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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汇总十六篇)

时间:2023-06-29 作者:工作汇报网

行政复议申请书(汇总十六篇)。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单位)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在复议过程中,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请向本机关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委托书。

附:空白委托书一份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xx年xx月xx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_* 出生年月__*****_

家庭住址:*****_ 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xx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乔* 性别:男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址: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 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因对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请求撤销或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个决议或处理意见,以及诉求)

(列举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逻辑判断,证明被申请人的议决或处理意见是错误的,申请人的诉求是合理的。)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白,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议请求:

1、申请确认【20__】第123号__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违法文件;

2、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胁迫拆除申请人的营业房屋;强占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营业场所违法;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营业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因此给申情人造成严重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申请决定归还申请人的口粮田3.98亩,恢复生活保障;

4、申请决定被申请人执行国务院批复的高新区范围,将健康东街(潍石路)以南的河北张庄村等回归奎文区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一、20__年10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20__】第123号专题会议纪要,决定扩宽健康东街工程、执行绿线宽度100米的设计规划,违反了中等城市道路含绿化带55米宽的的山东省规划。被申请人违反__市建设局在20__年10月19日__市建设局发布的红线60米的《拆迁公告》。20__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没有合法征地、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在红线60米外,绿线100米内动用警察,聚众数百人暴力强拆了张__和张__的商住一体房屋,把房屋商品生活用品拉成了平地。

此后,被申请人挨户恐下说:“快点拆除房屋,否则也与张__、张__一样”。

在威胁下,申请人无奈全家忍痛含泪拆除了多年用血汗换来的两栋营业房屋687.2平方米,被申请人强行侵占了申请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__市国土局给张__的上访复查意见书中确认侵占申请人宅基地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申请人家四口人有口粮田3.98亩(有土地承包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任何补偿,未与申请人签任何协议,强行占有了申请人的3.98亩口粮。有张__的上访复查意见为证。

综上一、二条中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为了非法扩大开发区,保证可持续卖地,目的是保障被申请人的财政收入。申请人居住的河北张庄村归奎文区管辖,被申请人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将河北张庄村委托高新区管辖。__市地图明确划出高新区管辖范围,高新区是那一级政府呢?被申请人非法扩大开发区,导致健康东街非法扩宽强占了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营业场所与口粮田,所以,非法扩大开发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向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

20__年12月19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XXXXX。被申请人:X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XX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负责人:XX,职务:XX

劳社月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XXX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XXXX工作,因工作需要(XXX年X月X日有晚自),须XX年X月XX日回XXX,乘车至XXXXX,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XXX受伤。XXX的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XXXX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综上所述,XXX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XXX月XXX日作出的XXX(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主要事实和理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附:1.副本

2.其他有关材料份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张___性别男出生年月_年_月_日身份证号码449711________联系电话138_______住址_X_市X_X_X_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刘__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称___市__区人民政府地址___市__区___路__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___市__区政府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20__〕__号《___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月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城内,XXX建设局下岗职工

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复议要求:撤销XXX人民政府所作X政处决[20xx]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从XXX建筑公司处购得0.576亩宅基地,后向XXX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于1991年10月11日依法获得了03-13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XXX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XXX、明知此土地上存在000121号房产的情况下申请土地使用证为由向XXX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证。XXX人民政府于20xx年7月13日作出X政处决[20xx]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XXX、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登记,以县政府所作(91)第03-1371号登记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注销了申请人XXX、所有的X国用(91)字第03-13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XXX、认为XXX人民政府所作X政处决[20xx]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注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XXX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认为“XXX在明知已有000121号房产的情况下申请03-1371号土地使用权证”,但相关的证据并不能证明XXX在申请该证时知道有000121号房产的存在,因此XXX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000121号房产的申请人赵云才承认此证为他骗取的并且原土地局也没有000121号证得档案和相关记载,无法查明000121号证得存在,但XXX人民政府以此证的存在为依据注销了申请人XXX、依法取得的03-13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XXX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

二、适用法律错误。

XXX人民政府所作决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但该法律规定仅表明XXX人民政府有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权力,而不能作为注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依据,因此XXX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XXX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XXX人民政府撤销03-1371号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其并无申请注销该证的权利,但XXX人民政府却依XXX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做出注销该证的处理决定,因此XXX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申请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XXX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日期: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性别:女 年龄: 岁

单位: 职业:

住址:XXXXX市XXX区XXX小区 120 幢 35号

被申请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 市 XXX 路 X 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

认定结论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向XXXXX市**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及理由:

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XXXX市XXX区XXXX单位,从事xx岗位工作。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XX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XX于20xx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

XX公司于20xx年3月30日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XX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XX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2

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做为王XX的妻子,我申请XXXXX市**撤销XXXXX市X年X月X日作出的(X劳工伤认字量(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XXXXX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10份。

需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复议书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

(需准备)

另需准备:

申请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王XX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 行政复议申请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收到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达的安工商处字(20xx)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公司从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5月11日,以328元的价格购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xx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酒33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4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

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有五粮液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

二、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了影响,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器的配臵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

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圣酒而额外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五粮液”标识的水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元,贴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元,明显低于五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装上增加了“五粮液”三个字,我们只是认为厂方改变了包装好像变漂亮了,并不知道贴标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首先几次进的酒并没有粘贴“五粮液”三个字,全部销售量认定侵权存在事实上的出入。

五、我们法人代表刘燕系市人大代表,给企业提出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顾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营,为安化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获得了安化县当地民众的普遍好评,成为了安化县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此次经营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酒,纯属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失误,未详细查验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又未与厂家核对,才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所幸在社会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不管导致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多么客观,但毕竟在我公司存在,我们诚恳接受工商部门的批评教育,保证将被查扣的圣酒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全部撕掉,恢复圣酒包装的本来面目,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业务中做好细致的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把今后的`工作做好做细。

鉴于我公司始终坚持顾客至上、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门的工作,又是无意识的过失经营行为,且无前科,此次侵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小,请求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退还被扣货物,免于行政处罚,特此报告,当否,请审核。

此致

敬礼!

xxx市xxx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3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56408728

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违法。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涉及。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白xx

二○xx年x月xx日

河南省xxx市城市信用社: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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