筑结构、水电设施、通风系统等。

配备必要的消防、安防设备,确保市场安全。

3. 环境卫生管理

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增加清洁人员和垃圾清运频次。

加强对市场内污水、垃圾的处理,保持环境整洁。

4. 商品质量管理

建立商品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经营者的.进货渠道和商品质量。

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5. 经营秩序管理

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禁止超范围经营、乱摆乱放。

设立公平秤,打击短斤少两等欺诈行为。

6. 人员管理

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教育。

四、监督机制

1. 成立监督小组,定期对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五、应急管理

1.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火灾、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6

一、进场经营户除须具备《营业执照》外,还需办妥《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对进来的食品必须索证,并记好台帐。严格禁止不具备证件的经营户进入市场销售产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报纸的宣传媒介作用,积极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提高经营户的经营素质,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强计量、防疫、卫生、工商等职能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不清洁的食品进入市场。

四、经营户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严格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严格禁止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具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会含量、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配料等八个要素;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市场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经营者按市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停业赖顿,并清除出市场。

七、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案件。

八、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积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违反者作出教育,停业整顿,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退出场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检查过期产品和“三无”产品。

3、突出检查有质量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暴光的商品。

4、检查中有违规行为者,记入市场不良行为台帐。

十、建立;奖惩机制:

1、执行食品准入制度,列入文明经营户评比条件之一。

2、对不重视食品准入制,不执行进货台帐制的摊位,要采取批评和曝光的方法进行教育。

3、对严重违规者,提交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7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8

农贸市场作为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消费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贸市场的环境、秩序、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提升市场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们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管理目标

1. 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场环境,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2. 确保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市场经营户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管理原则

1. 以人为本:以满足消费者和经营户的需求为出发点,提供优质服务。

2.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管理有法可依。

3. 科学规范: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具体管理措施

1. 市场布局与设施管理

合理规划市场摊位布局,确保通道畅通,方便消费者购物。

定期检查和维护市场的基础设施,如摊位、排水系统、照明设备等。

2. 商品质量管理

建立商品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经营户的进货渠道,确保商品质量合格。

加强对食品的检测和监管,定期抽检,杜绝假冒伪劣和过期商品。

3. 市场卫生管理

配备充足的清洁人员,定期清扫市场,保持环境整洁。

要求经营户做好摊位周边的卫生工作,做到垃圾及时清理。

4. 经营秩序管理

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禁止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防止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实习报告网 wWW.SXw9.cOm)

5. 安全管理

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市场的安全监控。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 人员管理

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对经营户进行定期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守法经营和文明经营的意识。

四、监督与考核

1. 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和经营户的监督。

3.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经营户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进行督促整改。

五、应急管理

1.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如火灾、食品安全事故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9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卫生整治、便民利民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为目标,本着完善设施、净化环境、强化功能的原则,推进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加大市场设施改造、卫生达标工作力度,促进市场设施和卫生环境的全面改造和升级,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治理范围

xx城区城南、城北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茅台河滨农副产品集贸市场。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市场内配设施。针对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内卫生设施老化陈列旧,给排水、排污不畅,加工销售食品的业户生产经营条件简陋等问题,按照“政府补助,业主负责”的办法,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主管单位负责,市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参与,对现有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进行实地勘查,制定规划建设方案,责令市场业主单位限期进行改造,更新卫生保洁设施设备,完善给排水和排污设施,硬化场内路面,修缮摊位棚架,美化市场环境。

(二)加大卫生保洁力度。由市场业主单位按照市场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配齐配全专职保洁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实行“三定”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定责任),采取垃圾及废弃物袋装化(桶装化),定时收集清运,全天候保洁,抓实卫生保洁工作,保障市场整洁卫生。

(三)规范市场摊位摆设。由工商部门牵头,城管、公安参与,业主单位负责,对市场进行划行归市,划定摊位摆设标线,着力解决乱摆乱放、占道经营、欺行霸市等市场秩序方面的问题。大力整治和规范市场内业主户无照经营、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消费欺诈等行为。对不服从市场管理,经营行为粗暴恶劣,摊区卫生脏乱突出,堵塞道路交通,经营证照不齐的摊位予以强制取缔。通过整治。达到“八个规范”,即证照悬挂规范、价签摆放规范、经营者着装规范及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实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的整治目标。

(四)加强市场内部管理。市场业主单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实力量,加强内部管理。要大力推行合同管理和卫生保洁责任保证金制度,强化经营者的从业道德素质建设,增强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倡导文明经营,礼貌服务,培养讲究卫生,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五)治理市场周边环境。坚决取缔在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周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现象,清理整顿影响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有效解决市场周边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四、标准要求

1、农副产品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农副产品划行归市、标志明显,摊位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商品摆放整齐,禁止超长超宽,禁止占道经营。

3、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身卫生状况良好。

4、市场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随时保持环境整洁。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集度不超标。

5、农贸市场给排水设施齐全、数量足够,下水道畅通无淤,场内无积水。

6、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和垃圾容器。农贸市场每摊位自备一个密闭式垃圾桶,垃圾及废弃物实行袋装化、桶装化,确保日产日清。

7、经营食品的摊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集贸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无乱设的摊点。

8、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宰杀,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9、各市场经营户和顾客的车辆管理规范,停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市容。

五、责任分工

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城管部门负责治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做好规范经营者和顾客车辆停放等市场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督促市场业主抓好环境卫生制度建设、保洁人员配备、卫生保洁,投资改造市场设备设施,包括改造给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建设水冲式公共厕所,配备垃圾容器、密闭式垃圾桶等工作。

2、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内摊位摆设,帮助业主单位抓好市场管理制度建设,商品划行归市、规范摆放、明码标价、持证经营,市场从业人员着装整洁规范,禁止露天屠宰家禽鱼类以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禁止销售野生动物等工作。

3、卫生监督部门负责集贸市场食品卫生、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制度建设,监督经营食品摊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落实除“四害”措施,确保除“四害”工作达标等。

4、畜牧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经营的禽、肉等检验检疫工作。

5、农业部门负责农副产品、绿色食品的检验监测等工作。

6、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消防安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提供执法安全保障、依法制止和处理妨碍公务行为等工作。

7、市创卫办(“整脏治乱”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重点督导及检查验收等工作。

8、宣传部门负责大力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9、xx街道办事处和茅台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重点抓好环境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帮助业主单位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彻底解决市场环境卫生方成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当前我市“整脏治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xx街道办事处、茅台镇及市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专项治理任务。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指导、责任分解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方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牵头责任人,市场业主单位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抽调人员,集中力量,强力抓好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要从提升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的高度出发,切实立足职能,分工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专项治理的强大合力,推进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认真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特别是市场开办单位和广大业户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对专项治理的行动、措施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关闭和取缔的摊区、市场等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加强督查,规范管理。要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办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督办查办通知书,抓紧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反馈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完善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市场品位,提高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综合管理水平。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10

发布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 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 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 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 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 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 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

(四)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用心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带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持续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

(七)持续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务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带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带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务必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掉、拆除和取缔。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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