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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

时间:2023-12-20 作者:工作汇报网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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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1】

各管区(总村)、村,镇直各部门,双管部门,各企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为切实加强全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镇政府确定近期在全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监督房屋安全责任人尽快采取解危措施,确保房屋安全;强化房屋安全防范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做好经常性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镇域内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重点排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建筑,以及市场、商场、商店、室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房屋建筑。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31号)文件确定的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辖区或行业内的房屋安全检查,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对存在危险和危险点的房屋及时进行解危处理。房屋所在地各单位负责辖区内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组织开展安全普查和危险房屋抢险抢修等工作。

1、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房屋的梁、板、柱、墙体等主体结构是否有明显开裂、变形和损伤现象,地基是否有不均匀沉降等问题。

2、房屋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结构类型、建成时间、层数等),有无擅自加层、拆改、加大房屋荷载,房屋设计使用用途是否发生改变,防雷装置、电梯设施设备是否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玻璃幕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3、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是否占用或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等问题。

4、是否存在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是否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是否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室外广告牌架是否安全牢固等问题。

(一)自查摸底阶段(4月20日至6月5日)。各管区、村,各单位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属责任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自查,重点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填写《肥城市房屋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于5月15日前以纸质和邮件的形式以系统为单位报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振刚,邮箱:fcazgh@,密码:az123456,联系电话:13455809150)。

(二)抽查验收阶段(6月6日至6月20日)。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改落实阶段(6月21日至8月21日)。自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所在地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及时进行加固维修或拆除。对查处的危房,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在排危工作完成前,在醒目位置挂出危房牌,注明房屋危险程度和部位、禁用或限用提示,拍照留存档案,并落实专人进行监控,防止继续使用危房。

(四)长效机制建设阶段(9月22日至9月30日)。各单位将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和所查房屋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归档,作为建立危险房屋档案和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于10月5日前报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检查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房屋所有人(使用权人)要认真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自查工作。要搞好宣传发动,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动员社会的力量搞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全面彻底整改。要建立责任制度,将房屋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人。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而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2】

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其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七条 市级登记机关应当制定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并做到信息公开。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和房屋测绘数据确认工作。

第八条 房屋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及消灭,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第九条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成年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未成年人应当使用户籍所载姓名,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登记。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一)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及华侨作为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

(二)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的;

(三)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分房屋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存在监护关系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证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为原件。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件收据。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

(一)初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预告登记;

(四)继承、遗赠;

(五)设定抵押权、典权;

(六)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裁定、判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登记机关直管的公房和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应当送达登记机关,并且应当在决定书、裁定书中详细载明查封或者限制的内容、起止时间: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裁定、判决已经生效的;

(二)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并作出正式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决定、裁定,并送达登记机关;逾期未送达的,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恢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权属清楚、应当提交的证件完备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预告登记应当在受理申请15日内核准登记,并出具预告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颁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执《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需要换发的,予以换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发布补发公告,2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用。

登记机关应当公示房屋权属登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为了清理产权、整理产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进行总登记或者验(换)证。

第二十四条 总登记或者验(换)证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登记或者验(换)证的区域;

(二)登记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受理登记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凡列入总登记或者验(换)证范围内的,无论当事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 条新建成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七)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 在建的房屋,申请人可以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第六项除外)及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已建设部分房屋预先初始登记。

房屋在建工程预先初始登记核发《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合并、分割、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购买现有公有住房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90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手续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 购买商品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销售票据;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内容与房屋实际不符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调拨或者单位合并、分立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决定、裁决、裁定、判决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三)权利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买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相关的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房产转让合同;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继承、赠与、涉外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权属转移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分割、扩建、改建和部分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发生变更及其他个别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二)婚姻存续期间,权利人在夫妻间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翻建或者部分改建的;

(五)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变更期限等内容,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费为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权利人以其依法取得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设定他项权利合同书、权利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房屋他项权利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后,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九条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的转移、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房屋尚未建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的;

(二)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

第四十一条 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协议、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二条 预告登记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二年,当事人未申请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预告登记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持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文件办理预告登记注销。

第四十四条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当进行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自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十五条 已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不可抗力倒塌、焚毁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持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拆迁范围图、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批复等材料,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房屋他项权利终止,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他项权利终止的证明等材料,共同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房屋权利消灭,权利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持证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材料,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上缴房屋权属证书;逾期未上缴的,由登记机关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但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免费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和以欺骗手段获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擅自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制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登记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罚没款项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但不完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权属登记条件的房屋,其权属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1月2日公布的《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3】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4】

市房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不发生住用安全事故,我区从5月下旬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到6月20日检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今年五月中旬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河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把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放在重要位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河东区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牵头督办,各单位齐抓共管,全面抓好这项工作。区政府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河东区下发了《河东区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对河东区的房屋安全大检查进行了部署,明确了这次组织检查的方法措施和重点,研究了检查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召开了全区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对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总动员和全面部署,并成立了房屋安全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河东区住建局。

会议结束后,各相关单位都立即召开了会议,传达了市政府办通知精神,对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动员发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检查工作作了部署。

这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包括:批发市场、商场、商店、“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室内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各类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这些房屋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影响巨大。为确保检查工作细致、无疏漏,区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建设、教育、工商、文化、卫生、九曲街道等各责任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把握不准的有险情的房屋,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采取排险加固、维修处理等有效措施。

检查中各单位情况差异较大,有的单位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专业水平高,而相当一部分单位技术人员缺乏,私有房屋产权人更是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为使检查顺利进行,保证检查质量,我们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城市危险房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临沂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85号)等法规、文件,同时还向各单位发放检查表格,规范了检查数据的采集填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后的汇总数据。

6月16日,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两个检查组对部分单位的大检查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抽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普遍重视,能突出重点,基本按期完成 了检查任务,并对检查出的危险房屋采取了一定的处理措施。但也有一些个别单位仍存在麻痹思想,重视不够,对此,在检查中区检查组立即明确了处理措施,限期整改。 截止6月下旬,各单位的检查汇总材料基本按要求交至区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对全区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汇总结果,目前我区共有房屋面积平方米,其中完好房屋面积平方米,一般损坏房屋面积平方米,严重损坏房屋面积平方米,整幢险房平方米,局部险房平方米。

通过房屋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汇总我们对下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做出了如下安排:

l、向全区通报这次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情况。

2、各责任单位对这次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很好地总结,分层次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

3、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查出的险房再重新检查一遍,力求定性准确,并有相应的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和一些危旧房屋在认定技术上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安全鉴定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4、针对这次检查中查出的险房排出维修计划,在时问上、资金上、措施上作出保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维修的立即维修。

5、建立健全房屋安全责任制,险房、严重损坏房屋实行挂牌负责。

6、确保房屋安全纳入日常管理。

房屋的安全管理不是权宜之计,一时的行动,要落实于长效管理。通过这次全区房屋安全大检查,摸清了情况,积累了经验,为今后对我区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的力度,确保我区各类房屋的住用安全。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5】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6】

,我处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宗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按照“法治、文明、效率”的新时期工作思路,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管理,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管理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全处干部职工同心协力,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大胆工作,加快办证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处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年来,我处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坚持思想要再解放、观念要再更新、改革要再突破的指导方针,以服务促发展,以发展带服务,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加快办证速度,提高办证质量。截至11月30日,全年共办理房屋权属登记8136件,其中房屋所有权证7263件(房改房3766件),房屋他项权证936件,调处产权纠纷12起,查阅档案多宗,整理录入房产档案8506宗。经济收入比去年增长了11%,取得了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可喜成绩。

一是层层抓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20,我处与市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全年完成收入100万元,各项开支不超过17万元(除人员工资、福利和固定投入)。个别同志认为,我们收费标准低,房产证越办越少,完成任务有困难,面对这些问题,处领导班子没有退缩,再次对今年的收入预计进行了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完成“双控”目标。年初,处领导与各科室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收费监控,严格支出管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全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了依法收费的观念,对各项业务的收费均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收取。由于我们采取的是电脑计价,且不收取费用无法发证,因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乱收费和漏缴现象的发生。全年共收入148.4万元,是年初计划的128.7。同时,我们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有节约型的开支理念。全年公用支出15.1万元(人均6040元/年),占开支计划的86.3。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今年,由我处牵头,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业务错件问责追究制度》,单位内部还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制度》等九个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同时,我们在今年年初开始实行了指纹签到、签退制度,对违犯制度迟到早退者次月初公布名单,并扣除出勤补助;对于上班时间打游戏者,我们采取就地停职的`处罚,并处以100元罚款。由于处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形成了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互相监督、齐心协力共同治队的可喜局面。

房屋权属登记办证是社会的热点之一,而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是群众最为关心的事情,为了提高确权发证的速度和准确性,今年我们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实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公告制度。针对目前我市在房屋自建和房产转移中容易发生权属纠纷这一现状,我们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及时实行了此类房屋权属登记办证实施公告制度。通过对申报权属登记的房屋周围张贴公告以及在单位网站上发布征询异议公告等多种形式,有力地维护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房屋权属纠纷。

二是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屋办证的管理。前几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很多年后仍不将已经灭失了的房屋房产证交回我处注销,给我们日常管理和产籍档案清理带了很多问题;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政府对拆迁安置进行房产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弄虚作假,签订假协议,开具假证明,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我们从今年7月1日起,对拆迁安置购买的商品房,除了要求交回已拆迁房屋房产证外,还要求查阅原房产档案,防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联手弄虚作假,偷逃房产契税,维护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证时间。办证时间历来是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了缩短办证时间,根据市局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来的运行模式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各个业务环节均规定了办理时限,使得办证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到现在3至5个工作日(需要公告的除外),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7】

201x年,我处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宗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按照“法治、文明、效率”的新时期工作思路,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管理,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管理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全处干部职工同心协力,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大胆工作,加快办证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处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处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坚持思想要再解放、观念要再更新、改革要再突破的指导方针,以服务促发展,以发展带服务,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加快办证速度,提高办证质量。截至11月30日,全年共办理房屋权属登记813xxxx,其中房屋所有权证726xxxx(房改房376xxxx),房屋他项权证93xxxx,调处产权纠纷1xxxx,查阅档案200xxxx宗,整理录入房产档案8506宗。经济收入比去年增长了1xxxx,取得了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可喜成绩。

一是层层抓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年,我处与市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全年完成收入10xxxx元,各项开支不超过1xxxx元(除人员工资、福利和固定投入)。个别同志认为,我们收费标准低,房产证越办越少,完成任务有困难,面对这些问题,处领导班子没有退缩,再次对今年的收入预计进行了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完成“双控”目标。年初,处领导与各科室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收费监控,严格支出管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全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了依法收费的观念,对各项业务的收费均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收取。由于我们采取的是电脑计价,且不收取费用无法发证,因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乱收费和漏缴现象的发生。全年共收入148.xxxx元,是年初计划的128.7。同时,我们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有节约型的开支理念。全年公用支出15.xxxx元(人均604xxxx/年),占开支计划的86.3。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今年,由我处牵头,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业务错件问责追究制度》,单位内部还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制度》等九个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同时,我们在今年年初开始实行了指纹签到、签退制度,对违犯制度迟到早退者次月初公布名单,并扣除出勤补助;对于上班时间打游戏者,我们采取就地停职的处罚,并处以10xxxx罚款。由于处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形成了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互相监督、齐心协力共同治队的可喜局面。

房屋权属登记办证是社会的热点之一,而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是群众最为关心的事情,为了提高确权发证的速度和准确性,今年我们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实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公告制度。针对目前我市在房屋自建和房产转移中容易发生权属纠纷这一现状,我们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及时实行了此类房屋权属登记办证实施公告制度。通过对申报权属登记的房屋周围张贴公告以及在单位网站上发布征询异议公告等多种形式,有力地维护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房屋权属纠纷。

二是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屋办证的管理。前几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很多年后仍不将已经灭失了的房屋房产证交回我处注销,给我们日常管理和产籍档案清理带了很多问题;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政府对拆迁安置进行房产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弄虚作假,签订假协议,开具假证明,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我们从今年7月1日起,对拆迁安置购买的商品房,除了要求交回已拆迁房屋房产证外,还要求查阅原房产档案,防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联手弄虚作假,偷逃房产契税,维护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证时间。办证时间历来是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了缩短办证时间,根据市局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来的运行模式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各个业务环节均规定了办理时限,使得办证时间由原来的1xxxx工作日缩短到现在3至xxxx工作日(需要公告的除外),

大大提高了办证速度。对特殊情况,我们开辟了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好评。

今年年初,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对抵押登记业务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大宗房地产抵押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工作力度。

一是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程序。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对已经做了商品房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不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并对原来已经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逐一造表,通报市局房产科,以便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证时审查其资格。同时,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价值在15xxxx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报局里研究后审批。

二是开展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登记业务。为了更好的满足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抵押登记业务范围,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们于今年10月开展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登记业务,通过短时间的运行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即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投放。今年我处共办理按揭登记510宗,占全部抵押登记业务的5xxxx,

三是建立了抵押登记查询系统。今年我们对以前所有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都录入了我处自行编写的抵押登记查询系统,并实行了在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补证、换证等业务中,进行抵押状态查询的制度,既给其他科室办理有关业务提供了信息,又杜绝了已抵押的房产发生转移、变更等,保证了抵押当事人和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房产档案是房屋权属管理的基础,我们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加快房产档案电子化建设步伐,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一是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规范档案管理。我处房屋产权档案数量大,种类多,一方面继续加快房屋产权档案整理、合并、装订、录入和注销工作,另一方面,利用房屋权属信息管理系统检索无号档案、重号档案、遗失档案。截至11月30日,全年整理档案850xxxx,写卷宗897xxxx,查询档案257xxxx。

二是积极协助拆迁部门,服务城市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今年市局承担了市上重点项目建设,中央大道中段的拆迁和改造工程。我们协助完成了工程中需要拆迁房产档案的查阅、摘抄、复印等工作,有力的支持了市局承担的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暨追究办法》的有关要求,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调处上访案件,全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8xxxx人次,调处案件1xxxx。

一是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规范受理,文明办信,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信访工作质量明显提升,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规范协助人民法院查封程序。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案件也随着增加,因此我们制定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案件的规定》,从受理、程序、条件、要求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制定专人负责受理,按查封内容,交相关科室处理,避免了重复查封冻结或无效查封的不良后果,并对已查封冻结的房产,在房屋权属信息管理系统作了查封冻结标识,防止重复抵押、重复查封和查封后再发生抵押或转移等问题的出现。

随着房改房办理产权证工作的结束,我们的业务量将急剧下降,经济收入将大幅度下滑,开展新业务势在必行。

一是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发证工作。根据我市房屋权属管理的现状及群众的迫切需要,我们在稳步推进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村镇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通过调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实施细则》。目前,开展该项业务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待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是拓展经济开发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我们与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商,开展了在南北开发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北区的契税代征和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准备,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南区的各项工作待有关部门协商后即可操作。

今年,我们大力倡导“转变作风,优质服务,文明办证”的工作作风,并开展了换位思考,文明办证活动,以此来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一是以保先教育为契机,转变工作作风。在这次保先教育活动中,我们采取了内外结合,广开言路,查找剖析本单位和个人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行业风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我们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主动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以达到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作风的目的。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了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今年工会两次组织全处工作人员,开展了象棋、羽毛球、钓鱼等大家乐于参加的体育活动,既锻炼了身体,又增进了同志之间的友谊。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8】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9】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度工作总结【篇10】

1、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局党组对汛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迅速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孙树旺同志为组长,高增如同志为副组长,各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房管局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排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积极布置,认真落实。

接到上级指令,我局即将此次房屋安全检查的范围、重点、办法及整改措施,以通知形式下发到各建制镇及县直相关部门,把上级精神第一时间传达到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努力提高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汛期安全意识,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认真排查,消除隐患。

我局分别对县直直管公房及乡镇各类房屋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大排查,此次检查采取自查自报和重点检查整改的方式进行,重点排查已鉴定为危房、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和中小学校舍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相关单位逐一进行整改,该维修的维修,该停用的停用,该拆除的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截至目前,我县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共翻建房屋面积6449平米,翻建围墙3544延米,楼顶重做防水面积12350平方米,加固维修房屋面积10258平方米。对于兴济镇民主街工人新村的县直直管公房,我局已责令该区域租房户立即搬出,另行租房居住,同时,拆除了部分严重危房,并在该区域设立安全警示牌,预防房屋倒塌伤人事故的发生。

1、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针对我县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汛期内可能发生的险情和安全隐患进行预测,制定相关抢险配套措施,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

2、健全机构,保障到位。建立县镇村三级防汛应急分队,力保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转移群众,排除险情。

3、加大检查力度。在汛期内对所有重点区域、村落进行重点督查,对查出的隐患,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落实专门人员,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4、加强汛期内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保证汛情、险情信息渠道的畅通并提高信息传送时效,如遇到特大暴雨天气,要求县镇村三级应急分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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